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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当事人法律意识不强,请求赔偿的勇气不足
发布日期:2011-06-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虽然《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为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设立了法律依据,但在离婚案件中,即使存在可以请求赔偿的情形,无过错方当事人出于某种考虑,请求赔偿的勇气和信心不足,致使通过法律途径获得赔偿的案件很少。案例四、我市某区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案件。张女与周男(化姓)于1998年再婚,张女比周男小9岁。婚后周男经常无端怀疑张女有生活作风问题,并以此为由殴打张女,单位同志、社区均证实张女经常遍体鳞伤上班,派出所也证实张女曾经被打成耳膜穿孔,张女无奈起诉离婚,并请求赔偿治病所花费用及精神损害赔偿。一审法院没有支持张女的损害赔偿请求。周男为财产和债务问题上诉,而张女没有上诉。二审法院受理此案,合议庭成员经审理均认为本案构成家庭暴力,但因张女未提起上诉,按照“二审仅就上诉人上诉请求的问题进行审理”的法律规定,所以不能对张女的赔偿请求予以加判。例五、铁西区审理的一起离婚案件,男方经常殴打女方,曾将女方小臂打折,女方多次提出离婚,均因男方不同意而未能离成。今年女方再次提出离婚,根据案件的事实,法官依法告知女方享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但因女方不提出此项请求,法院不能判决赔偿。从这两个案例不难看出无过错方法律意识不强,法律知识缺乏,不能坚持自己的诉讼主张,致使其合法权益不能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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