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刑法修正案司考必考考点(5)
发布日期:2011-06-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2. 部分罪名适当修改
(1)构成要件调整的罪名
本修正案对于部分罪名的构成要件进行了修改,成罪条件有所变化。盗窃罪的成罪情形增加了入户盗窃与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两种情形。将敲诈勒索罪的构成条件由“数额较大”修改为“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叛逃罪中将“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的要求删去。修改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叛逃罪等罪的构成条件,降低了入罪门槛。
客观行为方式增加的罪名如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将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蚂蚁搬家”式的走私行为规定为犯罪。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增设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情形。强迫交易罪增设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三种行为方式。强迫职工劳动罪增加以暴力、威胁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方式,并规定共犯情形,即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协助组织卖淫罪增加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行为方式。
(2)刑罚上调整的罪名
本修正案在明确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特征的基础上,对其加大了处罚力度,增加财产刑的规定,对这类犯罪除适用自由刑以外,还可并处罚金、没收财产。敲诈勒索罪的法定最高刑由十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增加罚金刑。寻衅滋事罪中增加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的规定。又如强迫职工劳动罪将法定最高刑由三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年。
上述刑法修正案(八)主要内容解读以及备考建议是我们在深入钻研并结合司法考试特点与命题规律的基础上撰写而成,供广大考生参考,希望能为您扫除心中的疑虑与困惑,帮助您明确复习的方向,节省备考的时间成本,快乐、顺利地通过2011年司法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