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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上市中的股东与高管的承诺
发布日期:2011-06-28    文章来源:法律界
持有公司大部分股权的股东应当承诺,自公司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且不委托他人管理所持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所持股份,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股票首次上市前,签署一式三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报本所和公司董事会备案。声明的内容包括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有无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规则受查处的情况;参加证券业务培训的情况;其他任职情况和最近5年的工作经历;拥有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国籍、长期居留权的情况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除此以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更为重要的承诺是关于锁定其所持有的股票上市交易的,包括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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