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商法复习精华笔记(3)
发布日期:2011-06-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7)从立法原则来看,民法以任意性为主,经济法以强制性为主,而商法则实行强制性和任意性相结合的原则。
(8)从形成过程来看,民法在某些情况下有习惯法和成文法之分,经济法的形成完全与习惯法无关,而商事习惯法在商法的演变过程中则发挥了重大的作用。
(9)从稳定性来看,民法规范相对来说要稳定得多,经济法规范的修订最为频繁,而商法规范的修订则比较频繁。
(10)从适用范围来看,民法的区域性、民族性较强,经济法的目标性较强,而商法的国际性则较强。
第三章 商事主体
一、商主体的概念
商主体,是指依据商法规定,参加商事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法大版在传统商法中,往往称为“商人
二、商主体的特征
1、经国家特殊程序授权的法律拟制人 2、以营利为目的 3、商主体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受到国家法律的规制
三、商主体的分类
1、依据商事主体是否应依法注册登记,可以分为法定商人、注册商人、自由登记商人,小商人。——《德国商法典》的分类
①法定商人(必然商人或免登记商人) ②注册商人(应登记商人) ③自由登记商人(任意商人) ④小商人 (非完全商人)
2、以“企业法”的观点划分商主体
3、按照被认定商人的原因划分或经营者的法律状态和事实状态分为
①完全商人,包括必然商人、注册商人和自由注册商人 ②拟制商人 ③表见商人—四要件
4、依据商事主体的组织机构特征 可以分为商个人、商法人、商合伙
①商个人(商自然人) ②商法人(营利性法人、企业法人) ③商合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