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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解读之 工伤保险待遇
发布日期:2011-05-11    作者:110网律师
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解读:

1、工伤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住院伙食补助费由用人单位支付:按因公出差标准的70%支付;
3、外地就医的,需要经过批复确有必要的,所需交通费、食宿费用,用用人单位支付:按因公出差标准的100%支付;
4、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解读:

安装假肢等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原则是普通适用型假肢,而普通适用型的假肢也有很多价位,一般可以到较正规的假肢安装单位咨询一个普通适用型的假肢价格列表,由仲裁机构或法院进行裁定。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解读:

1、          发生工伤后,在治疗期内,属于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
2、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3、          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的,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延长,延长期不超过12个月;
4、          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
5、          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享有医疗期待遇,即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
6、          停工留薪期内,生活不能自理的护理费,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解读:

1、          评残后,职工的护理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必注意劳动能力鉴定表中护理级别栏中应注明护理级别,如果没有注明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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