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著作权法复习全攻略(6)
发布日期:2011-05-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1、 著作权合理使用含义:在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称并不侵犯著作权人著作权前提下,既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也无须支付报酬而使用作品。
2、 要求考生尽量熟悉本条所列的12项情形。
3、 重点注意以下几点:
(1) 第(二)项“适当引用”的标准(《实施条例》第27条);
(2) 第(九)项“免费表演”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A使用的作品是已经发表的作品;B不向听众、观众收费;C不向表演者付酬。
由是观之,考题中常见的“赈灾义演”等演出仅是不向表演者付酬,但是要向听众、观众收费的,故“义演”并非本条所讲的“免费演出”。
(3) 第(十一)项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A原作品为汉族文字作品译成少数民族作品;B在国内出版发行。
(4) 第(十二)项改成盲文出版的原作品则并不限于汉族文字作品。
(5) 除第(八)、(十)两项外,各项中均有“已发表”一词。
第23条。
第25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26条;《实施条例》第32、33、35条。
意思分解:
1、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许可权利外延是明定的,未明确许可的,即不得行使(第25条),且原则上是非专有使用权(《实施条例》第33条)。
2、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是有期限合同(第26条),超过10年期限的部分无效。该规定非常类似于《合同法》第214条对租赁合同之规定。
3、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是要式合同,但有例外(《实施条例》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