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混淆:
本法第33条及第32条第1款、《实施条例》第40条关于对作品修改、删节及投稿采用的规定中,图书出版者与报社、杂志社的区别,最易混淆,应予准确区分。
第35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36条;《实施条例》第44条。
意思分解:
有关表演者权,应注意:
1、 特别区分表演者使用未发表作品与已发表作品的不同义务(第1、2款);
(1) 前者付酬应取得许可;
(2) 皇者付酬即可,一般可不经许可。
2、 使用演绎作品对支付双份报酬(第3款)。
第37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38、39条。
意思分解:
关于录音录像者权,应注意:
1、 录音制作者使用未发表作品与已发表作品应履行不同义务,与表演者权相同(第1款、第35条第1、2款)。
2、 录像制作者则不区分作品发表与否,履行同样义务(第2款)。
3、 录音录像制作者同表演者一样,使用演绎作品要支付双份报酬(第3款)。
不要混淆:
第37条的3个款项关于录音制作者与录像制作者的义务规定,既有相同一面,又有相异一方面,注意辩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