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没有签字,保险公司应该赔偿
2007年2月,某保险代理公司介绍杨某母亲李某购买某保险公司终身寿险一份,保险合同载明;投保单若由他人代笔的,应有投保人、被保险人亲笔签字确认,否则保险合同无效。被保险人李某表示自己不会写字,保险代理人同意有杨某代其母签字,后保险公司从杨某账户划走保费1880元,保险公司电话回访时杨某称保险单上投保人、被保险人均系各自签字。一年以后李某死亡,杨某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是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被保险人没有书面同意保险金额,保险合同无效。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五十六条(旧)规定:“已死亡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本案中被保险人没有在保险合同上签字,也未按手印。该保险合同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代理人在场同意杨某代替母亲签字,保险公司对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责任,即缔约过失责任,约定赔偿杨某的主要损失,杨某的损失包括合同有效后的既得利益50000元,酌定保险公司赔偿杨某损失45000元,杨某在保险公司电话回访时为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李某未签字的事实,杨某承担5000元损失。随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杨某损失45000元。
点评;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五十六条(旧)规定:“已死亡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但是合同无效平不是保险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案中,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未亲笔签字的法律后果没有明确说明,保险公司代理人明知存在待被保险人签字的事实,没有制止也没有说明后果,因此,保险公司对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责任。新保险法第三十四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该规定删除了书面形式,只要能证明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就是有效合同,本案中的保险合同如果在新保险法实施以后订立,被保险人在现场同意保险金额,保险合同就是有效合同。保险公司代理人为了完成保险合同的签订和获得尽可能多的佣金,往往采用故意隐瞒重要事实的方法,促使合同签订,在保险理赔时很容易产生纠纷,这也是保险纠纷多发的一个重要原因。保险公司应该加强这方面的管理。本案中,保险公司在赔偿杨某损失后可以向保险代理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