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雷律师:父母与遗孀争夺遗产房屋所有权,遗产如何分割?
【律师提示】
张雷律师按:一般来说,一方在结婚前购买的房屋供结婚后两人居住,所有权应当归属于其一人,属于婚前财产,除非其自愿将房产证上所有权人改为两人共同共有或将房屋赠给配偶。在买房的一方去世后,该房屋应当作为其个人财产进行继承,其配偶无权主张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此时,若无遗嘱,则该房按照法定继承处理,但是,当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父亲与妻子都想要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法院在判决时应当如何考虑呢?
【案情介绍】
2006年赵某与代某的儿子代某某相识恋爱,于2007年7月4日登记结婚。代某某于2000年1月10日依法取得位于某村16栋317-15号的私有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一套。2006年6月至8月,赵某与代某某在结婚前对系争房屋进行装修,婚后一直居住在系争房屋内。2009年8月19日,代某某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死亡。代某某死后,赵某与代某为继承系争房屋发生纠纷,2009年9月17日,双方经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现系争房屋由代某居住使用。赵某遂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系争房屋归其所有,由其补偿代某房屋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在一审审理中,赵某与代某均一致认为该套房屋的现有价值为24000元。在二审审理中,赵某提供了张某于2008年11月14日购买某村419-6号住房一套(价格52000元)的购房协议一份,拟证明代某有房屋居住。代某对此事予以认可。
【案件思考】
妻子和父亲都希望取得遗产房屋的所有权,法院应当如何判决?已有别处房屋的父亲能否主张儿子遗产房屋的所有权?
【法庭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赵某与代某系代某某的妻子和父亲,对代某某死亡后留下的遗产,即系争房屋一套,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均依法享有继承权。由于代某年龄大,又无其他房屋居住,现在居住使用系争房屋。审理中,赵某、代某均认为系争房屋的现有价值为24000元,不要求评估。因系争房屋不宜进行分割,故系争房屋由代某继承为宜,但代某应折价补偿赵某应继承的份额。故赵某请求继承丈夫代某某的遗产合法,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代某某死后留下的遗产即系争房屋,赵某、代某均系合法的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均依法享有继承权。赵某请求继承代某某的合法遗产,应予支持。因双方当事人均认同上述房屋的价值为24000元,一审法院考虑到该房屋不便分割,判决该房屋的来源等情况,将该房屋由代某继承为宜,由代某补偿赵某应继承的份额,并非不当。一审法院并未违反法定程序。张某虽然购买了代某的房屋,并不影响代某继承其子代某某的遗产。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依法作出的判决是恰当的。
【法理延伸】
张雷律师认为,在继承纠纷中,遗产房的分配应当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最主要的是要考虑继承人的意愿以及房屋的现实状况。本案中系争房屋由父亲居住,将该房屋判决归其所有并对妻子进行补偿是较为恰当的。
另外,对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继承人都希望取得遗产房所有权,并且该房屋无其他特殊理由应归属于其中任何一个继承人的时候,张雷律师认为,若继承的份额是不等同的,并且差距较大,那么可以由继承份额较多的继承人享有房屋所有权,再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继承的份额若大致是等同的,通过竞价的方式让出价高者得到房屋所有权,出价低者得相应补偿款,不失为一个好方法。因为这样既满足了取得房屋所有权一方的愿望,又使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利益得到了最大化,对于化解矛盾、解决纠纷有很大的帮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九条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