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某诉孙某离婚一案案例分析
发布日期:2011-07-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尹某,男,1984年12月2日生,汉族,现住安次区。
被告:孙某,女,1984年10月9日生,汉族,现住安次区。
二、案情简介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定婚。于2005年4月初七、八举行结婚仪式,婚后二年于2007年7月10日补办结婚证。双方婚后感情一般。婚后于2006年7月28日生有一子尹小某,现年三岁。生孩子后至今,原告发现与被告缺少了解,没有共同语言,经常口角相争,原告做买卖回来被告没给做过一顿饭,家里的活什么都不干。后于2008年6月份的一天,原、被告双方发生口角,被告带着孩子回娘家至今不回。虽经原告叔叔、哥哥、母亲等多次解决此事,均未果。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其诉讼请求是:1、请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尹小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用由原告承担;3、被告娘家陪送被、褥和穿用衣物归被告所有,原告购置家具、电器归原告所有。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调解经过
在我庭送达该案应诉手续时,被告陈述说,自我们结婚三年以来,就与公婆、兄嫂一起生活,做买卖,从来没有分过家,而且公婆承诺,每年做买卖给我们一万元钱。若离婚也行,但应分得家庭共有财产,并给我们这三年的钱,一共是三万元,依法分割。因孩子太小,我坚决要求抚养,不给原告。
通过初步了解,原、被告双方在孩子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上存在重大分歧。
在此种情况后,主审法官决定采取庭前调解,一方面可以摸清双方的具体意见和婚前财产、婚后共同财产及家庭共有财产的有关情况,另一方面即使调解不成,也可以为以后的工作奠定基础。
通过征询双方意见,在离婚问题上双方没有太大争议,就是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双方意见较大。原告要求抚养子女,陪嫁物品归被告,其他财产没有;而被告则坚持抚养子女,并分得家庭共有财产。在双方矛盾随时有可能激化的情况下,调解人及时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法,单方面做当事人的思想、调解工作,以避免双方正面冲突,减少工作阻力。对于原告,调解人让其从长远利益着想,从家庭成员的关系和感情着想,从整个家庭的和谐发展着想,认为如果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分割,不仅会伤害彼此的感情,更会影响到家庭买卖的长远发展,得不偿失,而女方这几年跟着你们,也付出了不少,无论是从人情、事理还是从法律都应对被告给予照顾。对于被告,调解人以孩子为切入点,怎么给孩子一个更好的成长环境和教育环境,怎么才更有利于孩子将来的发展等方面做女方工作,而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不仅会伤害多方的感情,更不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通过大量细致入微的工作,终于使双方情绪渐渐平静下来,调解人及时抓住这一有利时机,以法律的具体规定为基础,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入情、入理的分析和教育,并站在当事人的角度、立场去考虑问题,解决问题,时刻以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为重,在此基础上,原、被告双方对调解人充满了信任,相信调解人会公平、合理的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进而在调解人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比较理智地协商具体的解决办法,双方都明确表示愿意做出让步。最后,在综合各方面考虑之后,调解人提出了一个具体的调解方案:1、原、被告双方离婚;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考虑到被告没有工作和经济来源,而原告经济条件又比较好,所以抚养费、教育费就由原告自己承担;3、财产清单中物品归被告所有;4、原告给付被告若干现金作为补偿。围绕该调解方案,调解人首先征求被告意见,被告同意孩子由原告抚养,又征求原告意见,原告同意由其自行负担孩子生活费和教育费,同意财产清单中物品都归被告所有,并同意一次性给付被告15000元作为这几年的补偿,被告对此也非常满意。至此双方的离婚纠纷不仅得到了顺利解决,还使双方的利益都得到了最大的维护和保障。
四、分析点评
该案之所以能够顺利解决,除了调解人即主审法官正确适用法律外,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恰当运用了诉讼调解方法和技巧,不仅化解了纠纷,更使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最大维护。
首先,在法官送达案件过程中,就注意了解当事人的意见、思想和态度,在具体交谈中,得知被告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态度很坚决,而且其中还涉及到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使本来简单的离婚案件变得复杂化,为了进一步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了解财产的具体情况,法官决定先行调解。
其次,在调解案件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由于各执己见,互不退让,导致双方矛盾随时有可能激化,在这关键时刻,主审法官及时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法,让双方当事人分开,既避免了矛盾的进一步发展,又可以为缓和矛盾、分头做工作赢得了时间。
第三,在调解过程中,法官始终站在双方当事人的立场、角度去考虑问题,真正为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去考虑和打算,让当事人亲身感受到法官是真心为他们解决纠纷和矛盾,进而赢得了双方当事人的充分信任,相信法官会一碗水端平,会公平、合理地解决他们之间的纷争。在此基础上,所有的调解工作都在法官的主持下,顺利地进行下去,不仅让双方当事人做出让步,更在切实可行的调解方案的基础上,使双方的纠纷得以彻底解决,使双方当事人都非常满意,让当事人感受到了法律的公平与公正。调解后,双方当事人都自动履行了调解协议中的全部内容。
第四,法官角色的转换。在调解中,法官将自己定位为调解人,而不再是庭审过程中的主审法官,而是真心为双方当事人服务的调解人,在此思想指导下,使法官热心服务于当事人,随时关注双方当事人思想、情绪、观点的变化,在这些细微工作之后,不仅为顺利调解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更赢得了当事人的赞誉和信任。
纵观此案的顺利解决,原因在于主审法官即调解人始终站在双方当事人的立场、角度去考虑问题,并真正为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去考虑,让双方当事人认为法庭能够做到一碗水端平,是真正为他们利益着想,进而在对法官充分信任的基础上,通过和风细雨般的调解工作,使纠纷顺利解决,使双方利益得到最大保障。
作者:郑维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