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抢劫罪的几个问题
发布日期:2011-06-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该罪的构成要件在一般教科书中均有论述,本文无需论及。这里主要谈谈几个在司法实践中值得注意的、也是最容易出现认定错误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抢劫罪的目的
抢劫罪在主观上是直接故意,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这本是不难理解的。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常常有将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之目的的行为按抢劫罪定性。比如,郑某借周某两万元钱,周某多次讨要,郑某均以无钱为由拒绝偿还。一次郑某在商场购买大件电器,正准备向柜台交钱时,被周某撞上。周某上前一把将郑某手里的钱抢到自己手里,质问道:“你既然有钱买电器,为什么不还我的账?”没说几句,二人便吵起架来。周某一气之下,和朋友一起将郑某殴打一顿(没有打伤),临走时对郑某交代:“今天算你还了三千元,还欠我一万七”。事后,郑某向派出所报案,派出所以抢劫罪将周某拘留、逮捕,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周某十年有期徒刑,这完全是一个错案。从表面上看,周某的确使用了暴力,而且也确实从郑某手中抢了三千元钱。但实质上周某抢回的是自己的钱。若不是因为郑某借周某两万元钱不还,周某不可能去抢郑某手中的钱,也不可能殴打他。因此,周某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司法实践中也发生过这样的案件:甲乙二人一起赌博,乙输给甲五千元。乙认为是甲采用了欺诈手段,才赢了这五千元。于是乙对甲进行威胁或者直接进行殴打,逼着甲还回了五千元钱。类似这样的案件,也不应以抢劫罪论处。道理仍然是,乙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因为乙使用暴力强行要回的实际上是自己的钱,不是甲的钱。有的同志认为,赌博是非法的,赌博输掉的钱,应收归国有,因而,乙再将输掉的钱抢回,就构成抢劫罪。这种看法是十分片面的。不应否认,赌博是非法的,赌资应收归国有。但问题是现在的赌资并没有收归国有,乙也并未从国家手中抢钱。在赌资被收归国有之前,甲对赌资的占有也是非法的。假如乙不把它抢回来,也不会有人来把它收归国有。乙抢回的实际上是自己的钱,并不是甲的钱,也不是国家的钱,因而乙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可能还有人认为,赌博是非法的,赌资不受法律保护,因而乙从甲手里抢回赌资,就构成抢劫罪。这种看法仍然是片面的。赌资当然不受法律保护,从这个意义上讲,甲赢得的五千元钱也不受法律保护。但如果对乙定抢劫罪的话,那就意味着乙侵犯了甲的合法财产所有权,这就等于承认甲赢得的钱是合法的,这就自相矛盾了。事实上,正因为赌资不受法律保护,甲赢得的五千元是无效的,应当返还给乙。假如乙因赌博欠了甲五千元钱,这样的债务关系有效吗?当然无效。在无效的前提下,乙就可以不还这五千元的账。不还这五千元的账,不存在侵犯甲的财产权益的问题。
二、关于“入户抢劫”的问题
(一)关于“户”的含义
刑法第263条规定,对于“入户抢劫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应当如何理解“入户抢劫”的“户”字?在学术界和司法部门均有不同意见。有人认为,这里的“户”等于“室”。换言之,有人认为“入户抢劫”就是“入室抢劫”。照这样理解,不论进入机关、学校、仓库、商店、宾馆或者其他任何有房间的地方抢劫,均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种见解是很值得商榷的。我们认为,这里的“户”字,是指一家一户的“户”,也就是居民的住宅,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室”。质言之,只有进入居民住宅抢劫的,才可理解为“入户抢劫”。所以作如此解释,主要有以下几点理由:
1.“户”字本无室的含义。所有的汉语工具书上都没有“户”等于“室”的解释。《辞海》对“户”字有六种解释,其中有三种与本题相关。第一种解释是:“本为单扇的门,引申为出入口的通称,如门户;窗户。也指虫鸟的巢穴”。第二种解释是:“人家”。第三种解释是:“账册登记的户头。如存户;用户”。显然,这三种解释都没有“室”的含义,只有私人住宅的含义。《现代汉语词典》对“户”字有五种解释:“①门:门~。②人家;住户:~籍|全村好几百~。③门第:门当~对。④户头:存~|账~|开个~。⑤姓。”不难看出,《现代汉语词典》中对“户”字也没有“室”的解释。在汉语工具书中不仅没有“户”等于“室”的解释,而且也没有“室”等于“户”的解释。由此可见,在刑法上把“户”解释为“室”是不正确的。
2.相对于其他室内,住宅更容易受到侵害,所以要重点保护。刑法所以规定对入户抢劫的加重处罚,是为了加强对居民住宅的保护。所以要加强对居民住宅的保护,是因为与一般的机关、学校、宾馆、商店相比,居民住宅相对来说比较封闭,更容易受到侵害,而且在受到侵害时不容易得到援助,因而,私人住宅常常是盗窃、抢劫犯罪的重点目标。但机关、学校、宾馆、商店等等,则常常是人员较多,犯罪不易得手的地方,这些地方即使偶遇犯罪,也容易得到援助。因此,也就不需要刑法作特别规定重点加以保护。
3.从刑法第263条第3项把“抢劫金融机构”与“入户抢劫”并列规定的情况看,“户”不等于“室”。因为凡是金融机构,均在室内,没有露天设立的金融机构。如果“户”真的等于“室”的话,那就不需要再把金融机构作列举性规定了。金融机构、机关、学校、宾馆、商店等等,都是在室内设立的。刑法既然只规定了金融机构,未规定宾馆、商店等等,说明刑法是要把金融机构和居民住宅一样作为重点保护对象,而没有把宾馆、商店等作为重点保护对象。
4.从刑事立法技术上看,“户”不等于“室”。假如“户”真的等于“室”的话,刑法第263条第1项就不应该规定为“入户抢劫”,而应该规定为“入室抢劫”了。直接规定为入室抢劫,简单明了,又容易理解,何必要规定为“入户抢劫”。
综上所述,“入户抢劫”的“户”,只能解释为居民住宅,而不能解释为“室”。因此,对于进入机关、学校、宾馆、商店等单位房屋内抢劫的,应按一般抢劫罪论处。
(二)进入居民院子抢劫的,是不是入户抢劫?
院子,是指房屋前后用墙围起来的空地。这在农村以及城市的旧平房中比较常见。有院子的,一般来说都有院门。如果犯罪分子进入院门,而未进入屋门实施抢劫的,算不算入户抢劫?关于这个问题,有两种不同的见解。一种见解认为此种情况也应视为入户抢劫。理由是,居民的院子与住房是紧密相连的,它属于住宅的一部分。另外,院子一般都有院门,并加有门锁。在此种情况下,外人一般不容易进入。因此,犯罪分子进入居民的院子抢劫,一般来说,也不容易得到援助。因而,居民的院子也应作为重点保护对象。另一种见解认为,进入院子抢劫的不能视为入户抢劫。理由是,院子露天,不象住房那样封闭,被害人只要喊一声,就可引起外人注意进而得到必要的援助。再说,院子里一般不会存放过于贵重的东西,犯罪分子进入住宅抢劫,主要是抢劫室内的现金或其他贵重物品。若在院子里抢劫,主要是针对人身进行抢劫。而针对人身进行抢劫,其实就与在其他地方对人身抢劫区别不大了。因而,在院子里抢劫的,不应视为入户抢劫。
应该说,上述两种见解都有一定的道理,但又不十分全面。我认为,对于进入院子抢劫的,应视院子的不同而区别对待,不能一概而论。就现实情况看,院子一般有如下两种:一种是独家居民的私人宅院,即属于一户人家的院子。这种院子的一个特点是,院子与住宅紧密相连,实为住宅的一部分。另一种是多家居民共有的院子,也就是城市中常说的大杂院。这种院子的一个特点是,院子与各家的住宅联系不紧,或者说院子不是各家住宅的一部分。比较一下这两种不同的院子,就可发现,第一种院子实为居民住宅的一部分,这种院子不是公共场所,外人不得擅自进入;而第二种院子则不是居民住宅的一部分,它实际上是数家公用的一个场所,外人可以进入。由此可见,第一种院子相对比较封闭,在院子内遇到侵害时不容易得到援助;而第二种院子则不太封闭,在院子内受到侵害时容易得到援助。因此我认为,进入第一种院子抢劫的,可视为入户抢劫;进入第二种院子抢劫的,不能视为入户抢劫。
(三)进入楼道抢劫的,是不是入户抢劫?
对这个问题同样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是入户抢劫,另一种意见认为不是。我认为,对这个问题也应根据楼房归属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从楼房归属上看,不外乎两种:一种是独家楼房,即整个楼房归一家所有。这样的楼房,整个都属于私人住宅。在这种私家楼房的楼道内抢劫的,当然应视为入户抢劫。另一种是多家甚至是几十家几百家合住的楼房。这样的楼房,只有各家的单元房才是各家的私人住宅,楼道实际上是公用的,或者说属于公共场所。因而,在这样的楼道内抢劫,不应视为入户抢劫。
三、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问题
刑法第263条第2项规定,对“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也要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里所说的“公共交通工具”除了客运的飞机、轮船、火车、地铁、汽车、电车之外,包不包括出租车?有不同的见解。有的同志认为,出租车也属于公共交通工具,因而,对于抢劫出租车的,也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笔者认为,这种意见也是值得商榷的。大家知道,公共交通工具有两个重要的特点:第一个特点是,乘坐的人员较多;第二个特点是,众多且互不相识的人可以同时乘坐同一个交通工具。但出租车就不具有这两个特点。它既不可能由互不相识的人同时乘坐,也不可能同时乘坐众多的人。事实上,出租车属于私人用车。虽然谁都可以去租用出租车,但该出租车一旦被租出去,就具有排他性,即他人不能同时再来承租该辆车。谁租了,使用权就归谁,未租者不具有使用权。可见,从本质上讲,出租车属于私人交通工具,不是公共交通工具。因此,对于抢劫出租车的,应按一般抢劫论处。
侯国云 陈丽华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文章来源:《中国刑事法杂志(总第4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