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商法复习精华笔记(5)
发布日期:2011-06-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四章 商个人
一、商个人的概念
定义:依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取得特定的商事主体资格,独立从事商行为,依法承担相应的商事法律责任的个体(自然人)。在我国,商事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独资企业。
二、商个人的特征
(1)主体的商人性; (2)身份的多重性; (3)形式的多样性; (4)行为的营利性; (5)经营的集中性; (6)责任的无限性(财产责任能力的非独立性)。
三、商个人的价值
1、优点:第一,经营灵活; 第二,法律规制相对宽松; 第三,可以充分保持营业秘密。
2、缺点 第一,资金少,筹资受到限制;第二,经营范围受到法律严格限制;第三,出资人负无限责任,风险很大。
四、商个人的种类
1、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法
2、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民法通则
(1)第二十六条 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经核准登记, 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2)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个人独资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特征;设立条件、权利和义务;解散清算。
1、概念: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法第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