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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刑法哲学的发展方向
发布日期:2011-06-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 要:在法哲学的视域中,刑法哲学是部门法哲学的组成部分,中国法哲学和刑法学的充分发展孕育了刑法哲学的生命,奠定了其发展的基础。反思20 世纪以来中国刑法哲学的发展,有必要厘清其未来的发展方向。我国刑法哲学的发展方向应是以下几个方面。(1)基础性。中国刑法哲学必须着力研究本体与基础问题,将厘清刑法哲学的研究范围、层次、方法与视域等作为刑法哲学研究的首要问题,明确刑法哲学研究与刑法法理学研究的界限,探寻刑法哲学在中国刑法学研究中的功能、价值与作用。(2)现实性。中国刑法哲学必须以解决中国现实问题为宗旨,关注中国乃至国际刑法发展中的现实性问题。(3)批判性。批判性是中国刑法哲学成熟的标志。刑法哲学不能止步于对西方刑法、刑事法学派的文化史研究,从而模糊刑法哲学与刑法文化史研究的界限,应以理性批判为导向,以借鉴性而非移植性吸收为圭臬。

关键词:部门法哲学 刑法哲学 发展方向 基础性 现实性 批判性
 
一、前 言

20 世纪80 年代以来,伴随中国法学事业的复兴,中国法哲学研究有了巨大的发展。部门法哲学作为“法哲学的分支学科”1开始受到部门法学者的关注与重视,是中国法哲学繁荣的一个重要表征。刑法学在各个部门法学中是较为成熟的,因而也是最早出现哲理化要求与趋势的一个学科。2中国法哲学和刑法学的充分发展孕育了刑法哲学的生命,也为其发展与繁荣提供了足够的养分和智识资源基础。尽管受制于中国法哲学在范围、层次与研究方法等问题认识上的歧义,中国刑法哲学在不断调整着其范围与层次;然而,基于现代社会对刑法正当性、合理性追问的迫切和加剧,刑法哲学仍将是部门法哲学研究中最受关注的领域之一。中国正在构建和谐社会,对刑法调控社会关系的范围与层次以及刑法调整正当性、合理性的追问必然会随之强化,中国刑法哲学的发展方向也必然成为刑法学者重点关注的问题。基于法哲学,特别是刑法哲学对刑法的理性审视、批判作用,刑法哲学研究必将成为中国刑法学发展与繁荣的一个新的知识增长点,刑法哲学研究的发展也必将对刑法的完善与发展起到十分有力的促进作用。本文试图结合我国法哲学、刑法哲学的发展现状,提出刑法哲学的基础性、现实性与批判性应为其发展方向。

二、基 础 性

所谓基础性,是指中国刑法哲学在未来的研究与发展中,必须加强对刑法哲学本体与基础问题的关注,将厘清刑法哲学的研究范围、层次、方法与视域等问题作为刑法哲学研究的首要问题,明确刑法哲学研究与刑法学法理研究的界限,探寻刑法哲学在中国刑法学研究中的功能、价值与作用,扩大刑法哲学研究成果在中国刑法学研究中的影响,促进刑法哲学研究的广泛化。只有在这些基本问题上达成共识,才能形成中国刑法哲学研究的共同话语体系与知识交流平台,才能真正发挥中国刑法哲学之于中国刑法学发展的基础作用,实现刑法哲学研究的繁荣与发展。

中国刑法哲学发展史的研究表明,中国刑法哲学的发展是一个萌生于民国,转型于新中国刑法学的创立和发展时期,勃兴、繁荣于20 世纪90 年代末期的一个历史过程。320 世纪90 年代以来,中国刑法哲学以关注刑法学研究的方法、视角更新为切入,从关注刑法学基础理论、基本体系构建为出发点,不断延展、深入而逐步确立了将“以应然性为主要内容的价值评判上对刑法进行理性审视与批判”4作为刑法哲学研究的基本内容,到对刑法价值探寻最终被确定为中国刑法哲学的核心内容,促进了中国刑法学知识体系的理论分化与知识分层。对于这一演进过程,尽管在某些学者的研究中已经形成了知识形态的分化或者完成了知识体系的过渡,但是,从作为一种独立知识体系所必须具备的基本要素与基本要求的视角考察中国刑法哲学,我们认为,仍迫切存在一个研究基础的建构问题。如果说,“轻视对刑法现象的哲理思考和理论分析,必然会使刑法学对刑法规范的注释性、实用性、技巧性研究带有短视、权宜和急功近利的色彩,难于发挥刑法学理论超越实践、导引实践的功能”,5那么,忽视对刑法哲学研究的基础构建,也同样会导致中国刑法哲学研究的基础薄弱,从而造成其发展中的诸多不足。6中国刑法哲学发展的历程表明,忽视刑法哲学本体基础的构建,不致力于厘清其范围与视域的研究,从而在方法、范围以及视域等方面达成基本共识,确立刑法哲学的话语体系,是难以实现中国刑法哲学振兴与繁荣的。

关注中国刑法哲学研究的基础性,其必要性在于中国刑法哲学作为独立知识体系的基本要求。从纯粹分析意义上考察人类迄今所构建的理论形态,涉及哲学、科学与神学三种形态。在古希腊,“哲学”一词涵义甚广,把一切科学和知识全部囊括其中,其意义相当于现在的“科学”,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的合称。随着科学的发展,哲学已很难包容所有科学,其他科学陆续从其中分化出去,到18 世纪时只留下思维的科学。7根据英国哲学家罗素的说法,一切确切的知识都属于科学,一切超乎确切知识之外的教条都属于神学,而在神学与科学之间,有一片受到夹击的无人之域,即哲学;……而哲学之所以被称为“无人之域”,是因为哲学所回答的,是那些似乎永远无法给予确切答案的问题,它没有科学那种能够给生活带来实际效果或者神学那种能够满足心灵对永恒追求的实用价值。8 但是,无论以何种知识形态出现,只要作为一种“学”的建立,“应该是对其研究对象有了理论与方法上的自觉之后才有可能”,9对此,刑法哲学必然也不能置身于外。尽管哲学在某种程度上带有一定的“私人性”特征,对此,黑格尔提出:“哲学有一个显著的特点,与别的科学比较起来,也可说是一个缺点,就是我们对于它的本质,对于它应该完成的和能够完成的任务,有许多大不相同的看法。”10但是,这并不构成拒斥对刑法哲学本体论关注与重视的理由,“任何一门科学理论体系的形成总是以该学科的基本概念、范畴的形成为前提的。科学成熟的标志,也总是表现为将已经取得的理性知识的成果——概念、范畴、定律和原理系统化,构成一个科学的理论体系”。11对本体的关注与构建是学科(包括此处的知识体系构建)成熟与发达的重要标志。在当前中国刑法哲学的研究中,对于刑法哲学研究的一些基础问题,诸如,刑法哲学的概念、作为一种知识形态而存在的刑法哲学所应当关注的研究对象的范围与层次、刑法哲学与刑法法理学的关系等问题,尚未在研究者中形成一致的认识,甚至在某些基本问题上尚存在激烈的争论,12这些争论的基点是与中国法学中法哲学与法理学的区别和联系相关联的,由此更加凸显了刑法哲学基础研究的重要性。

中国刑法哲学发展的基础性要求刑法哲学关注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确定刑法哲学的研究对象、范围及层次

法哲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哲学家关注的起点与重点。我国学者姚建宗提出:“法哲学必须首先自我说明自己‘是’什么,‘不是’什么,自己的‘独特’之处何在,自己‘如何’从事自己的‘专门性’的工作等等,从而既理论性地展示自己与其他的法学理论研究的不同,又由此而确证自己独立存在的必然性和真实意义与价值。”13因而,确立刑法哲学的研究对象、范围和层次应成为研究的首要问题。

关于法哲学的研究对象,基于认识的差异形成过不同的观点与理论。黑格尔认为:“在法中人必然会碰到他的理性,所以他也必然要考察法的合理性,这就是我们这门科学的事业,它与仅仅处理矛盾的实定法学殊属不同。”14黑格尔所论述的“法的合理性”是实质合理性,即法的价值问题。德国法哲学家考夫曼提出,“法律哲学是探讨正义的学说”,由此决定了“法律哲学有两项根本问题,其一,什么是正当法?以及其二,我们如何认识及实现正当法”。15在法哲学的视域中,刑法哲学是部门法哲学的组成部分,法哲学乃至哲学的基本原理、基本方法对刑法哲学的发展提供必要的基础。长期以来,中国法哲学研究在法哲学与法理学关系的问题上存在认识范围的分歧,但在法哲学的研究对象上却已形成基本共识。我国学者张文显教授认为:“法哲学并不关注部门法中的具体规则及其适用,而是关注这些规则存在的根据及其正当性、合理性、合法性问题,即深藏于这些规则背后的社会价值问题,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问题,公共政策问题,正义或道德公理等。”16部门法学者也提出了确定不同部门法哲学研究对象的一般原则。我国学者李琦在对宪法哲学的研究中提出,宪法学不能仅停留于对宪法的现象世界的描述和梳理,还应该是对宪法的根源世界的揭示,更应该是对宪法的意义世界的构建。17这一观点对于分析部门法哲学的研究对象与层次具有一定启发意义。我们认为,刑法哲学研究只有将刑法的“根源世界”和“意义世界”的揭示与构建作为其研究的首要问题,才是正确的方向。其中,对刑法根源世界的揭示,解决的是国家刑法权力的正当性基础问题,对于这一问题的探寻及回答,可以解释在现代社会之下,刑法调控范围的正当性基础问题,解释国家基于其稳定与发展的需要而限制国民权利的正当性问题;而刑法哲学对刑法意义世界的构建,解决的则是刑法的价值性基础问题,即刑法之于特定社会的意义及其实现问题。由此,我们将刑法哲学的研究对象确定为三个方面,即,什么是正当的刑法?人类为什么需要刑法?特定组织体乃至整个人类如何达致刑法的正当性?刑法哲学研究对象的确立,有助于区分刑法哲学与刑法法理学的本质界限。我国学者严存生认为:“法哲学以探求法的绝对真理或法的理念为目的。尽管每个时代的具体的法哲学家都不可能完成这个任务,只能为完成这一任务尽微薄之力,但由于它与法理学处于不同的理论层次,所以只有它才能进入探求法的理念的境地。”18我国学者陈兴良教授提出,刑法哲学是以“力图回答为什么人类社会里要有刑罚或刑法、国家凭什么持有刑罚权、国家行使这一权力又得到谁的允许这样一些处于刑法背后的、促使制定刑法的原动力”的知识体系,而“刑法法理学不以法条为本位而以法理为本位,在这种以法理为本位的刑法学理论中,刑法的学科体系超越刑法的条文体系,刑法的逻辑演绎取代刑法的规范阐释”,19从而在刑法哲学与刑法法理学之间出现了知识形态的差异。

确定刑法哲学的研究对象还有必要关注其宏观性与微观性的协调问题。传统法哲学研究仅将法哲学的研究对象确定为“法的整体”,即一般法的价值世界,但是,在部门法哲学研究中,有必要将部门法哲学研究的视野拓展到一些微观性的问题,如在刑法哲学中,在确定刑法的正当性、价值性问题范围的同时,刑法哲学研究一定不能忽视犯罪化根据、刑事责任根据以及刑罚正当性范围与层次的问题,对具体刑法规范实现刑法价值的程度及作用仍有进行刑法哲学分析的必要。

基于此,我们得出,刑法哲学研究的首要问题是探寻刑法的价值,追问正当刑法的应然,刑法哲学研究必须在对现实法审视的基础上,以思辨为其基本方法和手段,并不断思考刑法哲学关注的层次与深度问题,以不断实现刑法哲学研究的科学性。

(二)明确刑法哲学在刑法学中的地位

对于刑法哲学地位问题的分析涉及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是刑法哲学在刑法学之外,还是在刑法学之内的问题?刑法哲学的上位概念是部门法哲学,而部门法哲学的上位概念则是法哲学,德国法哲学家列图尔•考夫曼就法哲学与法学的关系提出,法哲学是哲学而非法学的一个分支,法哲学与哲学其他分支的区别在于它以哲学的方式去反映、讨论法的原理和法的基本问题;通俗地说,法哲学是法学家问、哲学家答。因此,一位训练有素的法哲学家必须兼通法学、哲学两门学问,因为纯法学倾向的法哲学家会落入科学主义的误区,他们高估(教义学的个别)科学和片面醉心于(法律)科学思维,此种法哲学家企图离开哲学去回答法哲学问题。持此态度的人越来越多,这种法律科学主义被称为“法哲学的安乐死”;相反,哲学主义是那些只受哲学激励和引导的法哲学家的误区,他们不关心法律问题,不关心法学此时此刻对哲学提出的问题。20对此观点,我们认为,尽管将法哲学赋予哲学的属性可以避免模糊法哲学与法律科学界限的作用,从而确保法哲学研究结论的超然性,但是,法哲学一旦脱离其赖以生长的法律土壤,势必导致其结论游离于特定法律科学之外,从而难以再对法律科学的发展产生积极作用。法哲学只有在生存于法的土壤中时,才能获得其自身发展与成熟的力量,对法哲学进行哲学的修正足以消除使法哲学坠入单纯的法律科学的可能。就微观层面的刑法哲学而言,我们主张,“刑法哲学”的刑法学属性。刑法哲学正是通过哲学的引导与哲学方法的运用而获得并保有着刑法学的“哲学品质”。

刑法哲学地位涉及的第二个问题是刑法哲学是否应归属于法哲学体系的问题。我国学者张文显教授提出,“当下,困扰部门法哲学发展的因素之一,是一些部门法律学者把部门法哲学作为部门法律学研究的一部分,试图用部门法律学自身的理论资源实现对部门法律学的基本范畴、基本原理、基本命题的批判与重构,因而其研究成果带有太多的部门法律学的痕迹,缺乏理论升华和突破”,由此导致“部门法律学自身的理论空间不足以容纳对其自身的批判的展开”,因而“部门法哲学的研究必须跨越各个法律部门和部门法律学的樊篱,寻找更加开阔的理论空间”。21我们认为,这一观点有其合理成分,部门法哲学研究与法哲学研究存在研究的特殊性与普遍性差异,但是,部门法哲学的研究必然需要从整体的法哲学中获取其养分,从而实现部门法哲学的发展,中国刑法哲学发展的历史轨迹也印证了这一观点的合理性。

三、现 实 性

所谓现实性,是指中国刑法哲学研究在未来的发展中,必须“回到”现实的中国,以中国刑法的实然为分析对象,以解决中国刑法的现实问题为刑法哲学研究的基本目标和旨趣,惟此,才能充分、有效地发挥刑法哲学通过思辨观察与审视实然,从而达致对应然法律的价值评价功能,实现中国刑法哲学研究对中国刑法完善与发展的基础作用。

法哲学的现实性问题是我国法学者,特别是法哲学学者在近年研究中所着重关注的一个问题。我国法理学者邓正来教授对中国法学现实性的关注是通过对中国立场申明的方式提出的,在《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书中,邓正来教授表达了对中国法学“中国”内涵的关注。恰如邓正来教授所言:“一方面,任何一种现行的法律制度和与之相关的法律秩序都不可能仅仅根据其自身而得到正当性解释;另一方面,法律哲学因为人们不断要求法律哲学能够保证法律/法律制度‘具有善的品格’而绝不能逃避对法律/法律制度的最终基础或未来走向的关怀,因此法律哲学还必须在很大程度上依凭某些高于现行法律制度/法律秩序的原则—法律理想图景,更必须根据现行法律制度/法律秩序与某一国家在特定时空下整个社会秩序的性质或走向之间的关系加以考量。”“法律哲学的根本问题,同一切文化性质的‘身份’问题和政治性质的‘认同’问题一样,都来自活生生的具体的世界空间的体验:来自中国法律制度于当下的具体有限的时间性,同时也来自中国法律制度所负载的历史经验和文化记忆。这在根本上意味着,中国的法律哲学必须对下述基本问题进行追问:中国当下的法律制度处于何种结构之中?中国当下的法律制度是正当的吗?中国这个文明体于当下的世界结构中究竟需要一种何种性质的社会秩序?”“中国法律哲学评价法律制度正当与否或者评价社会秩序可欲与否的判准:究竟是根据西方达致的理想图景,还是根据中国达致的理想图景?究竟是那些抽象空洞的正义、自由、民主、人权、平等的概念,还是它们与中国发展紧密相关的特定的具体组合?中国的法律哲学究竟应当提供什么样的理想图景?中国的法律哲学究竟应当根据什么来建构中国自己的理想图景:西方的经验抑或中国的现实?中国的法律哲学究竟应当如何建构这些理想图景?”22邓正来教授对中国法哲学所赖以生存基础、所期望达到的目的的思考是深刻而有启发意义的。姚建宗教授认为:“法律哲学本身是对人的理想法律生活的思想建构,而这里的人又是在确定的时空维度中的人,因为只有这样的人才是真实的人,也只有这样的人才是有真正的生活的人。中国法律哲学之于真实的人及其生活的意义,是必须体现在真实的时空维度中的,抽象而一般的法律哲学或者说失去了时空维度的法律哲学对于思想实践而言是没有什么真正意义的。”23我们认为,法哲学的意义在于确立价值评判的标准,从而对实在法进行价值合理性的审视与批判,以此实现对实在法的完善与发展,而价值评判标准的确立必然与现实的社会条件存在内在的联系,忽视法哲学研究的具体视界,超越现实条件的评判标准,必然造成价值评判标准的泛化,而价值评判标准针对性的缺失其必然的结果是法哲学研究作用的弱化。基于同样的理由,中国刑法哲学只有以中国现实以及未来的社会基础与发展状况作为价值评判的基础,才有可能真正承担起评判实在法、发现应然法,确定应然刑法的发展方向与目标,从而最终实现刑法哲学之于中国刑法学研究的积极意义与作用。

我们强调“中国的现实状况”是刑法哲学展开价值评判的基础,中国刑法哲学也只有构建于中国的基本现实之上,才可能为中国刑法的正当性、合理性提供恰如其分的论据。 “作为一种实践哲学,法哲学对人的法律生活的现实理解,必须是从对人的法律生活的知识论视角开始的,它首先要探寻的是人的法律生活的‘是( to be)’或者‘真实’,并反思支撑这种‘是’或者‘真实’的‘根据’与‘理由’的‘基本法律原则’”。24法哲学作为一种帮助人们确立立法之世界观和法律生活之依赖的学问,以对法现实与法现象进行深层次、全面、客观的解释和分析为基本路径。因而脱离国情的“全盘西化”和固守传统的抱残守缺无疑都是法哲学研究所应当避免的。中国刑法哲学发展的现实性要求刑法学者在进行刑法哲学的研究与批判时,必须深切关注中国人在长期的历史与生活环境中所形成和确立的刑法价值观念及法律理想,同时充分尊重在时代发展中中国人刑法观念发展的现实过程,对刑法正当性的评判不能简单地以其他民族对刑法的认识为准据。人类理性的共通性必然形成人类治理模式趋同性的趋势,法律作为人类一种主要的调控机制而在不同社会中发挥着作用,刑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种调控手段,在具有地域性的同时,当然也具有共通性;但是,基于人类历史演进的客观性,不同民族的法律信仰与法律理想必然呈现多元化的模态,由此造成中国人对刑法的期待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存在一个渐进的过程,这就要求刑法哲学研究在探寻刑法价值时必须充分关注这一客观情况。因而中国刑法哲学发展的现实性,必然要求刑法学者对刑法哲学的研究,法哲学的本质精神在于其思辨性,而法哲学的思辨性是以实然的法律为基础而进行的一种应然性的判断,是以对现实法的审视为基础和前提的,只有以真实的人及其所赖以生存的社会为基础,才能真正对实然法的发展提供客观而正确的发展方向。

需要特别申明的是,我们所主张的中国刑法哲学研究应加强对中国现实问题的关注,并非是狭隘地、片面地强调刑法哲学研究中的“中国特色”,而是强调刑法哲学研究必须关注、重视与解决中国的现实问题,特别是中国刑法在现代化、全球化过程中的发展方向、发展趋势等问题。刑法哲学研究是一个开放、动态的知识体系,单纯将刑法哲学研究局限于刑法文化史层面的探究与分析,必然减损乃至丧失刑法哲学的积极意义。不仅如此,刑法哲学的现实性还要求刑法哲学的研习者,在关注中国当代社会对刑法现实需求的同时,必须关注国外刑法、乃至国际刑法中的基本问题,只有正确处理刑法哲学的国际化与本土化之间的关系,才能真正发展与完善中国刑法哲学。刑法哲学作为当代中国刑法学研究的重要内容,受到刑法学者的广泛关注和重视,但刑法哲学研究所突出存在的外向化问题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西方法哲学特别是西方刑法哲学对中国刑法哲学具有积极意义自不待言,但忽视中国传统刑法哲学对当代中国刑法哲学的影响和积极意义则是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西方法哲学之于刑法哲学与中国法哲学之于刑法哲学的关系,从哲学的角度讲,就是普遍与特殊、共性与个性之间关系。按照唯物辩证法的原理,共性寓于个性之中并通过个性来体现和承载,脱离个性的纯粹抽象的共性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中国当代刑法哲学的本土化、中国化特色,不但与其国际化、世界化不冲突,反而有利于充实、丰富其国际化、世界化的气度。因而加强中国刑法哲学的本土化研究,应当成为当代中国刑法学者的重要使命。25当前我国许多刑法哲学研究将关注的视角局限于西方的刑法发展历史,而非当代西方现实国情的研究与分析,或者忽视国际刑法发展的客观状况,因而对刑法的思辨性分析欠缺全面性,有必要在未来的发展中完善。

四、批 判 性

所谓批判性,是指中国刑法哲学在未来的发展中,应当致力于中国应然刑法发展方向的思考,秉持理性批判的态度,以借鉴性而非移植性吸收为圭臬,通过对现实刑法价值基础的分析,以价值探寻与批判为基本路径,着力于中国应然刑法的构建,而不能止步于对西方刑法的文化史研究,对西方刑事法学派基本理论的简单继受。

邓正来教授提出,批判是中国法学重建的重要任务之一。邓正来教授认为:“我们的时代要求我们的法律同时亦即在同一个阶段中去处理和面对西方法律按自然时序在各个阶段当中所提出的各种问题,与此相应,我们的时代要求我们的法学同时亦即在同一个阶段去考虑和面对西方法学传统按知识发展的自然时序与伦理学、逻辑学、历史学、生物学、政治学、社会学乃至经济学相结合而形成的立基于不同哲学观点的法律原则,而这在法学上便意味着西方的法律和法学在对我们构成强大示范的同时,甚至还要求我们把西方论者在各个阶段达成的结果转变成我们思考一切问题的前提。这里的关键在于当我们把西方法律和法学的结果转换成我们思考问题的前提甚至是当然的前提的时候,这意味着我们很可能会丧失对西方法律和法学的批判力,更为重要的是我们还极容易把我们这种丧失批判的状态变成一种常态,甚至把它当作一种当然的状态按受下来而不加质疑和反思。”26有鉴于此,邓正来教授提出,尽管中国法学重建的任务极其繁重而且需要解决的问题甚多,但是最为艰难且最为基础的工作便是建构起我们这个时代所要求的法律哲学。“法哲学是关于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是阐释法之存在合理性的科学,是解答法律生活何以可能的科学,其研究对象是法的根据、本质及其发展规律。法哲学所研究的问题和对象就在法律生活自身之内,因此,法哲学是法生活自身的哲学,是对法律生活自身的哲学问题和哲学基础或根据的反思,而非所谓有关法律的哲学”,27从而批判应当成为哲学思维方式的一种普通特性和社会功能。在法哲学领域,我国学者对法哲学的批判性明显是持肯定态度的,坚持法哲学的批判性品性是法哲学的基本态度。张文显教授提出:“法哲学研究中的反思方法更是决定了它的批判本质和批判精神,它要求法学家用批判的眼光揭示和对待人类已经形成的全部法律思想,对待每一种法律观点,每一种法学理论体系,每一个研究范式和学术流派,试图通过敏锐的批判达到深刻的理解。”28我国学者林瑞英、林娜揭示了批判之于法哲学的价值与意义,“哲学是反思之学,法哲学也是如此,也就是要批判地对待法律生活现象。批判是法哲学发展的主旋律,是法哲学不断推陈出新的精神动力,法哲学的历史就是法哲学家互相批判的历史,也是法哲学自我批判的历史。法哲学的全部历史成就正是建立在这种永无止境的自我批判的基础之上,法哲学的繁荣兴盛局面也是建立在多元的法哲学的互相批判的基础之上。如果一个时代,一个社会只有一种被奉为“绝对真理”的法哲学存在,那么法哲学的发展也就终止了”。29在我们看来,这种观点不仅明确了批判性之于法哲学研究的重要作用,可贵的是,它还突出强调了法哲学批判所应当具有的普遍性与广泛性品性,普遍、广泛而深入地法哲学批判是法哲学发挥积极作用的前提和基础。

由法哲学的基本属性出发,批判性当然也应当成为中国刑法哲学研究的基本品性、价值取向和基本研究方法,在某种程度上,批判性还应作为判断中国刑法哲学是否走向成熟的一个重要标志。中国刑法哲学批判性品性的坚持,不仅标志着中国刑法学者刑法哲学“研究意识”的真正觉醒,还标志着中国刑法哲学研究进入高级阶段的开始,30惟建构在具有共同话语体系与知识交流平台上的多元化的刑法哲学才可能产生真正意义上的批判,而真正意义的刑法哲学批判才可能获取刑法价值评判的真知。由此,刑法哲学研究将脱离“私人性”研究的状况,走向其发展的高级阶段,成为真正推动中国刑法发展的重要支柱。

批判性是法哲学乃至刑法哲学研究的一个具有丰富内涵的属性,批判性既表现为在对现实法律生活中的法现实与法现象进行价值探寻中,必须秉持一种理性批判的态度,从而保持一种必要的清醒;也必然包括在对应然法律生活的法律建构结果应当采取批判性接受的态度。法哲学研究是一种不断逼迫理性法律的价值探寻与实现的过程,只有保持对观察与评价对象的清醒,才可能进行真正有意义、有创见的价值评判活动,继而实现法哲学研究的目的。

法哲学研究的意义在于确立价值评价的标准,从而对实在法进行价值合理性审视和批判,以此实现实在法的发展与完善。刑法哲学研究的批判性必然是与现实性相关联的批判性,只有强调刑法哲学研究的现实性,才能真正实现刑法哲学研究的批判功能。刑法哲学批判的对象是现实的刑法,强调对现实刑法的思考与价值评判,“法哲学对人的法律生活的价值改造,就是以人的法律生活的最终的根据与理由——‘公正’为根据、理由、标准和尺度,把在知识论意义上经过反思、怀疑和批判所获得的以具有‘价值’意味的‘应该(ought to be)’的命题陈述出现的‘法律真理’本身,作为在存在论意义上进一步进行反思、怀疑和批判的对象加以反思、怀疑和批判,并同时设计和创造得到存在论意义的反思、怀疑和批判的检验、符合人的生活目的的理想的法律生活的基本价值的实践方式——在思想和观念中型塑人的理想的法律生活的图景,并同时展现在现实中达到或者实现理想的法律生活图景的各种可以选择的模式与路径的可能性”。31构建理想法律生活图景的目标只有建构于刑法哲学的批判性品性之上才是一种可以实现的价值,由此也决定了批判性应当作为中国刑法哲学发展的方向。

五、余 论

20 世纪以来中国刑法哲学的巨大发展,是中国刑法学繁荣的产物,也是中国刑法学研究步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的重要标志。在刑法法理学之外,刑法哲学以其独特的研究进路和研究视角,从本原意义上探寻着刑法的正当性,审视着刑法之于人类的积极意义,从价值层面挖掘着人类不断逼近正当刑法的巨大潜能,刑法哲学已经成为中国刑法学发展的重要分支,在此背景下,关注中国刑法哲学未来的发展,揭示当前刑法哲学研究中存在的问题,才能确保其发展的基本方向。未来的刑法哲学惟有通过对基础性问题的关注,才能厘清其研究问题的基本范围,廓清其发展的基础,夯实其发展的地基;惟有通过对现实性问题的关注,才能真正解决刑法的普适价值与特殊价值的冲突,对中国现行刑法的调适,提供科学决策的依据,指明改革的方向。法作为人类的一种社会控制机制,是人类创造性活动的产物,在具有普适价值的同时,无疑也会带有地域或环境的印痕,不同民族的法律文化传统必然会在法律中留下不同的印记,人类在追求法的进步与完善中也必然会面临普适意义上的法的价值、法律理想与特殊民族价值理念指导下的法律理想的调适问题,因而在对刑法进行价值探寻时忽视刑法哲学研究的现实性,脱离具体的刑法实践活动,是难以实现刑法哲学研究的终极意义的。不仅如此,由哲学乃至法哲学的本质精神所决定,批判性是与法哲学相伴生的一个基本属性,法哲学的批判性必然要求法哲学研究必须从西方法文化史的研究中升华出来,增加对话机制、实现双向互动交流,由此才能真正实现法哲学的积极意义与价值。

不仅如此,刑法哲学研究是在探寻刑法的正当性本原中所产生的一种对刑法学研究的“自然”回应,因而刑法哲学并非“玄”学,其应当成为每一位刑法学者所共同关注的问题,我们认为,在未来中国刑法哲学的发展中有必要提出刑法哲学研究的普及性问题。在当前中国的刑法哲学研究中,刑法哲学研究尚处于未普及的状态。在某种意义上说,注重对刑法哲学研究普及性的思考,应当成为中国刑法哲学发展中予以关注的又一个基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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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张文显:《部门法哲学引论》,《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6 年第5 期。

2陈兴良:《部门法学哲理化及其刑法思考》,《人民法院报》2004 年12 月9 日。

3关于中国刑法哲学的产生和发展历程,参见赵秉志、魏昌东:《中国刑法哲学的产生和发展》,《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 年第2 期。

4陈兴良:《法学:作为一种知识形态的考察》,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7 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年版,第251 页。

5梁根林、何慧新:《二十世纪的中国刑法学(下)——反思与展望》,《中外法学》1999 年第4 期。

6中国刑法哲学研究之不足突出表现为:一是刑法哲学内涵之模糊,表现为刑法哲学的研究范围尚待进一步论证和厘定。二是刑法哲学定位之模糊,表现为刑法哲学与注释刑法学的关系尚待厘清。三是刑法哲学研究领域尚待拓展。参见赵秉志、魏昌东:《当代中国刑法哲学研究述评》,《中国法学》2006 年第1 期。

7参见严存生:《法理学、法哲学关系辨析》,《法律科学》2000 年第5 期。

8参见胡军著:《哲学是什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年版,第110-111 页。

9汤一介:《关于文化问题的几点思考》,《新华文摘》2003 年第1 期。

10[德]黑格尔著:《哲学史讲演录(第1 卷)》,贺鳞、王太庆译,商务印书馆1997 年版,第5 页。

11张文显、丁宁:《当代中国法哲学研究范式的转换》,《中国法学》2001 年第1 期。

12刑法哲学的内涵是构建刑法哲学体系的基础,在刑法哲学研究中,对于刑法哲学的内涵在学者中研究相对较少,且存在较多分歧,学者们一般是基于个人对刑法哲学的认识展开研究,形成了四种代表性观点。“方法说”(认为:“将刑法现象中蕴涵的哲理加以系统化,或者说用哲学观点和方法研究种种刑法现象,这就是刑法哲学。”参见储槐植:《刑法例外规律及其他》,《中外法学》1990年第1 期。)“法理说”(认为:“刑法哲学,又可以称为是刑法法理学,是对刑法所蕴涵的法理提升到哲学高度进行研究的一门学科。”参见陈兴良《论刑法哲学的价值内容和范畴体系》,《法学研究》1992 年第2 期。)“本原说”(认为:刑法哲学是刑法理论的根基,刑法哲学探索刑法的本源,研究“应然之应然(即价值标准之应然)”,倘若从刑法的两大研究范畴“罪”与“刑”来说,就是公正的刑法应当如何界定犯罪,应当如何设计刑罚(或处置)。参见张小虎:《人身危险性与客观社会危害显著轻微的非罪思辨——我国〈刑法〉第13 条之出罪功能》,《中外法学》2000 年第4 期。)“综合说”(认为:“刑法哲学只有对刑法是什么亦即本体论问题、刑法如何研究亦即刑法认识论问题、刑法如何解释亦即刑法语言学问题进行全面的阐述,才是真正完整的刑法哲学体系”。参见刘远:《刑法学体系的反思与重构》,《山东大学学报(哲社版)》2001 年第3 期。)即上述观点内在差异显而易见,有的学者强调哲学在方法论意义上对刑法学研究的影响和作用,采用思辨方法研究刑法基本问题,即为刑法哲学;有的学者强调哲学在世界观意义上对刑法学研究的影响和作用,强调刑法哲学应当是对刑法的本原性、根基性问题所进行的价值层面的研究;而有的学者所强调的刑法哲学则兼而有之,同时强调对刑法进行从方法论和价值论意义上的研究。上述分歧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对刑法哲学存在意义上的模糊认识。(参见赵秉志、魏昌东:《当代中国刑法哲学研究述评》,《中国法学》2006 年第1 期。)13、24、31姚建宗:《法律生活的哲学观照:法哲学的智慧》,《北方法学》2007年第2期。

14[德]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范扬译,商务印书馆1961 年版,第15 页。

15[德]考夫曼著:《法律哲学》,刘幸义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 年版,第9-10 页。

16张文显:《部门法哲学引论》,《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6 年第5 期。

17李琦:《宪法哲学:追问宪法的正当性》,《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 年第3 期。

18严存生:《法理学、法哲学关系辨析》,《法律科学》2000 年第5 期。

19参见陈兴良:《法学:作为一种知识形态的考察》,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7 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年版,第250、253 页。

20[德]阿图尔•考夫曼:《法哲学,法律理论和法律教义学》,《外国法译评》2000 年第3 期。

21张文显:《部门法哲学引论》,《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6 年第5 期。

22邓正来著:《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论纲》,商务印书馆2006 年版,第4-5 页。

23姚建宗:《中国法律哲学的立场和使命》,《河北法学》2007 年第1 期。

25参见赵秉志、魏昌东:《当代中国刑法哲学研究述评》,《中国法学》2006 年第1 期。

26邓正来:《中国法学的重建:批判与建构》,《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3 年第5 期。

27高懿德:《法哲学的形而上学本质及诸种“法哲学”观批判》,《文史哲》2007 年第3 期。

28张文显:《部门法哲学引论》,《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6 年第5 期。

29林瑞英、张娜:《法哲学探析》,《探索》2005 年第6 期。

30邓正来教授曾提出,“西学东渐以来,我们已经引进了大量的西方经典论著,因此我们也就熟知这些经典了。我个人认为,我们今天还停留在介绍和传播的阶段,而根本没有进入研究、对话和批判的阶段。”参见邓正来:《中国法学的重建:批判与建构》,《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3 年第5 期。

赵秉志 魏昌东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南京审计学院

文章来源:《政治与法律》2007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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