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考点:特权与豁免的民事案件时的处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1-07-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凡以下列在中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为被告、第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在决定受理之前,报请本辖区高级人民法院审查;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受理的,应当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前,一律暂不受理:
1.外国国家。
2.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
3.外国驻中国领馆和领馆成员。
4.途经中国的外国驻第三国的外交代表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5.途经中国的外国驻第三国的领事官员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6.持有中国外交签证或者持有外交护照(仅限互免签证的国家)来中国的外国官员。
7.持有中国外交签证或者持有与中国互免签证国家外交护照的领事官员。
8.来中国访问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员。
9.来中国参加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召开的国际会议的外国代表。
10.临时来中国的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的官员和专家。
11.联合国系统组织驻中国的代表机构和人员。
12.其他在中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
(2008/一/99)依据现行的司法解释,我国法院受理对在我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起诉的民事案件,须按法院内部报告制度,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为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在我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若为民事案件中的第三人,该报告制度不适用
B.若在我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在我国从事商业活动,则对其作为被告的民事案件的受理无需适用上述报告制度
C.对外国驻华使馆的外交官作为原告的民事案件,其受理不适用上述报告制度
D.若被告是临时来华的联合国官员,则对其作为被告的有关的民事案件的受理不适用上述报告制度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外国驻华使馆的外交官作为被告的案件,适用报告制度。C项外国驻华使馆的外交官是作为原告,因此其受理不适用报告制度,故C项正确。在我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若为民事案件中的第三人,或者被告是临时来华的联合国官员,或者被告是外国国家,受理前均适用报告制度,故A、B、D选项表述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