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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关系
发布日期:2011-08-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因果关系是客观属性,刑事责任是主客观相统一的。(存在因果关系并不等于要对“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要对"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必须具有因果关系。)如某人于雨夜躺卧一货车下避雨睡觉,第二天早晨司机倒车装货时压死该人。虽然倒车行为与压死一人的结果有因果关系,但因为司机并无故意或过失,而无责任。

  2.因果关系是"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因果关系,只是不对结果承担刑事责任,但仍然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如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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