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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的民主议定程序
发布日期:2011-08-11    作者:梁会朝律师
        民主议定程序,又称民主议定原则,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对重大事项的决定,必须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并取得村民会议的多数通过,它是一项基本的议事程序。实践当中对土地承包合同效力认定的处理原则一般是把握一个标准,即如果发包时经过了村民的民主评议程序,就可以认定合同有效;如果发包时没有经过民主评议的程序,那么又要区分情况处理。
        违反民主议定程序签订的合同,实质上属于越权发包,并非必然无效,关键是看承包方案的确定和承包合同的签订,是否违背多数村民意志,损害集体和村民利益,村民是否追认或主张无效、撤销。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承包合同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订立的,发包人、承包人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但是此类合同涉及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利益,故应赋予村民诉讼权利,使其有权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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