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2010年9月21 日20时55分许,蒋学芳驾驶皖KJJ318“桑塔纳”牌小型轿车,沿临泉县四化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周彪全羊馆门口左转弯时,与自西向东行驶的万传峰驾驶的皖K3P863“豪爵”牌普通两轮摩托车相碰撞,致使乘坐摩托车人万亚军受伤的交通事故。后临公交认字「2010」269号,认定被告蒋学芳对本起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
本案件本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原告及法定代理人本是知情达理,善解人意,但是因肇事者缺乏应有的人文关爱,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对原告不管不问,只知道打电话叫自己的人,即使原告的父母强烈要求先送孩子去医院治疗,肇事者还是置孩子的生命于不顾,在孩子住院治疗期间,肇事者一次都没有前往探望孩子,致使孩子家长及亲人情绪非常激动与兴奋,随向法院起诉,要求法律给当事人一个说法。
最后经过开庭审理、庭后多次调解、原告获得了四万多元的赔偿。
最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