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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修正案八热点争议问题解析(4)
发布日期:2011-06-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四是危险驾驶行为入罪问题。赵秉志教授认为,鉴于当前我国危险驾驶行为高发、多发,危险驾驶的行政治理力度有限,我国刑法惩治危险驾驶又存在一定的缺陷,而国际社会又普遍采用刑法惩治危险驾驶行为的做法,我国应当将危险驾驶行为入罪。

  至于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范围,赵秉志教授认为,除了醉酒驾驶、飙车之外,实践中还有很多危险驾驶行为,我国应当考虑将吸毒后驾驶等较为严重的危险驾驶行为入罪。

  五是恶意欠薪入罪问题。关于恶意欠薪行为应否入罪,在立法过程中,有不少反对的声音。对此,赵秉志教授认为,实践证明,当前我国的民事、行政法律手段都无法有效解决恶意欠薪问题,恶意欠薪行为入罪是现实的需要。而国外也有不少国家和地区有关于恶意欠薪入罪的立法。这些可以作为我国将恶意欠薪行为入罪的理由和立法模式予以参考、借鉴。

  六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完善问题。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应否立法化,曾有人以已有立法解释为由表示反对。对此,赵秉志教授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虽然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作出了解释,但立法解释不等于立法。刑法的解释性条文在制定程序的繁简程度、与其他刑法条文的关系和受社会关注度等方面,都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存在很大区别。为了更好地发挥刑法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效果,我国应当通过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在刑法典中明确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

  关于刑法修正案能否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作适当修改、调整,曾有人持反对意见。对此,赵秉志教授认为,从立法权限上看,刑法修正案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特征是一种立法活动,在位阶上,它要高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完全可以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进行修改。

  此外,高铭暄教授还从宽与严的角度对《修正案(八)》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情况进行了归纳总结,赵秉志教授还探讨了特别减轻处罚、坦白从宽入刑、社区矫正入刑、未成年人犯罪制度的完善等刑法热点争议问题,卢建平教授介绍了国外主流媒体对《修正案(八)》的报道与分析,吴宗宪教授则从四个方面分析了社区矫正入刑的意义和不足。此次研讨会立足于《修正案(八)》的政策贯彻、立法演进和争议问题,研讨全面、深入,有助于深化对《修正案(八)》的理解,也有利于繁荣关于《修正案(八)》的理论研究并促进其司法的正确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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