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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指导
发布日期:2011-07-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考法理学中有大量的概念,要加强对于相似概念的比较和区分 。

  法理学是一门理论学科,因此,蕴含着大量的法律概念。对于相似的概念之间的区分与联系一直是司法考试的重要考查对象。2000年试卷一第5题考查了法的适用、法的遵守、法的执行和法的解释四个概念的区别;2003年的卷一第84题就考查了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职业和法律思维之间的相互关系;2004年卷一第51题、52题分别考查了法制与法治、执法与守法之间的关系与区别。概念之间的比较和联系几乎成为每年必考的内容,法|律教育网建议大家在平时的法理学复习中要注意相似概念的比较,找出它们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要复习好法理学,需要我们在思想上要重视它

  很多考生认为法理学在司法考试中的比例不大,并且认为法理学的考试没有固定法条,复习也不会有什么效果的。因此都抱着一种放弃的态度,听之任之,寄托于考场的临时发挥,或者希望在临考前抽一点时间看看。这种思想是错误的,司法考试考查考生的全面的法学素养,而法理学考查正好反映考生的综合法学素质。法理学的试题从近几年的考试情况来看,侧重于能力的考查和概念、理论的应用和理解,决不是临时突击一下就可以解决的。因此,只有从思想上真正重视法理学的复习,才能在司法考试中真正拿下法理学。

  司考复习法理学注重对法理学各个概念和知识点的理解

  有些考生认为法理学的内容漫无边际,无从着手。这种想法其实是不对的。法理学的内容虽然繁杂,但是仍然有它的体系和结构。法理学的内容一般分为法的本体、法的运行、法的演进以及法与社会等几个部分组成。司法考试的出题也都是围绕着这几个方面进行的。法律教|育网考生应当对照着考试大纲,对于各个知识点务必掌握,不能有所遗漏。近几年的司法考试开始灵活化,不再直接考查对于概念和知识点的记忆,而是注重对于概念理论的理解和应用,考生应当深入理解法理学中的各个概念的含义,不能仅仅局限于对于概念的死记硬背。

  法理学的复习,要重视司法考试的历年真题,真题是最好的练习题,通过历年真题的练习和分析,能够使我们真正了解和熟悉司法考试的考查方向、考查重点、考查模式,同时也能够将书本上的法学原理和概念进一步深化理解。而且法理学的部分考察的知识点一般都具有常规性,重要知识点的考查的重复率是很高的,只是经常会换一个角度来考查,因此,通过司法考试真题的练习,要对于历年经常出现的知识点和概念要特别的留心,例如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渊源、法律关系、法律适用、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与社会方面等知识点,这些往往是司法考试的重点,也是高频考点,需要在复习中特别留心。

  法理学的考查近几年出现了向应用型发展的趋势,并且注重与现实生活中的热点问题相联系,在法理学的复习过程中要学会学以致用,培养自己运用法理学的知识和原理来分析判断具体事例中的各种问题。在做题的过程中,要认真的分析题目中隐含的各种信息,确定它所要考查的知识点,然后再用相应的知识点进行分析,得出答案。

  法律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每年都会有新的法理学知识点出现,因此,要对照今年与去年的司法考试大纲,找出本年的新增知识点。必须认真对待这些新增知识点,因为这些新增的知识点的考查率往往是很高的。在2006年的司法考试中,新增的法律责任竞合、法律与和谐社会、法律与节约型社会的问题在题目中均有所体现。对于新增的知识点因为是第一次出现,往往难度并不会很高,因此,只要认真熟悉一下这些新知识点的内容,一般就可以将这部分分数拿住。

  最后,再说一下法理学在司法考试卷四的考查,由于最近几年的司法考试改革,加重了对于法学理论的考查力度,因此,在试卷四中出现了法理学的主观题。在考试以前,要加强对于这种题型的训练和准备。这种题型往往是运用法理知识对于社会热点进行分析,在2005年的法理学主观题就是当时司法界中对于判例在中国审判中的作用进行讨论的反映。因此应当注意当前的社会热点,归纳一下,利用法理学知识进行分析,有备无患。其次,还应当注意一下论述题的格式,注意层次,有条理,给阅卷老师留下一个好的印象,不能从头到尾只有一段,层次不明确,这样的答案得到的分数是不会太理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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