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罪的成功辩护
赵某某,自2009年春节前至2010年7月份,为谋求非法利益,先后向十余位交通警察行政执法人员行贿多次,数额总计近7万元。在接受其家属的委托并经过其本人同意后,我们辩护律师多次去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对案情进行不断地研究,并对案卷材料进行反复的阅读,在辩护时提出了有利的观点,一审判决被告人尤其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一审结束后,被告人上诉至潍坊市中院,由我们继续担任其辩护人。二审时,我们提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主动交代了其余多次行贿行为,并提出检察机关提交的证据中存在严重瑕疵,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二审合议庭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改判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案件审结后,被告人机器家属对该判决均表示满意,对我们律师的辩护行为给予了高度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