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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形手术(美容)失败,下睑内翻变外翻——柳某与某医院的医疗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1-08-09    作者:黄坤和律师
【关键词】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 医患纠纷 律师 法律 
【基本案情】
柳某因“右眼异物感4个月”到深圳某医院(以下简称某医院)眼科门诊,查右眼下睑内眼睫毛倒向角膜处,初步诊断为:1、右下倒睫2、甲亢?建议住院手术治疗。

   
200911月因“双眼反复异物感、刺痛半年余”到某医院住院,查Vod 4.05.0(矫正),Vos 4.25.0(矫正),双眼下睑内翻,见里面一排睫毛倒入眼球,诊断为:双眼下睑内翻倒睫,双眼屈光不正,于20091110日在局麻下行双眼下睑内翻倒睫矫正术,20091116日拆线,次日出院。

    2009
12月复诊示:右眼流泪,右眼下睑轻度外翻,眼球各方向运动自如。20104月复诊示:右眼睑闭合不全,右下眼睑轻度外翻,睑裂闭合可。

   
20105月因“右眼下睑外翻近半年”第二次入住某医院,于201052日在局麻下行右眼下睑外翻矫正术,术后患者右眼下睑仍有轻度外翻,于 2010510日在局麻下行右眼睑裂缝合术,术后右眼下睑轻度睑球分离,无睑外翻表现,Vod 4.15.0(矫正),Vos 4.25.0(矫正),出院诊断为:右眼下睑外翻,双眼屈光不正,2010614日出院。

    2010年6月23门诊复诊示:Vod 4.9+
(矫正),Vos 5.0(矫正),右眼下睑轻度外翻,闭合时暴露部分结膜,结膜充血++,角膜清,前房深,晶体清。2010630日门诊复诊示:右眼下睑轻度睑球分离,轻度睑外翻,球结膜无充血,角膜透明,诊断为:右眼下睑外翻矫正术后。

   
患者认为由于医方的过度矫正,导致右眼下睑外翻,因此引发医患纠纷

    【处理经过】2010
7月本律师介入处理,认为医方存在如下过错:

1、第一次手术,手术切除组织过多,矫正过度,致右眼下睑外翻,上下眼睑闭合不全  2、第一次手术后,医生换药未注意观察眼睑是否存在过度矫正情况,以便提前拆线,以减少外翻的可能性。3、第二、三次手术破坏了下眼睑上缘的连续性,导致手术修复下眼睑外翻的机率大为减少,加重了上下眼睑闭合不全,睑球分离。4、第二次手术与第三次手术相隔时间过短,手术时机过早,瘢痕组织未稳定,此时不利于组织修复。5、第二、三次手术损伤过大,手术不但没有修复外翻的症状,有加重的嫌疑,造成了毁容。

  
建议行医疗事故鉴定。经鉴定:医学会采纳律师的观点,认为本案构成四级戊等医疗事故。因此医方赔偿18万元终结本案。

    【分析】医学的专业性、复杂性是众所周知的,因此医患纠纷的处理医学背景专业律师介入处理是必要的,也是相当重要的。本案的处理就充分体现了这一点!

    仅供参考,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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