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价值一千五,成功辩护处罚金
——刘XX盗窃罪案件成功辩护案例
张长海律师刑辩案例选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张长海律师
2008年7月23日,委托人刘X前来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请求该所委派律师为其子刘XX所犯的盗窃案件进行刑事辩护。该所指定张长海律师办理这起案件,张长海律师与委托人刘X进行了委托谈话。从与委托人刘X的谈话中得知,犯罪嫌疑人刘XX系陕西省韩城市人,男,农民,现年25岁,大学文化程度,现因在韩城市下峪口火车站K82公里处盗窃的铁路钢轨0.5吨,价值1500余元,后被西安铁路公安机关破案抓获。现已经被检察机关以涉嫌盗窃罪的罪名起诉至法院,该案现已处在审判阶段。委托人刘X在谈话中要求辩护律师为其子犯罪嫌疑人刘XX争取较轻的刑事处罚。
随后,办案律师前往法院办案法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领取了犯罪嫌疑人刘XX的起诉书,并查阅复印了有关的案卷。根据犯罪嫌疑人刘XX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的事实,办案律师依据法律的规定,决定在具体的案件辩护中做犯罪情节较轻并争取较轻刑事处罚的辩护。在随后法院对犯罪嫌疑人刘XX犯盗窃罪一案开庭审理时,办案律师发表了具体的辩护意见。
该案《辩 护 词》的主要观点如下:
一、本案被告刘XX在本案中显系是初犯、偶犯。
从本案证据材料看,本案被告刘XX在参与本案的犯罪活动以前,从未有过触犯刑法的其他任何犯罪活动,也没有受过任何刑事处罚;从未有过触犯法律的其他任何违法活动,也没有受过任何行政处罚。显系初犯、偶犯。
二、本案被告刘XX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1、本案被告刘XX在本案的侦察、起诉和一审审判期间,对自己直接参与本案犯罪的全部活动及全部过程,均能够如实向办案人员交待,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落实了本案犯罪活动的全部过程。
2、本案被告刘XX及其家属在本案开庭以前,就主动向法庭缴纳了罚金。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刘XX在本案中显系是初犯、偶犯;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其犯罪情节明显较轻,其危害性明显较轻。因此,本辩护律师请求法庭在审理本案时,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能够考虑到被告刘XX的以上情节。对被告刘XX能够依法从轻、减轻量刑处罚。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本案被告刘XX因一时糊涂,不慎触犯了刑法,踏上了犯罪的道路。其教训是深刻的,无论是被告刘XX本人对此都是非常后悔的,其诸多亲属对此都是非常惋惜的。在此,辩护律师再次请求尊敬的审判长,在审理此案时,能够考虑到被告刘XX的诸多从轻和减轻的情节,根据教育改造挽救的方针,对被告刘XX能够依法从轻、减轻量刑处罚,使之顺利走向改过自新的道路。
法庭辩论后宣布休庭,等待该案合议后择日宣判。
几天后,审理法院公开开庭宣判,判决认定本案本案被告刘XX犯盗窃罪,单处罚金3000元。
评析: 该案是一起律师对被告刘XX盗窃案件刑事辩护成功的案例。该案办案律师在办理此案中的辩护成功的原因是:
该案办案律师在本案中紧紧抓住被告刘XX显系是初犯、偶犯;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其犯罪情节明显较轻,其危害性明显较轻的事实。在具体的辩护中,较好的掌握了数额较少的盗窃犯罪案件的辩护尺度,准确的把握案情,从被告犯罪情节较轻,其危害性明显较轻的角度出发进行辩护,使本案被告刘XX获得法院单处罚金的判决,较好的保护了被告刘XX的合法诉讼权利。
本案例撰写整理人: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
2010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