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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迟延履行?迟延履行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1-08-08    作者:王成律师
违约行为的形态是多种多样的。迟延履行是一种较为常见的违约行为,所谓的履行迟延是指债务人在合同确定的履行期限到来时,能够履行而没有按期履行债务。因此,迟延履行的条件包括:
    1、必须有合法的合同债务存在,因为若没有合同,或者合同的内容约定不合法,就可能构成合同法上的履行迟延。
   2、一般认为,构成履行迟延必须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的时候,债务的履行仍然有可能,若履行期限到来时不可能履行,则为履行不能。
   3、必须是合同债务履行期已经届满,对于合同约定了履行期限的债务,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即构成履行迟延。如合同约定买方应当在货物交付之后7天之内交清货款,那么履行期限就是货物交付之后7日内,只有买方在7天过后仍没有交货款,才构成履行迟延,若合同没有约定具体的履行期限,则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债务人在债权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届满未履行债务,则构成迟延履行。
发生迟延履行之后,一般应当继续履行合同,若因为迟延履行而给债权人带来损害的,还应当赔偿因迟延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如当事人一方迟延支付价款或者支付报酬的,应该依据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的逾期利息。
 对于迟延履行,我国《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也就是说,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发生不可抗力本可以作为免除责任的理由。如不可抗力是发生在履行期之后,也就是说本来债务人按期履行合同,不可抗力的发生就不会影响合同的履行,但现在由于债务人对此应当负责。
此外,债务人履行迟延,在一定条件下下还可构成债权人解除合同的理由。只要债务人迟延履行的主要债务,并且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或者一方迟延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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