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领域内的争议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发布日期:2011-08-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陈某于2005年7月24日从书店购买一本由某出版社出版的图书。陈某称,经其认真阅读、仔细分析和深入论证,发现该本书存在知识性、逻辑性、体例性等差错数千处,差错率达0.91%,属于质量严重不合格。故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上述差错;书店停止销售、某出版社停止出版发行,并分别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开道歉等。
【分歧】对于本案争议事实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陈某所指出的差错属于编校问题,应依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的争议属于学术领域内的争议,不应属于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该案争议是学术领域内的争议,不应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理由如下:
一、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是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法定条件之一,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从适格主体、法律关系两个方面将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限定在“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但无疑,当事人提交法院的争议事项首先还应具有司法可裁判性。司法裁判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学术领域内的争议,一般是指人们对于自然或社会科学领域中某一(些)事物的不同认识,人的认识显然属于思想领域范畴,在特定条件下人的认识是有限的,但人的认识过程又是一个无限追求真理的过程。因此,学术领域内的争议内容,显然既不属于裁判所要求的“客观事实”范畴,也没有确切的法律标准来判断“对”与“错”,自然无法用裁判的方式来断明是非曲直。图书是一种产品,是由出版单位编辑出版的、供消费者阅读使用以获取知识或娱乐的商品。因此虽然图书中所载内容一般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但如果图书质量不合格给消费者造成财产损失的,生产者、销售者仍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一部合格的图书,除应当满足图书出版者对图书质量所作出的明示承诺和保证外,还应当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图书质量的要求。关于图书质量,我国已经形成了一系列比较完备的规范体系。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第26条、第27条分别就图书不得含有的内容等提出了禁止性要求,第29条对图书载明的事项、出版物的规格、开本、版式、装帧、校对等提出了要求。新闻出版署制定的《图书质量管理规定》则详细规定了图书质量的认定细则,根据该细则,图书质量包括内容、编校、设计和印制四项,四项均合格的图书,其质量才属合格。可见图书内容和编校均属于图书质量范围:图书不得含有《出版管理条例》所禁止的内容,否则视为图书内容不合格;图书编校差错率则不应超过万分之一,超过的图书,其编校质量不合格。所谓编校,即编辑、校对之意。依据出版业常识,图书编辑一般分为文字编辑和组版编辑。所谓校对,就是将校样跟原稿逐字逐句比照,通过查找两者异同的方法,发现并改正录排错漏,保证原稿不错、不漏地转换成印刷文本。显然编校工作是在尊重作者劳动成果的基础上依据出版要求所进行的一种相对简单的“外在形式”的再加工,其主要目的在于保证作者劳动成果不错、不漏地转换成印刷文本,在此基础上对书稿本身可能存在的一些一般性、常识性错漏予以修正。判定图书编校质量差错应以国家正式颁布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为依据。
显然,本案中原告所主张的情况属于学术领域内的争议问题,而非图书质量认定中的编校问题。对图书内容的学术争议问题产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