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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款继承纠纷
发布日期:2011-07-14    作者:110网律师
     甲(男)与乙育有四个子女,自94年承租单位市中心某宿舍一室,2002年购得单位市中心某宿舍一室。2002年乙方去世后,甲方再婚。
    2009年,该两处房产被拆迁,甲与拆迁办签订《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应得拆迁款70万元余。因甲与四个子女对拆迁款及搬迁奖励的分配意见不一致,导致甲方迟迟无法领到拆迁款,甲方年近七旬寒冬在外租住陋室,基本生活无法保障,生活极其艰苦。无奈之下,甲方一纸诉状将亲生儿女诉至法院,本律师作为甲方代理人处理相关争议。
    乙方有兄弟姐妹七人,乙方去世三年后乙方母亲去世,乙方去世四年后乙方一个哥哥去世,本案涉及当事人人数众多,计十三人之多,并涉及法定继承、转继承、代位继承等法律问题。
    代理律师为解甲方燃眉之急,分秒必赶开展大量调查取证,仅对当事人亲属的调查取证工作就出差三次,至甲方单位、拆迁办调查取证五次,同时与法院充分沟通协调,开庭时十三位当事人全部到庭。 
    本案经二次开庭,查明了事实,一审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甲方亦顺利领到应得拆迁补偿款,安度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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