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上市的信息披露
发布日期:2011-06-28 文章来源:法律界
公司上市的一个重要事项就是信息披露,信息披露不仅在公司上市审核阶段,而且在公司上市后都是非常重要的。真实准确的信息披露能够让发行审核委员会以及股票投资人较为清晰地了解公司经营的真实状况。以便作出投资决策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证券市场的良好运行。
在公司上市中,招股说明书的编制和披露就是公司信息披露最好的媒介,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予以披露。
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盖章,保证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在核查意见上签字、盖章。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在特别情况下,公司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1个月。财务报表应当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末为截止日。
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申请前招股说明书最后次签署之日起计算。文件受理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ww csrcgov. cn)预先披露。发行人可以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刊登于其企业网站,但披露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网站的披露时问。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公司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公司应当在发行前将招股说明书摘要刊登于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同时将招股说明书全文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并将招股说明书全文置备于发行人住所、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机构的住所,以备公众查阅。公司可以将招股说明书摘要、招股说明书全文、有关备查文件刊登于其他报刊和网站,但披露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的披露时间。
公司应当在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显要位置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