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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雷律师:农村宅基地使用证能否作为确定房屋所有权的唯一依据
发布日期:2011-06-11    作者:某某某律师

张雷律师:农村宅基地使用证能否作为确定房屋所有权的唯一依据

张雷律师按:我国物权法规定,农村宅基地属农村集体组织所有,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享有使用权。那么,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有何作用呢?张雷律师对此作出如下说明: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证,能够证明这块地就是属于该户合法土地使用者。类似于户口簿只记载户主一人,农村宅基地使用证上也只记载户主一人,这是一种通行做法,房地产权利属于登记簿记载的全体权利人共同所有。对于农村宅基地使用证能否作为确定房屋所有权的唯一依据,需要看当地的政策来加以确定。如果不能作为唯一依据,则在已有农村宅基地使用证的情况下,要对宅基地上的房屋进行登记确权,可到房管部门办理登记过户。

【案情简介】
1982年2月,王先生、蔡女士与其儿子王甲、王乙申请建造某号三上三下楼房、一间平房、一间灶间。1991年9月,东面二上二下楼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请登记表上土地使用户名登记为王甲,现有人口为王甲、妻子葛女士、蔡女士和王先生,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审核表审查意见一栏明确写明根据宝府1991年44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精神,权属合法、界址清楚,无用地纠纷可以发给宅基地使用证。同时,西面一上一下楼房及一间平房、一间灶间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请登记表上土地使用户名登记为王乙,现有人口为王乙,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审核表审查意见一栏明确写明根据宝府1991年44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精神,权属合法、界址清楚,无用地纠纷可以发给宅基地使用证。1992年3月16号,东面二上二下楼房农村宅基地使用证登记为王甲的名字,西面一上一下楼房及一间平房、一间灶间的农村宅基地使用证登记为王乙的名字。
现王甲与葛女士称当时并不知情某号西面一上一下楼房及一间平房、一间灶间登记在王乙名下,直到2004年拿到宅基地使用证才知情,并曾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遂诉至一审法院,请求确认某号西面一上一下楼房及一间平房、一间灶间归其所有。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对王甲、葛女士的诉请不予支持,王甲与葛女士不服,认为整栋房屋均由其二人全额出资建造,提起上诉。

【案件思考】
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有何作用?是否证明这块地就是属于土地使用者?它是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的唯一依据吗?

【法庭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某号西侧一上一下楼房、一间平房、一间灶间的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已经有关部门核准登记为王乙,故王乙作为系争房屋的权利人,对系争房屋应享有占用、使用的权利。而王甲、葛女士称1991年登记宅基地使用证时其并不知情,且之后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未果的意见,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不予采纳。王甲、葛女士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理延伸】
张雷律师认为,根据农村宅基地使用证的记载,本案系争房屋应确定为王乙所有。王甲、葛女士认为系争房屋系其夫妇全额出资建造,该上诉意见为王乙所否认,而王甲、葛女士又无证据证明。系争房屋在1991年即已进行登记,王甲、葛女士在至今长达近20年的时间内没有提出异议,故王甲、葛女士诉称其一直不知道登记情况不合常理,现王甲、葛女士上诉要求对系争房屋进行确权,无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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