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失实,能否同时起诉多家媒体
发布日期:2011-06-16 文章来源:法律界
【案情】
周某的一起家庭纠纷,先后被本地多家媒体的记者采访报道。可周某认为有4家媒体的报道失实,损害了他的名誉权。现周某欲向法院起诉。请问,他可以列这4家媒体作为共同被告吗?
【评析】
首先,如果周某认为4家媒体的报道失实,侵犯了他的名誉权,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恢复名誉,甚至赔偿损失,这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但周某应当意识到,起诉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的义务,即如果没有相应的证据,媒体报道基本属实,不构成对其名誉侵权的,要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不仅要支付相应的诉讼费,也要付出相应的代价,如聘请律师做代理人的要支付相关代理费等,而且诉讼费时耗力。因此,周某事先应权衡利弊,考虑诉讼成本。若能通过协商解决则不一定通过诉讼的方式。
其次,如果周某要把这4家媒体列为名誉侵权纠纷案的共同被告,这在法律上称为共同诉讼。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2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而侵权纠纷中的共同被告必须是基于共同的侵权行为事实,承担共同的法律义务。4家媒体分别报道了涉及周某家庭纠纷,却不是同一作者,也不是完全同一的报道(即文章转载)。即使报道内容失实并达到侵害周某名誉权的认定标准,也不是共同侵权行为。法院只能分别审查,依法作出不同的裁决。因此,这4家媒体不符合共同侵权的法律特征。周某若要起诉,也必须是分别起诉,而不能将其合并为共同被告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