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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转型期的中国刑法发展脉络
发布日期:2011-03-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改革开放使中国社会进入一个巨大的转型期,刑法也随着社会的转型在不断发展。近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刘仁文在一次学术会议上,将社会转型期我国刑法发展的基本脉络概括为十个转向,即从革命刑法转向建设刑法、从国家刑法转向公民刑法、从严打刑法转向宽严相济刑法、从政策刑法转向原则刑法、从民法的刑法化转向刑法的民法化、从身份刑法转向平等刑法、从个人刑法转向个人与单位并列的刑法、从刑罚之单轨制转向刑罚与保安处分之双轨制、从封闭型刑法转向开放型刑法、从以自然犯为主转向以法定犯为主。这一观点令人耳目一新。这些转向具体指代什么,本报记者就此与刘仁文研究员进行了交流。

  一

  记者:国情专家胡鞍钢曾提出,在社会转型中,中国社会越来越流动,越来越多元化,越来越分化,也越来越开放。而我以为,这些特点都不过是上一世纪七十年代末,国家实行改革开放后的结果与表象。从这一角度而言,您认为中国刑法发展最基本的脉络是什么?

  刘仁文:一是从革命刑法转向建设刑法。1979年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刑法典共有28种死刑罪名,其中“反革命罪”占到一半以上,这反映了当时的立法者仍然十分重视用刑法武器来“严惩各种反革命活动”。但随着国家的主要任务从“以阶级斗争为纲”转入“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践中被以反革命罪来定罪判刑的越来越少。截止到1993年10月,我国在押的全部犯人为120余万,其中反革命犯只占0.32%。相应地,普通刑事犯罪,包括治安犯罪、经济犯罪和腐败犯罪,越来越多地成为刑法规制的主要内容。1997年的刑法增加了不少新罪名,突出表现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破坏金融和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贪污贿赂等领域。而且,新刑法还把原来的“反革命罪”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这不只是一个简单的名称改变,而是反映了立法者对国家步入和平建设时期后刑法功能的认识上的深化。

  二是从封闭型刑法转向开放型刑法。我国在改革开放之前很少参与缔结国际条约,但改革开放后这种局面发生了变化。近20多年来我国共缔结和加入了200多个国际公约,这反映了中国日益融入国际社会,并且日趋主动地参与有关国际规则的制定。在这种背景下,我国1997年刑法第九条增加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管辖权的,适用本刑法。这被学界解读为普遍管辖原则。这一原则曾被视为霸权主义者肆意践踏别国主权的理论基础而受到否定。但后来,中国刑法学界逐渐改变观念,认识到普遍管辖原则对于惩治国际犯罪、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具有重大意义,也意识到对国际犯罪进行普遍管辖是每一个国家应尽的义务。

  二

  记者:中国在改革开放的实践中,曾遇到“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问题,并在经济体制上作出了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解答。市场经济具有平等性、竞争性、法治性等特征。这带来了社会结构由一元到多元,社会意识由“国家为主”向“公民为主”的演化,法治精神又重新回归到对“人的价值”的尊重上来。这些对中国刑法发展产生了哪些影响?

  刘仁文:市场经济和“公民社会”生成影响巨大,中国刑法发展由此从国家刑法转向公民刑法、从民法的刑法化转向刑法的民法化、从个人刑法转向个人与单位并列的刑法。我详细谈一谈前两个转向。

  从国家刑法转向公民刑法。刑法长期以来被认为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刀把子,是打击犯罪的锐利武器。而一说到犯罪,又似乎就是公民个人破坏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但这其实只是刑法的一面,它的另一面是:刑法还是保障人权的大宪章,而犯罪也包括国家机关等公共部门对公民个人权益的侵犯。我国1979年刑法规定了类推制度,但1997年刑法就废止了类推、确立了罪刑法定,这是在刑事领域贯彻法治原则、强调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的结果。随着国家法治的推进,刑法也越来越注重对公民个人权益的保护,如2009年2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对公民个人的隐私权给予了重视,规定了国家机关和特定单位的工作人员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要负刑事责任。应当说,约束公权力、保障私权利,这代表了未来中国刑法发展的一个方向。

  从民法的刑法化转向刑法的民法化。过去我们的刑法无孔不入,许多本可以用民事法律来调整的社会关系都一概用刑事法律来解决。改革开放以来,大量的民事法律得以颁行,它们起到了塑造社会基础制度的作用,逐步把刑法推回到防卫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民法地盘扩大,相应地,刑法地盘缩小,是这个社会健康发展的标志之一。举一个突出例子,那就是近年来实践中发展起来的刑事和解制度。过去我们的法律是不允许刑事案件“私了”的,这样表面看国家实现了正义,将犯罪分子定罪判刑,但有的被害人却感觉不到这种正义,因为他们宁愿得到来自犯罪人一方的物质赔偿或补偿。其实,犯罪的矛盾本来就源于犯罪人和被害人,修复他们之间的关系应是刑事法律的一项重要使命。在一些比较轻微的犯罪中,如果能够通过一定的程序,使当事人双方实现和解,为什么不乐观其成?从已有的实践看,刑事和解促进了社会和谐,效果良好。

  三

  记者:如果说以上三个转向是市场经济国家刑法都会出现的发展过程,那么,中国刑法发展脉络中又有哪些是自身“特有”的?

  刘仁文:从严打刑法转向宽严相济刑法是其中的典型表现。从上个世纪80年代初,中国的社会治安形势趋于紧张,为此,政府实行了以“严打”为特征的刑事政策,先后发动了三次大规模的全国性“严打”。与此相适应,立法机关也在刑法典之外,先后出台了大量的单行刑法,如《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等,它们普遍提高了原来刑法典中的法定刑,还增加了一些罪的死刑。但近些年来,随着国家推行建设和谐社会的理念,在刑事法领域也开始提倡宽严相济,并带来一系列积极变化。如200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收回了死刑核准权,使中国的死刑呈现出较大幅度的下降。又如,《刑法修正案(七)》一改过去只强调入罪和提高法定刑的做法,而注意某些罪的出罪和降低法定刑。

  四、后记

  那么我国的社会转型还没有结束,刑法也仍将继续发展。结合具体刑法制度,中国刑法发展脉络中的哪些问题值得进一步关注?

  我国刑法中“革命刑法”的影子在某些地方还存在,今后还需要不断予以完善。如我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关于立功的规定,鼓励犯罪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该制度来源于过去肃反中的“立大功受奖”的政策,可以说是我国刑法的一大特色。如果说在革命刚刚取得胜利时,面对那时阶级斗争还比较严峻的局面,需要发动一切可以发动的力量来揭发检举敌人,以巩固政权,那么在社会已进入和平建设时期,该制度就需要重新审视。刑事责任的根据是犯罪行为本身给社会造成的危害,以及通过犯罪行为所反映出来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以揭发检举别人为内容的立功制度远离了刑事责任的根据,是在犯罪行为和主观恶性之外寻找刑事处罚的理由。

  此外,我国刑法在打击国际犯罪方面应更好地展示中国刑法的开放性。现在不少国家都在其刑法中增设了有关国际犯罪的专章,我国刑法虽然在分则的某些罪名中也能涵盖部分国际犯罪罪行,但缺乏明确而系统的规定。国内刑法与国际刑法规范不相衔接的地方已经影响到与一些国际犯罪作斗争的需要,如我国近期派出了海军护航队在亚丁湾水域抓捕海盗,一个现实问题是假如不是在我国的船舶上而是在公海上抓到海盗后,能否直接送交我国法院审判?由于我国刑法并没有规定“海盗罪”这样一个罪名,因而在法律适用上可能会遭遇难题。

 刘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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