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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考点精解:民事诉讼
发布日期:2011-03-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考点精讲

  考点精解一:民事诉讼行为
  在民事诉讼中,判断某一行为是否属于民事诉讼行为,首先要看该行为是否是发生在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与人民法院之间的行为;其次要看该行为对于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是否有很大的影响。如果具备了这两个条件,则该行为属于民事诉讼行为。如起诉行为、答辩行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的行为、法院通知证人到庭作证的行为等均属于民事诉讼行为;有些则不属于诉讼行为,如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行为;还有一些则属于法院内部行使职权的行为,如法官汇报案件的行为,合议庭向审判委员会提交一些需要其审核的材料。

  考点精解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人民法院与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诉讼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2、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始终居于主导地位。
  注意:判断是否属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首先要排除没有人民法院的一组。

  考点精解三:诉讼上的法律事实
  诉讼上的法律事实包括两类:一是诉讼上的法律行为;一是诉讼上的事件。
  1、诉讼上的法律行为是指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诉讼上所进行的有意识的诉讼活动,即通常所说的诉讼行为。其有两种形式:(1)作为;(2)不作为。
  作为,是指有关的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实施了法律规定的诉讼行为,如原告起诉、撤诉、被告反诉等;
  不作为,是指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有权进行有关诉讼行为的情形下不实施有关的诉讼行为。比如,一审当事人在上诉期间内不提起上诉,执行程序中的权利人在申请执行期限内不申请执行等等。
  2、诉讼上的事件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发生的不以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件。诉讼上的事件主要包括:当事人死亡、法人消灭、非法人团体被撤销或消灭等。
  注意:诉讼上的法律行为与诉讼上的事件的最大区别在于:是否属于主体有意识的追求诉讼法上某种效果的活动。

  重点法条:

  第五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真题演练:

  ★(02.卷三·单·30)下列哪项法律关系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

  A.原告与其代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B.证人与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

  C.原告律师与被告律师之间的法律关系

  D.人民法院与指定的鉴定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参考答案」D

  「考查知识点」民事诉讼概念所涉及的民事诉讼法关系。

  「解题思路和依据」该题是一道考查民事诉讼基本理论知识的试题,解答本题的关键在于了解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一方恒定主体必须是人民法院,因此,正确答案只能是选项D。

  「应注意的问题」应注意与民事法律关系之间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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