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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刑事辩护律师:为田某涉嫌行贿一案辩护 判决结果定罪免处
发布日期:2011-04-08    作者:郑鹏律师
为田某涉嫌行贿一案辩护
201085日,本律师受田某本人委托,为其涉嫌行贿罪一案提供法律帮助,据公诉机关指控,其涉嫌行贿金额2.5万元,在侦查阶段已经取保候审。本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查阅案件材料,分析案情,认为其行为不构成行贿罪,依法对其作无罪辩护,最终法院对其判决定罪免处。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田某本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涉嫌行贿罪一案的辩护人。庭审前,本辩护人会见了被告人,查阅并复制了本案的证据材料,今天又参加了整过法庭调查活动。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本辩护人拟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在评议本案时予以充分考虑。
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某涉嫌构成行贿罪存在异议,认为其行为不构成行贿罪。
根据公诉机关在起诉书的指控认定,被告人田某为了承接工程和结工程款,多次给国家工作人员现金共计2.5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根据此款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构成行贿罪的一个必备要件,因此有必要弄清楚什么是“谋取不正当利益”。19993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中首次对“谋取不正当利益”含义作出了明确解释: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关于“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解释与两高的解释完全一致)。
  从本案的事实来看,被告人田某承接宜昌三技校食堂改造、澡堂建设工程,是通过公开招标竞标承接的项目。招投标过程完全公开合法,并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在这个过程中,不存在不正当利益。况且被告人田某给本案被告人杨某现金是在其承接工程项目后发生的,所以被告人田某不存在为了承接工程给被告人杨某财物这一事实。所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为了承接工程给国家工作人员现金是不成立的。

公司机关指控被告人为了结工程款给本案被告人杨某现金,这是事实。被告人既然承接工程项目,对方就应当支付工程款。被告人田某为了能够及时拿到工程款,给下面工人支付工资,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给对方一些财物,希望对方及时发放工程款。虽然这种方式不可取,但是被告人在主观上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在承接宜昌三技校学校食堂改造、澡堂建设工程项目过程中,不存在任何不正当利益,被告人主观上也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其行为不构成行贿罪,请求法院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
辩护意见发表完毕!
谢谢审判长!谢谢审判员!
辩护人: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  郑鹏律师
                              00九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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