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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诉刘某离婚纠纷案案例分析
发布日期:2011-07-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杨某,女,195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和平路。

被告刘某,男,195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和平路。

案情简介:

本案原、被告于1980年4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刘小某是原、被告的婚生女,于1981年11月21日出生,现在北京上班,还未成家。2007年原告在廊坊市东方大学城当宿舍管理员,晚上需要值夜班。被告在此期间多次和第三者一起过夜,平时也经常带第三者去自己的工作单位,并声称这是自己的妻子。原告听说了此事,通过查询手机通话记录、到被告单位了解情况后,确认此事属实。但当原告质问被告此事时,被告却对原告拳打脚踢,自此婚姻关系面临危机。原告曾试图挽回过自己的婚姻,但是被告无动于衷,且经常无故殴打原告致其身体多处损伤。原告伤心至极决定和被告离婚,被告却不同意,并写下保证书承诺自己不再与第三者联系、也不再殴打原告(包括动刀子、掐脖子)。2007年8月至2008年5月,被告先后四次写下保证书,但又一次次推翻自己的承诺,伤透了原告的心。2008年6月11日,原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判决与被告离婚、判决被告不得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且需要给付原告精神损失费5万元。原、被告在7月21日均出庭应诉。被告开庭前情绪十分紧张,数度失声痛哭表示不同意离婚。希望原告再最后给自己一次机会,为了家庭、为了孩子,不要和他离婚。但原告依旧坚持自己的主张,坚决要求离婚。双方的婚后财产有房屋一处、国库券4万元及存款1万元。因被告有不忠于婚姻的行为,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所以原告主张被告作为过错方不得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5万元。双方就财产问题僵持不下,法官多次进行调解,最后双方达成协议楼房一处归原告所有,国库券和存款共计5万元归被告所有。

调解情况叙述:

开庭前,主审法官通过对案卷的详细分析,发现原、被告在情感问题和财产分割方面的分歧比较大。法官为了照顾当事人的情绪,在没有明显对立的情况下,根据案情定出调解方案,针对案件的特点和当事人的心理,适时选择调解时机,积极组织庭前和解,做到“三个及早”,即及早了解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焦点,及早发现对立的苗头,及早宣传有关法律知识。法官首先做原告的工作,“你们从结婚到现在已经有30来年了,对于婚姻问题一定要慎重,不能头脑一热就起诉离婚,尽量能相互理解就理解,离婚可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要想清楚。虽然你们的孩子已经成年了,但她还是需要父母的关爱,不希望你们走到这一步的……”原告表示自己已经想的很清楚了,明白法官是好意,也谢谢法官推心置腹的和自己谈,但是自己心意已定没办法再和对方生活下去了,离婚或许是一种身心的解脱。法官们在面对离婚纠纷案件时,第一想法就是不愿判离,他们从善意的心态出发,想给双方一个“缓冲期”,即希望在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先由原告撤回起诉,在再次起诉前的半年内,双方还可以再努力磨合。但是夫妻之间的情感最好的评判者是他们自己,从公平角度来看,尊重双方的意思表示使用调解方式要比法官的判决更为公平。法官又找来被告了解情况。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虽然自己做过对不起原告的事,甚至是动手打她,但是为了这个家庭和孩子希望获得一个悔改的机会。由于双方分歧较大,庭前没有达成一致。

在开庭审理时,双方都陈述了自己的意见并举证,把自己想和对方说的话都说了出来,释放了内心的情绪,让对方明白分歧到底在那里。法庭调查结束,依据双方陈述的事实和证据,法官面对原、被告双方以居间者的身份再次进行庭上调解,向双方讲解有关的法律知识,调和双方的矛盾。但双方依旧坚持自己的主张。庭下法官又和双方的律师进行了沟通,希望律师可以做双方被代理人的工作。并找来原、被告的一位朋友对其进行劝说,以化解双方的矛盾。原、被告的女儿知道父母要离婚的事后,也对他们进行了劝说引导。

法官在开完庭后,采用“背靠背”的方式再次对双方进行调解。在单独与被告交谈中,被告表示“我想通了,同意离婚,房子可以给原告,但是要折40%的房款给我。存款、家里的电器也归原告,我个人的物品归我个人” ;单独与原告谈话时,原告说“房子归我所有,存款和国库券归被告”此时,双方就找到了利益平衡点。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又进一步进行协商,最终被告同意了原告提出的财产分配方案。通过“背靠背”调解方式进行调解,即体现了公平、公正,又体现出了当事人对自我权利处分的能力,可操作性非常强,效果也比较理想,优于冷硬的判决。

分析点评:

本案是一起普通离婚纠纷的案件,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感情是否破裂和财产分割问题。根据有关的司法解释,调解不适用于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但涉及到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进行调解。因为民事调解的本质就是通过说服教育和劝导引导当事人放弃不正确的观念,改变不正确的态度,使双方当事人之间态度转变,最终达到行为一致的过程。以达到解决纠纷,平息矛盾的目的。要达到改变当事人态度的目的。这不仅仅靠法官的热情、善良和强烈的责任感,还要求法官有正确而巧妙的说服引导方法。基于本案的特殊情况,虽然涉及到感情问题但是也适用了调解程序。被告作为对离婚案件中有违反道德的行为并存在家庭暴力的情况,法官对其进行了“教育式”调解。首先法官依据自己多年的办案经验和对裁判法理的熟练掌握可以选择一些案件性质相同的典型案例来增强说服力,使当事人从典型案例中受到教育,得到启发。第二,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还运用到各种社会力量来调处纠纷。除了法律思维之外,还要运用社会学的思维方法来综合看待案件的处理。人毕竟是社会性的动物,归属感是人类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社会动机。如果让原、被告与平时接触很多、彼此属于同一社会关系的人来对其说服教育效果会好很多。因为法律不是万能的,对于有的纠纷案件还是需要借助更多的外力才能真正妥善解决。在本案中,除了法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外,还邀请了双方的共同的朋友、近亲属为他们进行调停,以化解矛盾平息事态。第三,双方当事人对于离婚案件本身就带有负面情绪,认为是自己家的事不需要闹到法院去解决。如果当事人带着抵触的情绪来到法院,那么他来到法院即使是在法官处于公平、公正的角度下进行说服教育,也并不能引起当事人的共鸣。他可能会坚持己见,产生逆反、不信任法官的心理。所以法官在调解过程中一定要有耐心和韧劲,不急不躁,通过不厌其烦的说服工作转变当事人的态度。在扭转当事人不正确的观点时,也要讲究技巧,潜移默化的在轻松平和的氛围下转变当事人的态度;不要生硬地单刀直入,要多做铺垫,运用策略和迂回战术,从正面、反面、侧面多角度促进当事人态度的转变。第四,当事人可能从律师的一些暗示或其他诉讼参加人处获得一些不正确的信息,这些信息会误导当事人,使之形成了不正确的态度。法官在给当事人做工作时,要细致、耐心,随时注意纠正这些歪曲之处,如果等当事人对不良信息形成系统的、固定的态度时再行纠正,就很困难了。第五,调解或法庭调查阶段,要让当事人把想说的话说出来,要让当事人倾诉出自己心中郁结的事。有时,当事人往往不是在争什么,而是想把心里话都说出来,特别是想向法官吐诉,得到法官的充分理解,让法官知道自己是有理的。所以法官不要为了追求“效率”,不断打断当事人的说话,让当事人产生“法官不让说话,向着另一方”的想法,其实让当事人把心里的话说出来,他们的心态才能平和,才有利于调解,而且法官也能充分了解案情。

作者:阎玉山 童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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