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案件辩护词
辩护人结合庭审情况,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关于本案的事实,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关于盗窃罪的规定,以及本案相关证据来看,辩护人认为,辩护人对公诉人对本案盗窃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但在此想就本案事实和量刑时应考虑法定的量刑情节和酌定的量刑情节做几点说明:
本案事实部分
第一,本案盗窃事实的发生是源于肖**,即本案犯意的启发者是肖**并不是余**。在2011年3月27对冉**的第4次询问笔录第二页,第5次询问第二页,2011年5月9日第10次第三页询问笔录中及后来冉**的亲笔供词,冉**均陈述是肖**提议出去搞钱;从以上可以看出,余**盗窃行为的主观意志是建立在肖**的犯意基础上的,余**的犯罪主观动机是依附于肖**的意志之上。
第二,本案中余**属于从犯,首先,本案的犯意启发者并不是余**,余**是在他人的教唆下实施的犯罪行为;其次,从整个犯罪的分工来看,肖**起到的是组织策划的作用,而余**仅仅实施了犯罪过程的一个环节,虽然余**直接参与了实施盗窃犯罪构成要件的客观行为,但所起的作用相比较肖**来说其仅仅处于一个辅助的作用;再次,从盗窃得手后的分赃事实来看,余**也体现了其在本次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因为在整个分赃的过程中均是由肖**提议包括余**分多少。
本案量刑部分
本辩护人认为在量刑时应考虑法定的量刑情节和酌定的量刑情节,对被告人余**应当予以减轻处罚。理由如下:
①关于余**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仅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刑法第27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三条3项: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理,可以减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②余**犯罪后认识态度好。从整个案卷和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余**犯罪后真诚悔过,坦白交代,有悔改之心。在归案后一直如实向公安机关、司法机关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人身危险性较小。
③主观上,余**实施盗窃时都是临时起意,这与蓄谋踩点盗窃的行为应有所区别,被告人只是秘密地侵犯财产权,没有对他人的生命健康及人身权利构成危害;从犯罪的损害后果上来看,实际上造成的社会危害不是特别严重。
④庭审表明,余**自愿认罪。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三条7项: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刑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⑤从犯罪动机来看,被告人余**的盗窃最初是出于好逸恶劳,交友不慎,对法律认识不足,其本性并不是邪恶的
综合以上情节,辩护人认为,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刑事法律政策,对余**应当从轻处罚;使他鼓起重新做人的勇气。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尊敬的公诉人,在我发言的最后,我代表被告人,代表他的父母、妻子和孩子,真诚地请求你们,由于这次盗窃行为,被告人家中已经是负债累累,需要家里有一位男性来承担起照顾父母妻子儿女的职责。可是,被告人却因为盗窃,被关押在高墙之内。将心比心,我们可以体会到被告人现在心里承受着怎样的煎熬。而被告人的妻子儿女,又是多么盼望丈夫和父亲能够在自己的身边。被告人的妻子和小孩委托辩护人向法官和检察官求情,请各位在法定的幅度之内从轻处理,让她们家庭早日团圆,走出困境。给被告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意见望法庭予以充分考虑。谢谢
辩护人:江苏海滋律师事务所
戴高明 律师
2011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