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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言法语的规范化(性)——一个基于近代中国语境的历史法学解释
发布日期:2011-07-21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出处】《法学》2010年第11期
【摘要】本文梳理现代汉语的法律表意系统的历史源流,分析三类法律语词的成因、后果与背景,特别是此刻遭遇的问题,旨在促进汉语法律表意系统的专业性和规范化,进臻精准与雅致,而以实现中国这一政治法律时空中生活世界、规范世界与意义世界的协和不悖为指归。经此作业,旨在说明,所有的意义世界都必须找到自己的语言表达空间,才能赋予民族生活以文明衣钵,因此,对于法律语言的规范化(性)的研究,正是汉语表意系统之为一种“法言法语”,赋予中国法律文明的意义世界以自己的语言形式,裨其足能担当规范世界的表意之用的最后一役,也是刻下中国法律人不得不面对而终需完成的历史使命。
【关键词】法言法语;规范化;历史源头;成因;后果;背景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研究法律语言的规范化(性),目的不外是改善汉语文明的法律表意系统,提澌这一表意系统的专业性、表现力和想象力。因而,专业、精准而不失雅致,蔚为其悬鹄。凡此作业,旨在于促其合乎专业规范的基础上,为现代中国法制和法意提炼出一套语义系统,迄而至今,已逾百年,而尚有待跋涉,正说明语言是存在的家园,“法言法语”是法律和法意存在的家园。家园的建设,哪里是朝夕之间得竞其功的!

  在此,法律语言的规范化(性)之能作为一个问题来探讨,说明中国文明自1905年清末变法以还,历经百多年来五代法学家的奋斗,衷心所望、念兹在兹的汉语世界共同分享的一套精准而专业化的法律表意系统,至今尚未形成,同时又有望形成,进而正在形成,而且大致形成,否则,连讨论的基础亦无。因而,就此而言,如果说所有的意义世界都必须找到自己的语言表达空间,才能赋予民族生活以文明衣钵的话,那么,对于法律语言的规范化(性)的研究,正是汉语表意系统之成为一种“法言法语”,赋予中国法律文明的意义世界以自己的语言形式,裨其足能担当规范世界的表意之用的最后一役,也是刻下中国法律人不得不面对而终需完成的历史使命。

  之所以采用“规范化(性)”这样的表述,就在于“……化”意味着一种正在进行的过程(如“现代化”),而“……性”状述的是事物的性状、格局或者意欲达成的结果(如“现代性”)。[1]就此刻“法言法语的规范化(性)”来说,如上所述,不仅在于指陈这是一种正在进行的努力,而且,说明凡此努力最终实现的目标不外即此“性状”也。而它们合为一体,呈现为一种当下努力,也是本文所要梳理的对象。在此命意和语境下,兹分五节,略予陈述。

  一、现代中国“法言法语”的历史源头

  从法律规范主义的建构立场来看,“事实与规范”的关系是一切法律和法学的基本问题,不论是当下中国的法制,还是其他任何法系与国度的法律体系,均不脱此一宰制格局。作为一种“元问题”,它们的存续及其互动决定了一切法律、法律现象及其思想理论形态与历史类型。细言之,其为一种人世规范,所有的法律都是对于国民生活形态和民族文化传统的描述、呈现和表达,因而,有什么样的生活形态和文化传统就会有什么样的规范形态,一切规范均不过是“活法”的法制形态,[2]恰为对于事实的法律形式主义呈现。也就因此,理想而言,法律对于生活事实及其意义世界的表达、呈现和描述,就是用规范将国民生活勾沉、网罗起来,将当下的社会状况编织起来,进而一定意义上,是将它们格式化了,同时载述着民族文化传统的要求,甚至于以自己的世俗形式反映着此种文化传统的超越性价值诉求。总之,从“事实与规范”的对应视角观之,法律作为一种普遍的“一般性条款”,大致而言,其基本功用即在于此,其于人世生活的意义亦在于此。

  例如,以孝道为例,总体而言,帝制中国法律对于孝道的全面规定,不仅载述了和塑造着中国式的代际关系,而且,以究竟什么是人、人世和人生的“在境性”(be situated)道德思考作为自己的人伦基础,从而,在申说一种关于美好人世的市民憧憬和理想人生的道德向往的同时,极为凝练地提供了实现具体社会关系主体由生物存在向道德存在超越的法权安排。而凡此规定一以“合情合理”为归依,又保障了它们不至于如中世纪欧洲教会法那样走向极端,昭示了中国文明致中和的人生态度。而且,作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孝道”的规范性叙事命定了凡此超越性的实现不得藉由纯粹冥想或者形上运思,而必须落实为漫漫岁月中一点一滴的日常生活践履,于工夫中积攒功夫,在展现历史文化生活的延续之际,锤炼着人类心性及其自我提澌,可谓一种悲悯、质朴而圆融的哲思与法意。当然,至于杀子啖母式的“二十四孝”一类断烂朝报,例属所谓“王学末流”,固不足担当孝之道也,因而,只能停留于腐儒之口,而无法具体形诸于律了。[3]

  就此而言,不妨说,中国自秦汉以降,历经两千年的发展,于漫漫岁月中逐步形成的一整套法律表意系统,其所运用的法律语汇,包括“八议”、“十恶”、“七出”、“三不去”等纲领性概念,诸如“知而犯之谓之故,不意误犯谓之失”等对于法律语汇的概念性梳理和学理性解释,经过千年以上的推敲琢磨,与我们民族的生活形态可谓贴切无间,并已成为一种民族的法律思维方式,凝结而为中国文明的法律文化形态,展现的是“中国”时空下“规范与事实”之间的如影随形。如同一个人发育成熟定型之后,身材曼妙,而裁缝神工,量体制衣,使得衣饰配合身形,天衣无缝,贴切无间一般。倘若其间不曾发生近代西洋势力入侵和西学东渐的翻天覆地变革,则此一“事实与规范”所构成的民族生活共同体形态及其“法言法语”体系,还将一脉绵延,演绎着自家“活法”与“立法”的千年故事。

  此间问题在于,中国从1895年以还,尤其是1903年启动清末变法以后,整个传统法律体系固有的表意系统,一套帝制中国历经两千多年逐渐砥砺成型的“法言法语”,惨遭拦腰截断,几乎悉遭抛弃。而通过翻译,尤其是对于日语法律语词的移植和借用,藉此所构造起来的现代中国法律文明的表意系统,虽说大致建构起了一套“法言法语”,但在相当长时期内,却与中国的生活世界和意义世界之间,未能完全臻达贴切无间之效,甚至于存在辞不达意的尴尬,也是无庸讳言的。如今汉语世界法律从业者使用“处分”一词以表达所有权的义项,早已习以为常,心领神会,而不以为忤,但是,其于百年之前现代汉语世界法理肇始之际的国朝律学而言,想必并非一定如此。[4]凡此例证,说明法律的实践性运用及其表意体系之间的往还交通,不仅在于载述世界,而且还在于建构世界,也就是创造事实,进而随着新的事实的产生,又翻转过来为此事实寻找、铺置一套语意体系,可谓在在不虚。置此情形下,经由“法言法语的规范化(性)”进程,进一步提纯和塑造汉语文明的法律表意系统,实为建设中国文明法律知识体系的固有含义,也是当下应有作业,而适成中国文明的法律思想体系的自我展现过程。

  是的,百多年前移植而来、逐渐累积、沿用至今的这一套表意系统,其于中国社会这一“身体”而言,完全是别人家的“衣服”,即当时的西方社会生活的规范形态。当其时,这一套表意系统状述的是历经三数百年“资本主义现代性”发育之后的规范形态,而中国民族、中国的社会生活还没有达到这一表意系统所描述的发展阶段,或者发展形态。仓猝之间,不得不采用这一套表意系统,以工商资本的法制全面笼罩于小农社会,以形成一种以现代法制为骨干的现代国家形貌,犹如穿上了别人家的衣服,虽然不合体,却又只好穿,因而,“衣不蔽体”或者凿枘不投,遂势所必然,不得不然,有所然而然。一百多年来的中国社会,海峡两岸虽立法不少,现代法制形态基本齐备,而“有法不依”与“违法不究”并行,恰为一体之两面,究其原因,纷繁复杂,而此为因素之一,则无疑义。其实,道理原极简单,即这一套表意系统在欧西历经数百年之试炼而后成,其所表达的是另外一方水土的社会生活,与当时中国的生活形态与国民心性难以沟通,甚至完全不搭界,彼此厌恶,仓促间拉郎配,则尴尬可知,继受一方由此暂时受害,也是势无可免,此为转型时代中的必然景象。[5]

  职是之故,现今汉语世界“法言法语”中存在的诸多表述问题,其历史源头均可溯及于此,而有赖于生活世界与规范世界的逐渐磨合,以致日渐贴切,终亦必“天衣无缝”。如果说像“公司”、“法人”、“国家”这样一些词汇早已在中国的生活世界中落地生根,为中国社会政治现实中的公司、法人与国家所落实、释证和印证,从而成为汉语法律词汇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一种纯然地道的汉语表述的话,那么,还有众多的舶来语汇所表达的意义在中国尚无对应的实体,如当年见诸文字的什么“警察国”、“法治国”与“文化国”,今日的judicial review和affirmative action,均属此列,有待于“事实与规范”的持续互动以提供大众话语选择。

  还有一种情形,同属“事实与规范”之间的“衣不蔽体”,也同为规范超前所致,但却事涉广大,非此刻“法言法语的规范化(性)”论题所能简单框含。比方说,中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游行示威和集会结社权利,等等。凡此语汇及其命意,大家知道,在中华大地早已不再陌生,虽僻壤愚叟,亦且耳熟能详,我们每一个人从小学课本里也都曾学习过、憧憬过。然而,在中国的现实社会生活中,我们作为共和国的公民,却多半无政治常态下对此加以切身历练的机会和经验,或者说,现实生活并未提供充分兑现凡此公民自由之权利能力的机会,因而,法律语词所表达的社会生活的实体不免虚空,以致同样形成了“衣不蔽体”或者“无体可蔽”的情形,导致法律语意系统长期虚空不实,“事实”和“规范”各自引颈相望,难得团圆。此种情形虽非“法言法语的规范化(性)”这一命题所能独力涵括,亦非这一命题所能解决,但却是现实社会政治进程不可回避的,因而,终亦必反映为语词的“所指”与“能指”的紧张,而同样有赖于事实与规范的持续互动以曲为转圜。

  职是之故,今日以“法言法语的规范化(性)”为题,推敲其命意,琢磨其精准、概括和雅致诸项性状与功能,从而希求在此基础上提澌汉语法律表意系统的专业性、表达能力,乃至于优美和雅驯,根本源头就在于近代中国出现了这种“事实与规范”的脱节,使得表意系统与它所要指向的实体之间常常只能“引颈相望”,而非契合无间、二元一体,道出的是“中国”这一浩瀚时空中生活世界、规范世界和意义世界的脱节,而“中国”原本应为凡此三位一体的文明时空。正是这一背景,使得这一话题呈现为一个课题,进而迫使我们不得不接着深溯法律表意系统的语词类型及其来源,于此历史向度中抉发其难题所在,洞察其隐微而曲妙之处。

  二、三类法律语词:成因

  对于日常法言法语的爬梳显示,一般而言,法律表意系统主要由以下三类语词所构成。

  第一类是所谓的事实性语词或者描述性语词。事实上,所有的法律语义系统中首先出现的均为事实性概念,而载述、反映了特定的生活形态与社会情状。正是藉此语词,法律从业者始获描述生活的概念工具,进而认识法律规范的对象,从而有的放矢地建构规范和运用规范。

  大体而言,这一类语词描述的事实主要包括三种,即行为、事物和性状。杀人、伤害和盗窃,共同海损,代理与索赔,犯罪中止或者既遂,宣战与媾和,开庭与休庭,德国法上所谓的“法律行为”或者“交易”,凡此种种,例属行为。刚才言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动产与不动产,包括芯片与电子书,国民、公民与选民,以及原始出票人(prime maker)、共和政体、最高法院及其配饰法袍的仆从等等,属于事物,包括作为制度的事物。因而,它们可能是实体事物、主体性事物或者制度性建构,不管属于何种事实类型,均为一种事实性存在,一种凡此语词所描述的“客观”存在。而故意抑或过失,国民美德与国家的德性,法官的职业操守和民族精神等等,则属于心智与心性,反映凡此事实的性状。在最为广泛的意义上,凡此性状同样属于所谓的事实。若说区别,则故意与过失属于所谓的“心理事实”,而“恶性”、“邪恶”和“淫荡”,一如国民美德与国家的德性、法官的职业操守和民族精神以及法律信仰等等,则为所谓的“道德事实”,如同“法人”同时概属所谓的“拟制性事实”。因此,即就宽泛意义上的“事物”而言,已有六类,依次表现为“客观事实”或者“自然事实”、“主体性事实”、“制度事实”、“心理事实”、“道德事实”和“拟制性事实”,等等。

  凡此行为、事物和性状所构成的“客观事物”,随着社会生活的发育成长而逐步出现,并随着社会生活本身的损益而变迁。实际上,放眼四望,虽然法系有别,时代迥异,而它们大同小异,正说明法律作为一种关于自由的规范,所要网罗和调节的正是这些“客观事实”,展现了规范世界对应于生活世界的普遍性特征,人类以“自由的规范”因应着“自然的规范”的一般进程。不过,也正因为是“逐步出现”和“法系有别”,因而,置身晚近全球化和法律移植的背景下,至少就中国而言,有些概念首先呈现于规范世界,但在生活世界中却未必一定具有对应的“客观存在”(前述“游行集会”和“结社自由”诸项,可为一例)。毋宁,通常的情形是,它们先表现为规范性存在,再于规范的导引和规制下,于生活世界中逐步发育成长,最终砥砺成型。[6]当然,也可能终无所成,使得规范世界成为所谓的“一纸具文”。像前面所述的“公民权”这一描述性概念,早于百年前引入中国法制,但是,就生活世界来看,作为实然存在、与之对应的公民权利却未完全成长起来。如同“问责”,先呈现为概念,再表诸规范,而能否和是否兑现为“事实”,则有待实践的推展一样。置此情形下,汉语学人对于“公民权”等概念的梳理可能详细而周到,但事实上中国的生活世界中却并不存在或者并不全然存在这一“所指”。实然的公民权是残缺的,概念和实体遂出现了脱节。

  第二类是所谓的规范性语词。凡此语词,主要表达的是关于法律规范的功能预期,有关它们的政治和社会效应的指归。较诸描述性语词,它们似乎具有更为强烈的时空特性,更加受制于具体政治法律文化及其体制安排的制约。例如,“罪刑法定”和“无罪推定”及其派生原则“证据定罪”和“有利被告”,例属所谓规范性语词,其效力和实效多半不在它们本身,而在更为宏观的制度环境及其政治法律文化。其他种种,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企业的社会责任”、“诚实信用”以及“具结”、“扶养责任”和“赡养义务”,或者“不能向王宫送达传票”( summonitiones aut citationesnullae liceant fieri intra palatium regis)等等,均为其例。也正因为规范性概念旨在“规范”,意味着法律语词对于实体事物的功能预设,甚至寄寓着某种政治愿景和道德理想,因而,语词与现实的脱节遂成常态,古今中外莫不如此,表现为自有法律规范以来,作为法律的伴生物而延绵不绝、程度不等的“有法不依”。

  第三类是所谓的意义性语词。最为典型的莫过于“公平”、“正义”以及“平等”、“自由”和“博爱”这类语词。它们承载着确定的价值期待,表现了具体的道德评价,同时发挥着“规范”作用,而与规范性语词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交集现象。即以私法上的“诚实信用”为例,此一概念不仅具有规范预设,要求当事人秉持诚信,摒绝欺诈诓骗的失德和信息披露缺失的瑕疵等等,而且表达了价值预期,即对于法律上的人类形象及其德性之维的正面建构。进而言之,其为一种道德要求而下落为法律原则,“出礼入刑”,正说明意义性语词既已表明价值预期,则功能的预设自在其中,二者共容于同一语词,堪称最为完美的法律概念。

  在近代中国的语境下,上述三类语词,究其源流,主要肇源于下述三种形式。

  一是约定俗成。许多法律语词是在经年累月的时光淘洗下,法律职业共同体“约定俗成”的结果。在前近代时期,尤其是在普通法体系中,“约定俗成”构成了法律语词的主要创生形式。事实上,如果深溯现代西方工商社会的商事规则,正如卡多佐所言,它们可能多半演自昨日的习惯而已,换言之,乃为漫漫岁月里商业活动及其法律调整实践逐渐砥砺成型、约定俗成的结果。此于海商法规则,其情尤甚。在大陆法体系中,这一特点同样表现得极为突出。就近代中国来看,事实上,虽然中国的法制进程主要表现为法律继受和法律移植运动,但是,许多法律语词的形成同样不脱“约定俗成”。比如,现今《民法通则》使用的概念中,诸如“合伙”这类词汇,就既非学者发明,亦非浓浓书卷气的表述,毋宁,它经由现实生活中的民间口头运用,辗转相传,积习成常,而逐渐为法典所接受。在晚近百年中国语境中,相较于其他法律语词的创生形式,总体来看,“约定俗成”不为现代中国法制所借重,实因中华法律传统伴随着政治道统的坍塌而断裂,新型法制源自继受,一切只好横空出世,不遑也无力“约定俗成”了。不过,即便如此,哪怕是继受过程中的语词翻译成型及其流布,也表现出了“约定俗成”的力量。譬如,现今通译之“普通法”,难说达雅,无法体现“共同分享之法”这一基本内涵,但因久用成习,早已成为汉语世界的一般名词,一如密尔式的“自由”无法为“群己权界”所取替,而终究是“自由”。

  二是学者设定。即便是在“约定俗成”的过程中,法学家从来都是法律语词的接生婆,也是新型法律语词诞生的直接推动力。有关于此,近代德国法的“学者法”成型过程堪为典范。经由三数百年的努力,特别是整个19世纪的奋斗,德国法形成了完美的概念王国,并在世纪之交终成善果,展现为“概念的金字塔”的《德国民法典》,而为德意志的民族生活提供了贴切无间的一整套法律思维范畴。与此类似,实际上,古典中国以“律令格式”为主要载体的法典形式及其完备、精详而繁复的语词表述,同样是律学家们积劳积慧的产物,承载着三千年以上的法律文明。就现代中国而言,法学家们经由法律移植而建构现代汉语法律表意体系的奋斗,亦为适例。放眼一百年来中国法律语词的形成过程,不难看出,法律“继受”和“移植”成为形成汉语法律表意语汇的主要途径,而且,它们同样是法学家们孜孜合力的结果。换言之,自1905年以来,或者自更早辅助传教士丁韪良翻译《万国公法》以还,五代中国法学家和文人官僚集团的共同奋斗,方始获得这一善果。而且,在此过程中,法学家们对于语词的斟酌选用,反映的是一个民族对于外部世界和内在生活的递次认识过程,也是一个逐步自我启明的进程。自“万国法”、“公法”到“国际法”的演变史,说明的正是这一精神现象。在此,有意思的是,正常年景,中国政治传统表现为帝室集团与士大夫集团共治天下的局面。情形似乎是,官僚集团与士绅集团合则两立,分则两伤,分立之际,端在德位之间与义利两端。近代中国的法制史同样表明,知识分子与政治势力的有限合作,官僚集团与知识分子一定程度上的妥协所达成的合意,对于中国近代法律语词的现代转型发挥了重大作用。

  三是外来移植。规范及其表意体系的跨区域、跨文化流动,例属常态。不同法系或者国家之间对于规范及其表意语词的彼此借鉴、相互移植,自古皆然,例不鲜见,而且愈往晚近,愈发频仍,乃至于有所谓的一体化征兆。其间,帝制中国法制在东亚的广泛继受、古典罗马法在西方世界的传播和普通法的近世全球性流布,堪为其中最为突出的例证。就现代中国的法律语词而言,多数基本源自移植,早期主要为经由日语的移译,以获得中文表述,后来则全面采撷自两大法系。晚近30多年来,对于英语普通法语汇的吸纳尤为强劲。但是,即便如此,笔者的观察是,不少古典中国的法律表述经由译名的斟酌,幸而得以留承。不仅类如“宪法”的译名本就取意于汉语古典文献,而辗转回乡,再赋新意,而且,即就“故意”、“过失”等类技术性语词来看,亦为古典律学的本义,更添新解而已。因此,中华法律文明看似“断裂”,实则藕断丝连,精神不灭,脉脉连绵,而于更拓新知、吸纳新意之后,焕然一新,一脉绵延。正所谓“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在此,移植的进程就是一个“学者设定”的选择过程,法律职业共同体藉此逐渐成为一种意义的联邦。由于海峡两岸在20世纪中期以还分门别径,致使中华法律文明一枝两朵,语词表述略有差异,而今则呈现出逐渐合流之势。也许,放眼长远,假以时日,俟其整合成型之日,也就是中国文明的法律表意体系成熟之际。

  总而言之,一百多年来,通过外来移植、学者选择和约定俗成三种方式,中国文明逐渐形成了一整套现代汉语法律表意系统。此一现代汉语法律语汇体系的创生史和知识史,较诸世界其他国族的法律语言的成长历史,其路径,其形态,基本上并无二致,不过于三种成因中各有侧重而已。相反,凡此三种进路,实为一切法律体系得以获得自己的表意系统的基本形式。若说差别,则存在八百年以上的普通法语汇的创生史和超过五百年以上的现代欧陆法律词汇的创生史,分别延续了各自两个规范世界的法律语词与现实生活的高度吻合状况,而只有一百来年历史的现代中国汉语文明的法律语汇的创生进程,还显得太过简短,因而,在“规范与事实”之间,法律语词与现实生活两端,便照应不周,甚至多所扞格。尤其是20世纪中期以还,国共易帜,两岸分治,导致了以根据地的革命传统、“人民司法”为源头的一套法律表意系统,与清末变法以降到以“六法全书”为核心的民国政体下逐渐成型的一套法律表意系统之间,难免隔膜与龃龋,乃至于一度存在着人为对抗,其在丰富现代汉语法律表意含量和能力的同时,也为此种语汇体系的成熟和运用平添了一份烦扰与负担。凡此种种,不仅说明了为何今日汉语法律表意体系尚存一定的幼稚性,更催生出二者藉由沟通而整合一体的迫切性。

  三、三类法律语词:后果

  的确,在此情形下,鉴于中国现代法律表意体系取径移植,几乎全部舶来,因而,恰如上文所言,导致了诸种弊端,构成了移植型法制不得不面对的各种难题及其转机。其中部分内容,前文略有叙及。在此,为醒目起见,将其划分为下述三种,逐一稍加说明。

  第一,通过语词描述事实,状述生活世界,从而构成规范世界,本为转型时段内“事实与规范”互动的一般流程。但是,相当长时期内,事实的阙如不仅使得此种描述架空,难以构成真确的事实与规范的对应关系,而且,导致了规范本身根本就是一纸具文,造成了法律的合法性不足这一严重后果。本来,法律源自事实,故而事实在先,规范随后,因而有“观俗立法”一说。但是,对于移植型法制而言,不少情形下,可能却是规范在先,事实随后,事实为规范的产物,属于“无中生有”。民国政体下颁行的民法典中曾有“家族会议”一款,源自瑞士民法典,一直存而未用,蔚为“悬置”条款,最后只得修订删除,虽为小节,恰为适例。就此观之,反向而言,则翻译引入的新语汇,一定程度上意味着随此意义而来的实体的诞生,或者开始诞生,有望诞生。就立法者理想的最好情形是,随着时间的流逝,表见为制度规范及其所调整的实体的逐渐生成。[7]

  例如,最早引入的法律语汇包括“共和”、“民主”和庭审中的“对抗制”诸词,所谓“民国”即“共和国”,因而有“民国临时约法”云云。但是,凡此“共和”、“共和国”、“民主”和“对抗制”,开天辟地,其之诞生于纸面与坐实于生活,其间距离遥远,因而,遂出现了描述事实而事实不存以致规范无效,只具形式意义的尴尬,实为转型初期的势所必然,不得不然,从而也就隐藏了有所然而然的种种契机。此种事实与规范的脱节,表现为语词所描述的事实并不存在或者并不完全存在,为一切法制类型所不可免,而以移植型法制的初期为甚,清末变法以还的曲折历史,不过对此再添注脚。但是,经此规定,多数情形下,规范层面终将引致事实的诞生,同样为中国近代法律实践所证实。迄而至今,但凡民主、共和、共和国和对抗制等等,在海峡两岸均有不同程度的兑现,恰为规范世界引领生活世界,而最终培植出生活世界的有力例证。

  第二,也就因此,就经由法言法语的有意义连缀而成的规范而言,其功效,其用度,虽有预设和预期,一时间却难以兑现,遂成常态。一切法律规范,不论属于何种规范,均有自己的功效期待。即便是宪法上的“政策性规范”,如“国家实行义务教育”的宣示,若无具有明确制裁性规范的下位配套法规支撑,虽然难免顿成具文,但却不掩其规范性及其功效期待,盖因效力和实效有别,而规范性奠立于效力,不赖于实效,一如正当性之有赖于实效,而无遑于效力。当然,虽则如此,规范的功能预设难能兑现,实效阙如,使得规范不具规范性,必将递进至效力的虚空,终亦致合法性不存,正当性更是会没有了着落。

  因而,我们看到,在“义务教育”的宪法性政策宣示规范之下,近些年来,失学儿童数量不降反升,中小学校不该收费却大肆收取,特别是城市“农民工子弟”失学,遭受公然的政策性歧视,几乎酿成不言自明的准种姓制度,遂成一大社会问题。[8]其间情形,正如姑且不论司法独立与否,即以“审判独立”为例,虽则其为定制,早已进入《宪法》和《刑事诉讼法》规范,但实践中何曾有过真正的审判独立。至于《反垄断法》早已颁行,而党国一体的政体下,大型国有垄断企业依然故我,毫发未损,更是举世昭昭,民忿汹涌。凡此种种,正说明规范本身作为一种“客观存在”,必须获秉规范性,方始真正成为规范,也才得为一种“客观”的存在。而规范性虽不取决于实效,但是,长远而言,却又有赖于实效为其合法性张本,始得为规范。

  第三,迄而至今,汉语法学中的许多意义缺乏对应性语汇,或者,反过来说,尚有待发育成熟的意义来对应“法言法语”。意义及其表述的语词,皆有阙如,说明“完整有效”的法律体系一时间难以形成,虽用计划经济方式强力推进,出台“立法五年规划”种种,并且宣告“初步建成”云云,但终究不见其成,原因在此,不得不然。实际上,上述两种情形,相反相成,同源同种,说明了“现代中国”时空下生活世界、规范世界与意义世界的不寻常纠葛,理念、制度和实践之间的“前言不搭后语”,乃至于“上气不接下气”。前者如“情义”、“人情”乃至于“孝道”诸项,本为中国文明体贴人性、调理人际的精华所在,但因为遭受早年激烈全盘反传统主义的“新文化运动”的诋毁,至今未能在制度和规范层面翻身,因而,遍观中国的法律,无法寻得表达此类意义的对应性语汇。[9]所谓的“赡养义务”,一个冰冷而“规范”的法律表述,不足以传情达意。后者如“公民美德”、“公民的政治忠诚”和“国民的法律信仰”诸项,乃至于“爱国主义”,虽然汉语世界早有此种表述,纸面上的意义建构已然存在,但在生活世界和规范世界中却无对应的真实意义。同样遍观国中,不论贩夫走卒还是庙堂精英,也不论是一般民众抑或法律从业共同体,以及制度与实践,此种“美德”、“忠诚”和“信仰”,整体而言,无一不尚付阙如。至于此间存在的第三种情形,即既无语词表述作为质料,亦无意义存焉以彰内容,但却横行国中,如“团派”云云,更不论矣。

  综上三端,不仅说明汉语法律表意系统尚有待进一步自我规范,从而获得应有的精确性与表现能力,而且,它提出了如何将经由翻译而获得的这一套现代汉语“法言法语”真正“汉语化”,从而获秉“汉语性”的要求。换言之,通过学人努力和制度运作,特别是经年累月的法律实践,彻底实现它们的本土化,使之完全融入汉语表意世界,从而构成真正的汉语文明的法律表意体系,既是凡此“法言法语”自我正当化的知识作业,也是当下中国全体法律人的共同道德责任。另一方面,从本土的法律实践中提炼、抽象出约定俗成的语汇,以对应和陈述中国生活世界中固有的与新近出现的种种事实,表征其特殊属性,揭示其原创内核,同样是一种丰富和发展汉语法律表意系统的应有作业。如此“双管齐下”,才能使汉语文明的法律语汇逐步丰富、发育滋长而日益臻达成熟。

  这里必须说明,笔者上述言论,围绕着汉语世界法言法语的精确性和规范化,致意再三,但是,读者诸君切莫因此而产生误解,以为法律语言绝对不能容忍“模糊性”,或者一定程度上的非精确性。事实上,恰恰相反,有时候法律实践着意运用模糊性来调处事实与规范之间的紧张。检讨汉语法意的规范化与精确性,对于它们进行总结性描述和重构性审视,不能无视法言法语的这一属性。应该承认,在很多情况下,甚至在相当多的情况下,尤其是在普通法世界中,对于法律语言模糊性的有意识运用,同样是法律智慧的体现,或者体现了一种更高的法律智慧。[10]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第一句是:“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据说当初宪草拟订之际,曾有人提出方案,大意是力争“精确表述”,行文以中国具有“三千五百年”悠久文明史为宜。也有人说,应该写上“中国是一个具有五千年悠久文明历史的国家”。此处的“三千五百年”与“五千年”,虽然信誓旦旦,言之凿凿,但大家都知道,也是一个约数,意味着三千多年或者五千来年吧。几年前,官方主导和资助的“夏商周断代工程”,据说经过审慎研究,将中国的文明史再往前推。倘若属实,这便有意思了。当初立宪之际,如果已然标明是“三千五百年”或者“五千年”,而此刻历史学家们却指认“六千年”甚或“八千年”,那么,此为“科学结论”,具有真理性,虽宪法亦不得违忤。否则,置此情形下,要么修宪,要么认定“科学结论”违宪。由此可以看出,当初以“悠久”一词笼而统之,得为明智。的确,悠久就悠久吧!一千年固然悠久,一万年更悠久,就算美利坚两百年,比诸东帝汶,也还算悠久了。所以,以“悠久”这一模糊表述指陈历史脉络,表达文化自豪,叙说文明认同,堪称法律智慧。实际上,当今中国的立法实践中,常常挂在嘴边上的一句话就是:此时此刻,此项立法或者彼项规定,“宜粗不宜细”,云云。粗者,大框架先搭起来,模糊一点,让实践有个凭藉,随着时间的推移,再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吧!可能当今中国的许多立法均循此理路而来,存在着许多“概括性条款”,所以才会有那么多的问题。其智和愚,其利与弊,均在于此,时代使然,一言难尽。

  不宁唯是。如果看一看普通法世界,我们同样可以发现,其“模糊性”表述亦且甚众。包括哈特与哈贝马斯在内的一干人马都曾列举过的一个例子是:公园门口,告示赫然,宣谕“禁止车辆入内”。问题来了,此处所谓“车辆”所指为何?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抑或二者兼括?如为机动车,那么,是否包括火车?如仅指非机动车,那么,自行车、玩具车是否得列其中?送报、送奶的车辆呢?等等。如此发问,虽非完全不着边,但却未曾理会立法者的心意。就是说,大千世界,纷纭复杂,那两个、三个或者四个、五个轱辘的可移动物件,其形式和品质实在太多了。与其具体规定,不如模糊处理,而将解释权留待实践操作和司法裁量。如此这般,不仅给司法当局和立法者乃至于社会生活和法律统治下的人民都留出了余地,让大家在后续的法律实施过程之中展开博弈,外延可大可小,内涵可紧可松,未尝不是法律调节社会生活的一个高明的技术,而且,它一时间既能收取规范预设功效,又能防止社会关系紧张,可谓一举多得。

  但是,此种模糊性的运用同样是有条件的,其中重要一项,就是存在一个成熟的法律共同体,从而使得“解释”能够成行,并获得广泛共识。而在刻下中国,法律共同体已现雏形,却难得说成熟,使得包括“法言法语的规范化(性)”的努力,尚有待实践续予砥砺。

  四、三类法律语词:背景

  上述情形,究其原因,既关涉近代中国法律语词的创生历史,也有政策导向与政治价值因素作用其间。

  首先,如前所述,刻下中国,分属“海峡两岸四地”。换言之,在“中国”这一政治法律时空之下,居然同时存在着四套法律体系、三种法律语言,而它们至少分属两个法系。所谓四套法律体系,是指中国大陆及台湾、香港、澳门地区这四个政治法律单元,它们各自拥有自己的一套法律体系,而且是自成一体、圆融自恰的法律体系。特别是港式的普通法系统,独立运作,体系完备而成熟,经久利用,早已别成一格,其与中国大陆法制和法意的差别,不啻国别之间。所谓三种法律语言,是指汉语、英语和葡萄牙语各自承载着自己的法律表意体系,如若包括作为工作语言的粤语这一口头方言在内,则大中华地区单单法律表意系统就有“三言四语”之众。[11]所谓两大法系,即大陆、台岛和澳门法律体系的大陆法属性与香港法律体系的普通法位格,同时并存,使得“中国”这一政治法律时空中的“时间的丛集”的特性愈发显豁。置此情形下,各有传统,也各有定位,大中华时空内汉语世界的统一“法律表意体系”,遂难见型制,因而,所谓的“法言法语的规范化(性)”,其空间效力其实仅限于中国大陆。

  在此,就可预测的未来而言,台岛和大陆之间虽然治权分立,各拥道统,但其实更多历史和文化的亲缘性,假以时日,反倒可能实现融汇整合,从而共缔统一而成熟的汉语文明的法律表意体系。香港虽说置身“一国两制”格局之中,早已“回归”,但因为工作语言作祟,可能反倒麻烦得多。其为大中华地区的一块“普通法飞地”,以英语为工作语言,随着时间的推移,必将愈益面临着如何在保持自身既有格局的同时,协调与母邦主体法律体系的关系的难题。包括法言法语上的沟通和体制的对接,都向双方提出了挑战,需要耐心和智慧。毕竟,香港已成中国最大的“国营单位”,一味以英文自傲,恪守“普通法的独特性”,终究难掩经贸立港、两头边缘的种种尴尬。

  至于澳门,时间未到,时间一到,即刻整合于大陆体系。葡萄牙语不是一个地方性语言,但也不是一种国际性语言,实际上,连不少葡种澳门后裔都不愿继续使用葡语,而改学英文。置此情形下,保留葡语纯粹是基于“一国两制”的符号考量,宜当及早取消,使用中文普通话作为官方语言才好。否则,一国之内,居然有三种官方语言,对于两岸四地,特别是对于澳门这样的小型社群而言,殊为不便,亦多不利。

  其次,如前所述,今日中国使用的法言法语来源混杂,囊括了西方的两大法系。初期主要藉由日语翻译获取欧陆式法律表意体系,后来逐步取法英美,导致汉语世界的法律语汇呈现出两大法系表意体系的交错状态,在极大地丰富了现代汉语的法意表现能力的同时,也使得中国的法学家们付出了额外的理解和整合的辛劳。与此同时,1949年后相当长时期内前苏联法制及其表意体系的影响,亦且不可忽视。此外,中国法律传统和启自苏区的革命法制的语词遗存(如“打击”、“专政”一类语汇的当下存续),亦且混融其中,使得汉语法律表意体系经由百年积淀,尤其是晚近30年的适用和实用之后,虽然尚未成熟,但已逐渐成型,而有待于进一步的提纯和锻炼。[12]

  放眼望去,当今中国,居然存在上述四种法域、三种法律表意体系和两大法系的法制,展现了晚近东西文明在特定时空内积极互动的善果,实为世所罕见。除开加拿大的法语大陆法体系与英式普通法体系共存并置局面之外,任何一个成熟的现代民族国家可能均无此一景象。置此格局,可以断言的是,虽然台港澳法域狭小,难以对于中国大陆产生整体性的辐射效用,但既为一个独立的法律单元,则互动有加,终亦必有所作为,而共同致力于大中华现代法制和法意的成长,包括现代汉语文明的法言法语的融通与成熟。如果说港澳法制的影响有限,难以立竿见影的话,那么,台岛法制的相似历史渊源决定了其在现代汉语法意中占有相当的一席之地。

  再次,说到革命法制的影响,必须看到其在今日中国的持续影响和现实效应。其中,当下的立法与司法解释中的非专业化倾向,大量的政治词汇与俚俗用语之充斥其间,即为一例。例如,山东省高院于2003年6月17日颁布了一项“司法解释”,题为《关于为解放思想,干事创业,加快发展服务的意见》,一共10条。通观全文,不难发现,其所念念于怀而汲汲于达成的,不外是为先富起来的企业家们减轻或者免除刑事责任,尽量将原始积累的所谓“原罪”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为资本保驾护航,为地方经济的发展实行“除罪化”,反映了“GDP合法性”统辖下官商一体的利益传递结构和互为犄角的权力格局。作为一项司法解释,居然有“干事创业”这样的“官场口语式”表述,堪为笑谈。其为一种日常官场用语,而非法律语汇,却居然堂皇登场,典型地反映了源自革命苏区人民司法的传统对于今日法制的影响,虽经法学教育和司法改革的洗礼而在所不免,可见其来有自,根深蒂固。在此,笔者深感需予重申的是,随着法学家、法律家在中国法制和政治场域的递次登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专业化程度将会继续逐步提升。申而言之,法治国家逐步降临,可能也就是“人民司法”传统渐次消隐之时。“人民司法”的广场性应当让位于专业主义的剧场性,汉语法律表意体系必将不可避免地更具专业性,换言之,可能更加让外行一头雾水。[13]这是法律职业专业化的必然代价,也是提升中国法制程度的必由之路。既然无人要求财经或者TT行当采行“通俗易懂”的语言,而尊重其专业性,那么,为何独独强要法律表意语词“通俗易懂”呢?

  最后,必须对一种“讲法”给出一点讲法。此种“讲法”指认,最好的立法和司法,包括判决文书,应使“普通老百姓一看就懂”,因而,在此种“讲法”看来,必须“破除法律专业主义和司法神秘主义”,如此方能“执法为民”。诸位,当今世界,一切国族,只要是现代国家,没有哪一个国家的法律能让“普通老百姓一看就懂”。毋宁,自古以来,除开“约法三章”,包括一切革命法制和人民政权的立法在内,此种“普通老百姓一看就懂”的法律就从来不曾存在过,也不可能存在。本来,法律语言作为一种社会方言,是一个高度专业化的法律知识垄断集团所使用的表意系统,行外之人,哪里能懂!而且,即便是法律从业者,不论他是法学教授还是从事法务的专家,对于许多法律部门,亦且外行,更不用说“一看就懂”了。对于一个刑辩律师来说,面对知识产权立法和案件,恐怕也同样一头雾水。同理,一个知识产权专家面对空间法或者税法,也可能不知所云。现代民族国家是一个法律共同体,法律之治成为现代生活的基本框架,此种人间秩序使得法网愈密,法意愈繁,造成了隔行如隔山这一专业分工格局,虽然令人尴尬,但却势不可免。在此情形下,倡言“普通老百姓一看就懂”云云,实为一种泛政治化要求和泛道德化的民粹立场,与建设专业而有尊严的法律体系,进而形成现代法治国家、提供公平正义的公共产品这一主流政治意志,恰相刺谬。

  这里,笔者意欲申说的是,中国现代法制和法意肇始于危难之际,历经百年生聚,就“民主”和“法治”这一目标而言,已在大中华地区获得局部落实,一如不少区域“先富起来了”一般。就中国大陆而言,再经一两代人的奋斗,到本世纪中叶前后,伴随着中国文明的复兴,现代汉语法律表意体系亦有望最终成型和成熟。但是,在此可以略予说明的是,中国的法律表意体系不会走向潘顿克吞式日尔曼型。中国不属于此种高度体系化、概念金字塔的与教授型法学范式,也不会变成盎格鲁-萨克逊式的繁琐、曲奥与一头乱麻式的法律表意范式。英语法律体系的“贵族性”,刀笔吏式的繁复,历经千年而形成的一脉相承的“古老性”所造成的语意的繁复飘渺,逐渐积累、重叠形成的解释所导致的繁复意义结构,均非刻下汉语法律表意体系的禀性所在,亦非中国式思维之所宗。可能,未来的汉语法律表意体系介于德国日耳曼式和英美普通法式两种类型之间,在力臻精准和优美的同时,更为推崇表达的清通简约与晓畅明白。其实,这本来也是汉语的特点所在。

  五、语文作育

  当今中国,为了实现法律语言的规范化,从而力臻规范性之境,需要法律共同体中两类成员的协力奋斗。一类是职业法学家们所形成的法律学术共同体。他们通过著述和讲授,形成大家通约的法律学术语言,也就是法典和司法的应然工作语言。法律学术语言是汉语世界法言法语的源头,也是正式法律用语的试炼形式。历史而言,它们首先经由学人的翻译提倡,引入和培植于国中,然后为立法机构所采用,最后表达为中国清末、民国和此刻的正式法律语言。因此,对于法学家们创用的、有时甚至是很生僻的法律语汇,尤其是在介绍西方世界法制法意与概括生活世界的新型体制之际,由于找不到对应的汉语词汇而不得不生创的语汇,应当抱持宽容的态度。原因很简单,因为所有的语词背后所潜含的是意义,意义表达的是思想,而思想要借助于语言才能够传布于文明共同体,流布于每一个文明共同体的成员。因此,没有语言实践的自由运用就没有思想的自由,也就没有法意的创发,进而有运用语词来组织规范,藉由规范以网罗事实的法律实践。而一个缺乏创造生机的法意体系,终究难以实现事实与规范的良性互动,无法促成生活世界和规范世界的有机协和。如同百年之前,中国仍然需要此种连缀、沟通的辛劳实践,而一个事实与规范对应贯通、法制和法意和谐不悖的“中国”,不仅是理想人世的历史前提,更是惬意人生的制度保障。

  另一方面,从事法律实践的法律家们分布于立法、司法和政商法务各界,同属这一表意系统,而另立一社群。其与法学家社群的区别在于,对于法言法语而言,这一社群更多地具有“应用”属性,而非志在进行学理性研讨,亦无担当学理研讨的义务。如果说前者身役其中,必须深究法意,竭力推展汉语的法意表达能力,有时候不得不究义决疑,因而难免“创造”和“求新”的话,那么,后者在创制法律、适用法律和解释法律的实践中对于法言法语的运用,则当力求规范,中规中矩,避免生拼硬造。“生拼硬造”的任务及其骂名交给法学家们。毕竟,虽然同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但担负有别,任务各异,因而其志其业,亦有分梳,方为正道。就刻下中国的语境而言,前者执掌法律从业者的启蒙和训育职能,享有传播和灌输法言法语的知识权力与言说空间。后者倚靠政制,各享其权,垄断性地使用法律媒介,一方面竭力以法言法语包裹法律实践,另一方面却又不断将党政理念和官场流行话语带入法律讨论。特别是后者需要应对眼下的现实难题,立足于法律专业立场和党政利益之间,为具体立法的正当性和司法的合法性提供解说,因而,不得不采用党政说辞和流行话语,有时候,可能反而为法言法语开辟了一条联结生活世界的自新之路。

  理想的情形是,两大社群流转不息,从各自视角审视法言法语,在份内工种中运用法言法语,于各有分工中分享其法意,提粹其精义,使得法律职业共同体不仅是一个话语的共同体,而且是一个意义的共同体,形成一个民族国家和文明共同体法律社群的整体性阵势。以此度之,则当下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尚未完全形成一种整体性阵势,因而才会有法律“学术界”与“实务界”彼此隔阂、沟豁森然的对垒之势,而呈现出法律家恃权操作、法学家纸上谈兵的分立局面。一方面,此为常态,讲述的是法律社群劳动分工的故事,道出了术业有专攻的科际格局。另一方面,毕竟声讯阻隔、壁垒森严,于“理论和实践”的良性互动,营造“事实与规范”的流转不息,从而形成生活世界、规范世界和意义世界的三元一体、协和不悖而言,则又非为福也。究其原因,则“实务界”以“官府”自恃,将权力凌驾于学力,实为基本因素。近些年来,一些立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专家参与证说,不少案件陆续公开披露,激发了法学家群体的建设性批评热情,使得双方的互动和沟通有所增益,法学家们单向被动接受官方教育的格局开始松动,不论是就改善法制状况而言,还是就经由互动而实现沟通,从而砥砺汉语世界分享共通的法言法语来看,均为一种积极信息和向好势头。

  也就因此,延伸开来,尚需指出的是,无论是法学家还是法律家,面对当今中国万物皆变的大转型时刻,都需要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鉴于语言,包括法律语言、法律表意系统在内,均紧随社会生活的变迁而变迁,循沿时代流向的转型而变形,因此,有些语词将会逐渐老去,废而不用,而一些新的法律用语却会应运产生,蔚为主体。虽然法律是一种保守主义的守成性作业,法言法语的核心语汇早经千年以上的磨砺,在可见的将来也不会轻易淘汰,或者出现根本之突变,但是,知识更新和理念跟进,却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凭藉法意、供役法制、服务社会的前提。置此情形下,不论研究者还是实践家,其得运用而借以认识当下事物的知识,可能属于昨日法学院训育的遗存,它们隐而不彰地作为一种博兰霓(Michael Polanyi, 1891~1976)意义上的“集中意识”(focal aware-ness)或者“支援意识”(subsidiary awareness),决定了你对于当下事物的认知和态度。[14]在下于法学院做了30年学徒,蹉跎半生,却一天不曾离开过“教书匠”岗位,面对滔滔高论,细听滚滚傥言,一个深切体会就是,许多法律从业者,特别是很多法律界的官员,其所使用的表意系统及其背后的知识储备,多半是20年前或者30年前“学院训育”的产物,虽经岁月流转,而底子就那么多,一开口,哪怕名词翻新,而旧意仍在,一听便知也。其间,藉由媒介,如电视、报章、通俗杂志和机关刊物,也陆续获得一些新知及其话语,但是,总的来看,其知识结构和表意系统均为法学院训育的遗存,夹杂着“机关工作”的新型附加物而已。晚近一二十年来,汉语法律文明的新进展并没能入耳达心。因而,置此情形下,官员们因为手上有权力,获享话语权,甚至是垄断性的话语权,可能觉得自己是在陈述新知,鄙夷法学家,但在前沿学者看来,其言其说,不过是小儿科,一听就知道那不过是法学院训育的遗存加上报章耳食的杂烩,当年凯恩斯早已说破。[15]

  由此推展,笔者意欲申说的是,当今中国,探讨法言法语的规范性,以期形成完备而成熟的现代汉语的法律表意体系,应当力避行政或者准行政性手段的垄断性运用。希望经由行政手段,如颁布“规范化用语”而进达规范性,恐怕此路不通。特别是希望通过授权一个具有官方背景的委员会,以及通过编订一部《规范法律用语词典》的办法来实现规范化,初愿未尝不善,但可行性既差,则效果可想而知。无他,因为语言本身是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逐渐砥砺成型的,往往需要数代人的提炼和抽象,才能约定俗成,广为传布,进而达成共识,成为分享的表意系统。今天如想通过行政或者准行政手段,于仓猝之间强力推行,显然既不现实,也不可能。毋宁,藉由学界讨论与官方倡议,特别是经由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大众选择过程,慢慢达成共识,而于法律实践和法学教育中逐渐形成分享的汉语文明法律表意系统,才是明智而可行之道。

  多数时候,行政手段介入学术领域,只会造成灾难。姑且不论“政治运动”,这超出了今天讨论的话题。在此只举一例,以说明行政力量介入学术领域的恶果。如所周知,刻下中国社科期刊所使用的注释与引证体例,悉由行政部门强力推行。它不仅完全违反了现代汉语表意规则,而将历经新文化运动后几代人辛苦积累、反复酝酿而成的现代汉语标点符号体系败坏殆尽,而且,造成表意和沟通的困难。看看今天社科期刊一律使用的这一不知哪一部门制定的注释体例,在下身役汉语文明法律从业者,作为一个以中文和汉字作为工作语言的学者,面对其之不伦不类、错乱荒唐,实在深感痛心。如君所见,刻下通行的注释格式是:作者,点,文章标题,点,杂志或者出版社,出版年月,然后后面还是点。既无逗号、引号、书名号,连句号亦无,全是莫名其妙的“点”。[16]据说,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标准订定之日,正好倡行文档的电子化之际,而国中电脑多为“386系统”,运行速度既慢,识别能力复弱,加上动不动死机,倘若使用“复杂”的标点符号就容易出现难以识别与乱码等问题,所以干脆一“点”到底。不知此事属实与否,倘若属实,可见行政藉由技术戕害人文,其草率与荒唐真可谓无以复加。

  六、结语

  如果说语言是存在的家园,那么,汉语法律表意系统就是中国法制与法意的居所,一如它们存续并生息于中国这一文化与政治时空。不是别的,正是一整套完备而成熟的法言法语体系,不仅载述着法制和法意,而且塑造并推动着现实法制的成长,拓展法意的知识视域,增益法意的思想内涵,而期期造福于现实的法律实践和社会生活。就此而言,民主法治之于中国落地生根,有赖于一整套法律表意体系的同步成长,而在中国法制成长基础上逐渐砥砺成型的法律表意体系也必定是中国法制的意义表述,而恰为中国法意的言说形式。由此,重申中国这一政治法律时空范围内中文表述的主体性,强化汉语作为一种法律工作语言的合法性,提澌汉语的法意表现能力,不仅是在塑造一种法意言说的历史正当性,同时也就是在为建设现实的中国法制而劳心劳力,积劳积慧。

  走笔至此,不能不说的是,今天中国出现了一个令人触目惊心的现象。不是别的,就是大多数接受过高等教育者,以笔者30年的校园生活经历来看,不分文科理科,写不出通顺的中文句子已成国中一景。可能一些人“托福”能考600多分,但却无法写出通顺的中文,更不用说清通无讹、温文典雅的中文了。今日不少本科生的语文水平抵不上60年前的高小毕业生,是一个眼前的事实,无人能够否认。其致因复杂,而当事者昏昏昭昭,相关者熟视无睹,正说明病入膏育矣!扩而言之,法律文书文句不通、语病连连,不仅透露了责任心欠缺与工作量过重、心智不堪重负等信息,而且连带抖搂出了中文世界法学教育实践中汉语训育失败这一病象。而这又不是所谓的legal writing所能解决的,或者竟能对症的。就此而言,正不妨说,汉语处在危机之中,哪怕孔子学院越建越多。置此之际,伴随着经济成长而来的中国文明的复兴,中国文化子民的文化自觉的苏醒和文化自信的日益成长,语文作育之时不我待遂愈益凸显。对于中文世界的法律职业共同体而言,汉语之为一种工作语言的主体性,以及汉语作为一种法律表意体系的有效性,自为题中应有之义。

  最后顺说一句,可能要得罪人,但是,情见乎辞,不能自已,只好一吐为快。据在下看来,就立法而言,或者同时也包括对于形成现代汉语法律表意体系、建构汉语法言法语的规范性来讲,语言学家不管用,不少场合甚至插不上嘴。因为缺乏背景知识,连法条都看不懂,指望他们来“把关”,剔删病句,润饰章句,增益雅致,非唯强人所难,亦且不可能或者大材小用。[17]




【作者简介】
许章润,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
[1]例如,“存在”是一种事实,而“存在性”则为事实的显现和意义。“人间”状述的是一种人际存在,而“人间性”表明此种人间得为有意义的人世,或者属人并且具有人性的人类居所,或者也就是阿伦特所说的“世界”与“世界性”的比勘。其他种种,如“事件”与“事件性”、“命运”与“命运性”、“时代”与“时代性”和“思想”与“思想性”,等等,均为适例。
[2]有关“活法”的意涵及其梳理,参详许章润:《说法 活法 立法—关于法律之为一种民族生活方式及其意义》“序言”,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泛详[奥]欧根·埃利希:《法社会学原理》,舒国滢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9年版。
[3]有关于此,特别是法律规定事涉孝道诉诸“合情合理”的取向,参详黄源盛教授《两汉春秋折狱案例探微》一文,特别是第二节所叙案例1和2,参见黄源盛:《汉唐法制与儒家传统》,台北元照出版社2009年版,第9页以下;泛详彭小瑜:《教会法研究—历史与理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
[4]不仅如此,据江平先生口述,1980年代末“人大”常委讨论《民法通则》草案时,就有退役将军委员厉声斥责“处分”一词“用词不当”,因为在他的阅读经验中,只能对于犯错干部施予“处分”,何得用之于“财产”。其实,不能责怪将军,只能说这是晚近中国经由翻译而继受西方法制所导致的语词迷思这一“不得不然”之有以然也。
[5]比如德国法学家历经三数世纪以上“复兴罗马法”的努力,接续以对于法律的民族精神的自我发掘过程,才始形成了一套法言法语的“概念的金字塔”,积攒下一整套德语法律表意体系,一种德国生活的“社会方言”。清末以还中国人移植西方法律文明,面对的是包括欧陆和英美两大法系的规范系统及其语汇系统,不仅需要调理它们与本土事实的匀连,而且,还需理述它们彼此之间在“中国法制”这一特定时空中的融贯,民法上所谓的“法律行为”堪称其例。凡此种种,构成了正文所论主题的基本背景因素之一。
[6]进入2010年以来,以理性、和平与有序为外在特征,而以“涨薪”为直接诉求的罢工屡屡发生,自沿海扩及内地,表现了当下中国社会的市民政治经济学诉求与公民的政治自觉的双重成长,似乎说明法意和法制的规范形态可能将会逐步蜕形为生活世界的实践形态,亦未可知。
[7]例如,根据中国的民族政策和惯习,《物权法》颁行后尚需提供多种少数族群语种版本,包括维吾尔语在内,结果译员发现维吾尔语中根本就无对应的“物权”这一概念,但因为该法文本的存在,意味着在此族群时空中物权概念以及物权本身的诞生,或者诞生的可能性。这就如英语世界原无“豆腐”或者“功夫”,因而,逮至它们来了,只能以音译表意,而终究造成两物问世一般。
[8]遍观神州,大中城市边缘地带均有一景,它不是别的,就是简陋破烂、饱受欺压的“农民工子弟学校”。它们的存在,真是国中一耻、政体德性上的脓疮。凡此准种姓制度,将国民撕裂,使国家失去了家园内涵。其实,早在10多年前,女儿所在小学即有不成文“规矩”,每日下午课后,寄读的“外来民工子弟”留下来打扫卫生。笔者亲见7岁女孩独自一人持帚扫地,满室尘埃弥漫,不难想见那小小心灵遭受的伤害。你让她爱这个学校,她如何爱得起来呢;你教导她要爱这个国家,她又如何爱得起来?!
[9]近年来,接连有基层法院的法官在判决书中以“法官后语”的方式表达此种国民认同和文化情感,甚至引用了《弟子规》和《论语》的章句以为证说,堪为一种文化自觉的法律表述,令人感奋。凡此尝试,不仅彰显了面对现实纠纷,需要调动“传统文化资源”来“说理”,也才能说得清楚道理和情理,从而获取判决的正当性,而且它们埋伏了将中国文明的意义诉求导入规范世界的潜在可能,殊为难能可贵,可谓一种“引经决狱”式的尝试。有关于此,参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裁判文书附署“法官后语”的思考》,《法律适用》2002年第7期。不同的看法请参见张建成:《“法官后语”论—兼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商榷》,《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张维璋:《正义的误区—对“法官后语”的思考与探讨》, http://essay. 148365.com/9056p7.html,2010年7月10日访问。
[10]有关于此,泛详[英]蒂莫西·A·0·恩迪科特:《法律中的模糊性》,程朝阳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11]当然,这还不算各地方言,如人口众多的四川话和如同粤语一般骄傲的上海话,它们同样作为法庭上的口语在使用。
[12]有关前苏联法制和法意对于中国的影响,《求是学刊》一直在组织专栏研讨,国内也召开过几次专门的研讨会。有关情形,参详《求是学刊》“苏联、俄罗斯法学在中国”专栏,2001年第5期以降;《苏联法学对于中国法学和法制的影响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03年)、《俄罗斯法制与法学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01年),以上两次会议均由黑龙江大学法学院筹组,文集系大会会务组编辑,会议印发。
[13]人大的主要职责就在于立法,而使得自己成为所谓的最高立法机构。因而,接受过基本的法律训育是忝列议事日程的前提,否则,难当“代议”和“审议”之责。但是,现实情形恰恰难以令人乐观。据说,每次人大或者政协开幕之际,总有新当选的代表或者委员埋怨“看不懂”提请审议的法律条文,认为立法不够“通俗易懂”。其间多有笑话,如不知“法人”为何,对于所有权的“处分”提出疑义,认为只能适用于“处分”违规“干部”,怎么适用于物呢,等等。凡此种种,倘若属实,只能说明这些所谓的代表或者委员不具备议政能力,而不是立法草案本身有问题,虽然立法草案不可能没有问题,否则何需“审议”。由此,实行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职业化并强化其职业素质,是保证民主制度真正运作起来的并非充分但却必要的条件。详见许章润:《代议无着与审议无力:雷人提案的制度缘由》,载许章润:《现代中国的国家理性》,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
[14]有关于此,泛详[英]迈克尔·博兰霓:《个人知识》,许泽民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参见林毓生:《什么是理性》,载林毓生:《中国传统的创造性转化》,三联书店1988年版,第43页以下。
[15]本文系会议发言稿增删而来,已如前揭。犹记当日上午,一位官爷,哼哈念稿,照本宣科,自以为理论得很,实际不过常识性小儿科。本来,学术会议,官员最好自觉,不要鹊占鸠巢。拗不过,大驾莅临,道几句祝贺,“圆满成功”云云,即为功德圆满。但是,现实情形是,当今中国,权力通吃,不仅垄断一切公共资源,而且早已掌管知识和真理,囤积居奇,酌情批发。职是之故,他们多自认学者,甚至高于学者,或者什么“学者型官员”,因而,不少喜欢借题发挥,东拉西扯,而窃矜“具有较高理论水准”。在此情形下,人大校长纪保成居然是经济学一级教授,相信举国之下,尤其是经济学界,无人能够免于吃惊。之所以出现凡此现象,而且屡见不鲜,实因党政挟制,学界羸弱,心智驰靡,人格猥琐,任由他们瞎捏捏。平日在机关讲,底下坐的都是部下,自然掌声雷动,长期以往,把他们惯坏了,使得他们即便身在学界,也自以为当仁不让,反正没人当场说他或者她不行。如此这般,学术颓矣,思想隳矣,还什么中华文明复兴不复兴。
[16]随手拣出一份杂志翻到“参考文献”页,但见其例如下:王怡:《宪政主义:观念与制度的转捩》,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版。凡此体例,藉由行政强力推行,不伦不类,莫名其妙,贻笑大方,败坏着读者的知识口味。例证引自《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0年第3期。
[17]当然,语言学家,一如任何具有较高汉语水准的知识从业者,都可能发现法言法语的语病与欠缺,并进而提出改进意见。例如,现行中国法律中常有“……的”这一表述,多用于列举性条款,如《刑法》第35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二)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以上(一)至(五)项,均为“……的”这种结构,语言学家们指出“的”纯属多余,可谓一语中的,法学界以“习惯”或者“立法习惯”为凭抵抗,终究理亏,亦且无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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