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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挽澜律师:分家析产有可能分掉亲情,留下仇恨!
发布日期:2011-08-14    作者:110网律师

刘挽澜律师:分家析产有可能分掉亲情,留下仇恨!
分家析产的案子多发生在家庭关系较为复杂(尤其是有过婚变的家庭)的情况,如果家庭成员能平心静气地商量家产的分割,家庭成员之间的亲属关系还能维系,大家仍可和睦相处。反之,像下面的家庭,为了一、二千元的诉讼费争吵不休,结局是不仅析了产,而且拆散这个家,家庭成员间从此产生心理疙瘩,甚至为此闹矛盾。这样的大家庭,如果家长能未雨绸缪,其结果可能会更理想。

附民事判决书节录:
刘挽澜房产律师注:名字带a的为原告,带b的为被告

  原告沈a诉称,原告沈a、被告沈b2及被告沈b4系被告朱b1子女,被告沈b2与刁b3系母女。自1984年至1986年,由原、被告5人及被告朱 b1丈夫沈老某(于2007年5月29日死亡)分三次共同申请获准后建造了三层楼房3幢及平房2间,1991年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丈量时,上述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于沈老某名下,沈老某死亡后又变更为被告朱b1。现原、被告之间为上述房屋权属产生争议,原告遂提起诉讼,要求分割上述房屋,其中西北面平房1 间产权归原告所有,其余房屋产权归四被告所有。[律师注:上面这段话,可见其家庭关系还是挺复杂的]
  四被告对原告所述事实及诉讼请求均无异议,并要求其余房屋中西南面平房1间产权归被告沈b2、刁b3共同共有,东首三层楼房1幢归被告沈b4所有,中间及西首三层楼房各1幢归被告朱b1所有。因原、被告对诉讼费负担意见不一,致本案调解未成。[律师注:这就是法院之所以是调解不成的原因]
  基于原、被告双方的一致陈述,本院对原告所述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经查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诉讼费用的负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条第一款以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原为某某乡)某村123丘(24)地号上的房屋中:西北面平房1间房屋产权归原告沈a所有,西南面平房1间房屋产权归被告沈b2、刁b3共同共有,东首三层楼房1幢房屋产权归被告沈b4所有,中间及西首三层楼房各1幢房屋产权归被告朱b1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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