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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酒身亡,共饮者有没有责任?
发布日期:2011-06-14    文章来源:法律界
【案情】

今年3月8日晚,宝应县某酒吧内,赖某因饮酒过量无法走动,被酒吧经营者刘某搀扶到店内的沙发上休息。次日上午,刘某试图叫醒赖某,未见反应,遂拨打“120”。赖某送到医院后,被诊断为已经死亡。县公安局出具的尸检报告认定:“死者赖某系因呕吐物进入气管、支气管导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排除暴力致死。”赖某的家属随即向法院起诉,要求劝酒者与酒吧老板赔偿13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定,赖某作为成年人,明知饮酒过度会造成严重后果,仍过量饮酒,应负主要责任;刘某作为酒吧经营者,不但不劝阻赖某饮酒反而与其对饮,赖某醉酒后,刘某既不将其送往医院医治,亦不通知家属,应负一定责任;郑某、张某在饮酒过程中,与赖某相互敬酒,对赖某喝酒致死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判决刘某、张某、郑某分别赔偿赖某家属11000元、6600元、4400元。

【评析】

类似案件有三个问题值得注意:

劝酒是否构成侵权?如果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因身体疾病不能饮酒,或者共饮人明确表示因酒量所限或者身体状况等原因不能继续饮酒,仍违背其意愿劝其共饮,便具备了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意或者过失。如果明知他人系机动车驾驶员或者从事其他不宜酒后从事的职业,仍劝其共饮或不加劝阻,均构成侵权。相反,如果共饮者无从知道继续劝酒具备类似即时危险性,就不宜认定共饮者的劝饮行为构成侵权。

共饮者有无劝阻他人饮酒的义务?如果共饮者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基于公平原则,就不宜赋予同为成年人的其他共饮者“劝阻其饮酒”的义务。虽然从道德角度来讲,共饮人或者在场人可以对饮酒人进行善意提醒,但这种善意提醒绝不具备法律强制性。既然共饮者不具备有效制止他人饮酒的强制权能,只能对饮酒者提出善意的建议,那么就很难认为共饮者具备劝阻他人继续饮酒的义务。

共饮者在什么情况下,须对其他共饮者承担救护、救助责任,这种救护、救助责任应达到怎样的程度?当饮酒者的行为已经失控或者出现失控的迹象,应认定其他共饮者明知此人已经醉酒,其应当予以救助。有义务救护、救助醉酒者的人应当是在场的未饮酒或者饮酒较少且辩认、控制能力未受影响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能够救护、救助醉酒者的人。如果共饮者对其他共饮者的处置方式符合正常人通常的处理方式,就不宜追究其不作为的法律责任。比如,将一个醉酒引发疾病的人或者饮酒过程中突发严重身体不适的人送往医院;将一个醉酒导致行为完全失控的人置于其成人亲属或者医院的掌控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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