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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上调2011年工伤保险待遇
发布日期:2011-07-27    作者:孙新律师
 工伤赔偿法律网讯: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冀人社发〔2011〕60号)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张家口市进一步提高工伤职工的待遇和保障水平。
   调整范围
   本次工伤职工待遇调整范围主要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其中,企业主要是2010年12月31日前因工全残退出生产岗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定期伤残抚恤金,下同)、生活护理费的伤残职工和领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不含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退休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2010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退休年龄或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因工全残人员,只调整生活护理费,伤残津贴或退休费不列入这次调整范围;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主要是2006年7月1日后发生并在2010年12月31日前因工全残退出工作岗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
   
调整标准
   伤残津贴:伤残津贴中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300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80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60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40元。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增加伤残津贴,五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低于220元,六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低于190元;
   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中属于生活完全护理的调整为每月1275元,属于生活大部分护理的调整为每月1020元,属于生活部分护理的调整为每月765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因工死亡职工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4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本次工伤职工待遇调整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从8月起按调整后的标准发放工伤待遇,并补发2011年1-7月份的增加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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