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商法复习精华笔记(15)
发布日期:2011-06-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十一章 营业
一、营业的概念
营业与商人和商行为的概念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
商法上的营业制度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的内容与主观意义上的营业有关,包括营业能力、营业所等内容。第二个方面的内容与客观意义上的营业有关,包括营业转让、营业租赁及委托经营等内容。
二、营业活动
(一)营业组织
营业自由是指商事主体自由从事营利活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受限制。
营业自由包括开业自由、停业自由及交易自由。法律对营业规定有种种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对于营业活动本身的限制。第二,营业方式的限制。
(二)营业所
营业所是营业活动的中心场所,同时也是商事主体领导营业活动,指挥营业活动的中心。
三、营业组
(一)营业组织
营业组织,又称客观意义上的营业,即营业财产,即供进行营业活动之用的有组织的一切财产以及在营业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有价值的事实关系的总体。
营业所可以分为主营业所和分营业所。
(二)营业转让
1、营业转让的概念和意义
营业转让是指将客观意义上的营业保持其整体性,从一个主体转到另一个主体
2、营业转让与企业合并
3、营业转让的法律效力
营业转让的法律效力包括对当事人的效力和对第三人的效力。第三人又可分为营业上的债权人和营业上的债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