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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法视野下的相邻关系
发布日期:2011-05-25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摘要】相邻关系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本文拟从环境法的角度,对传统相邻关系进行剖析,并在此基础上构建出私法与公法二元结构下的环保相邻关系体系。
【英文摘要】Adjacency relation is one of important institution of law. This paper is plan to analyze traditional adjacency relation from the view of environmental law, and this will provide the foundation for the system of environmental adjacency relation under the dualistic structure between private law and public law.
【关键词】环境法;民法典;相邻关系;环境利益;环保相邻关系
【写作年份】2006年

【正文】

  民法典的制定无疑是我国法制进程中的一大盛事,其中,各种学术派别、学术思想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在激烈的学术交锋中,因碰撞产生的火花可能更能为我国民法典的制定指明前进的道路。目前,大家争论较为激烈的一个问题就是我国未来的民法典是否应当生态化。赞成者将民法典冠名为“绿色民法典”,认为“它是回应环境问题挑战的一个鲜明标志,是中国制定面向生态文明新世纪的民法典应有的态度”。 反对者认为,民法有自己独特的体系、功能和使命,环境问题应由环境法来解决,不应在民法典中涉及过多的环境法问题。我认为,绿色民法典(或者说民法典的生态化)这种说法的提出决非偶然,它带有鲜明的历史印迹和时代特征。

  从目前资源需求情况来看,我国正处在工业化高速发展时期,能源和资源总需求将迅速扩大,与此同时,我国的环境质量则每况愈下,各种环境问题层出不穷。为此,我国政府大力提倡建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资源节约型社会”,以更好的落实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战略。而法律作为一种制度化的工具,则是用来保障国家各项政策和措施的实现。另外,作为大陆法系的国家,民法在我国整个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不言自明,因此,未来的民法典必须树立绿色文明的理念,应对已经到来的生态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道路。如何绿化民法典呢?我认为,途径之一就是可以适度绿化现有民法中的一些基本制度。其中,相邻关系制度因其自身的特殊性,使得它与环境法存在着某些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绿化相邻关系将是民法典生态化的一个重要内容,笔者将民法中的相邻关系定义为私法方面的相邻关系。除此之外,公法方面的相邻关系也可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环境保护的作用。本文将主要从环境保护的视角入手,从私法与公法的二元结构上分析和论述环境法视野下的相邻关系制度。

  一、相邻关系及环保相邻关系我们通常所说的相邻关系,一般指民法物权制度中的相邻关系,简言之,乃法律为调和相邻不动产之利用,而就其所有人间所定之权利义务关系, 它是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具体应用,也是所有权社会化的具体表现。该制度设立的主旨在于保障权利行使的同时也限制权利的行使,从而最低限度地协调不动产所有人和占有人之间的经济利益。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有学者认为,现代各国朝着越来越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方向规定相邻关系并逐步形成了环保相邻关系,即基于环境保护的客观要求而发生的一定范围内的相邻关系。 其典型代表是德国以“不可称量物侵害”为中心的相邻关系制度,法国“近邻妨害”的救济制度,英美法系的“妨扰”制度等。环保相邻关系这个概念的提出非常有必要,笔者同意吕忠梅教授对它的定义,即环保相邻关系是基于环境保护的客观要求而发生的一定范围内的相邻关系。其产生依然源于对所有权的限制,这种限制是国家基于对环境利益的考虑而对所有人施以限制,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不动产所有者、利用者与邻人及社会的生态和谐。另外,环保相邻关系之所以产生,还在于当今人口的密集性、工业的迅猛发展性以及相伴而来的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因此,我们可以把环保相邻关系看成是相邻关系的一种,它主要侧重于对邻人环境利益的保护,其客体具体表现为环境利益。众所周知,利益从质上可以划分为私益和公益,而在环境法领域强调的环境利益中,这二者通常具有同构性。因此,此处的环境利益既包括环境私益,即满足个体在优美舒适环境中生活的一种需要,同时又包括环境公益,即通过保护环境私益而产生的一种反射性利益。另外,从体系上看,环保相邻关系应当既包含私法中的环保相邻关系,又包含公法中的环保相邻关系。接下来,笔者将对这两类环保相邻关系分别加以论述。

  二、私法中的环保相邻关系私法中的环保相邻关系主要指法律为调和相邻环境利益与其他利益之矛盾,而就相邻各方之间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此定义,相邻一方在行使权利时,有顾及其他相邻各方环境利益的义务,其他相邻各方也有权利为了维护自己的环境利益要求滥用权利一方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环境污染的权利。其表现形式为民法中对相邻关系的有关规定以及在此基础上为保护相邻环境利益应当完善的私法规范。当前,我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具体规定了五种相邻关系:① 相邻截水、排水、用水、流水关系;② 相邻通行关系;③ 相邻防污防险关系;④ 相邻地界竹木归属关系;⑤ 相邻通风、采光关系。其中的相邻截水、排水、用水、流水关系、相邻防污防险关系以及相邻通风、采光关系可以被细化为环保相邻关系。

  不难看出,传统私法中的相邻关系存在以下几个特点:① 以不动产主要是土地的相互毗邻为前提;② 以保障土地的充分利用,最大限度的实现土地所有人与他人之间的财产利益为主要目的;③范围上主要调整以土地为媒介的平面相邻关系。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生活环境质量的要求更高,每个人都努力在最大限度上实现自己的环境利益,同时也被要求在行使权利的同时顾及到邻人的环境利益。究其原因,主要是由环境本身的特点所致。我们都知道,自然环境是一个整体,各种环境因子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其中任何一个部分的改变都可能引起其它部分的改变以及环境整体功能的变化。此外,由于现在人口急剧膨胀,工业迅猛发展,使得工厂林立、住宅拥挤,客观上增进了人们之间行为交互影响的程度。因此,为了较好地协调上述冲突,一方面要求每个人必须形成良好的环境道德,同时更需要强有力的法律作为后盾以保障公民相邻环境利益的实现。在民法所有权制度的框架下,这个问题主要由相邻关系加以规制。然而,仅从传统相邻关系的规定看,它无法充分保障相邻方的环境利益。因此,进一步规定环保相邻关系十分有必要。

  在私法领域,与传统的相邻关系比,环保相邻关系具有如下特点:① 环保相邻关系的“媒介”已由土地扩展为土地与建筑物并存,这是20世纪以来土地高度立体化利用的结果,相应的,除了原有平面相邻关系外,空间立体相邻关系也自然而然地纳入环保相邻关系的范畴;② 环保相邻关系的确立使“相邻”的范围更加扩大了。由于“环境的生物性、地理上的整体性、生态的连锁性和环境影响的广泛性”使得相邻关系以不动产的直接毗邻为基础但又不限于直接毗邻,因此这就包括不动产地理位置的相互邻接以及不动产权利行使所涉及的范围相互邻近两个方面;③ 环保相邻关系体现了多种价值的综合性。包括最有效的利用不动产的经济价值,这一点与传统相邻关系是一致的;健康价值,比如通过对环保相邻关系的调整,使得公民在能够在清洁、舒适的环境中生活;美学价值,主要指人精神层面的享受,比如优美景观眺望权;生态价值,这是一种隐性价值,即通过环保相邻关系在一定范围内的调整,最终达到对整个生态环境有益的效果;④ 环保相邻关系包含的内容较传统相邻关系更为广泛。由于一些化学物品致害机理具有复杂性、反复性、可转化性等特点,使得环保相邻关系除了一次防污防险关系外,还有可能包括二次防污防险关系;⑤ 环保相邻关系较传统相邻关系比具有较强的变动性和一定程度上的不稳定性。这主要是环境因子本身的特点所致,比如:空气的流动、河水的流淌、风向的改变、气压温度的变化等。当然,单靠绿化民法中的相邻关系不可能真正完成相邻关系的绿色使命,必须有公法中的相邻关系相扶佐。

  三、公法中的环保相邻关系公法中的环保相邻关系指虽没有直接规定但在客观效果上起到保护邻人环境权益的公法规范。主要散见于各种环保单行法及其他法律中(如建筑法、城市规划法等)以保护邻人环境利益为目的的公法规范。其功能主要在于保障良好的生活环境,追求布局在视觉上的美感,防止因不合理规划、建筑、施工等引发的环保相邻纠纷。尽管上述这些公法规范主要调整作为管理者的政府机关和被管理者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但依据这些公法规范作出的行政行为也会直接影响到第三人的利益。所以,为了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避免行政机关假借公共利益名义过渡侵害第三人的利益,立法者在制定这些公法规范时,除了实现公共利益的目的外,也必须兼顾第三人利益的保护, 在环保相邻关系层面主要表现为对第三人环境利益的保护。公法中的环保相邻关系,从保护方式上可以划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撤销许可之诉,这主要体现在行政许可领域。

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与第三人环境利益相关的行政许可事项有三项,具体包括:

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3.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因此,虽然行政机关颁发的某项行政许可只和行政相对人有关,但行政相对人依某项许可而为的行为,有可能在客观上危害了相邻第三方的环境利益。举个例子,经某某规划委批准,A单研究所在某居民小区附近建造了一个动物试验室,因该动物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经常将实验动物的尸体、粪便及饲料等实验废物装在普通编织袋中当作一般垃圾进行抛弃,堆放在生活垃圾池中,侵犯了该小区人民的环境利益,此时,小区居民有权向法院提出撤销许可证的行政诉讼。第二类是请求相关行政机关履行义务,对违反行政法规并侵害自己相邻环境权益的行为进行干预。此种保护方式主要发生在营业、建筑、施工等不需要许可的情形。因此,当侵权者的行为违反了相邻的公法规范而侵害了邻人的环境利益时,邻人可以请求相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对违法行为进行纠偏。德国《联邦宫害防治法》第25条对主管机关的干预义务规定的较为直接:“(无需许可的)营业设施,其经营者如未履行第24条第1条规定所发布的命令(防治环境破坏之命令),主管机关得命令其实现命令之日前,禁止营业设施营运之一部或全部。营运设施引起的致害的环境影响,危害国民之生命、健康或重要物资,而公众或邻人依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保护者,主管机关应全部或部分禁止其营业设施之设立或营运。” 第三类保护方式是直接参与,比如《环境影响评价法》中规定,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因此,对于专项的规划,公众如果认为它在建成后有可能对自己的相邻环境权益造成不良影响时,可以直接参与对于规划的各种论证,充分表达自己的思想以维护自己的相邻环境权益。

综上可以看出,公法中的环保相邻关系与私法中的环保相邻关系有很大不同:从调整对象上看,私法中的环保相邻关系直接调整平等主体的所有者与使用者之间的关系,主要维护相对特定的私人的环境权益,而公法中的环保相邻关系通过调整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来协调相邻第三方的环境权益,这是公法规范发生效力后的一种反射性利益;从规制作用上看,私法中的环保相邻关系虽然也有一定的预防作用,告知人们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当采取怎样的态度和行为,但笔者认为其主要还是事后发挥作用,即对纠纷的一种救济,而公法中的环保相邻关系正好相反,主要是事前发生作用的一种预防型的制度。四、环保相邻关系之完善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完整的环保相邻关系体系既包括私法中的环保相邻关系,又包括公法中的环保相邻关系,因此,必须通过私法与公法的合力,共同完善和发展环保相邻关系,才能维护邻人的环境利益、规范和谐有序的社会生活,并且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一)私法方面之完善

1.重新确定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原有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规定在《民法通则》83条:“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的相邻关系”。不难看出,这些原则都很空泛,不仅不能充分体现相邻关系的特点,也不能为具体案件的处理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此外,“团结互助”的提法值得商榷,比如有这样一个案例:一个建在居民小区里的停车场,汽车就停在离居民楼不到两米的位置。该停车场不仅占用了该小区通往公路的唯一一条马路,而且每天由于较大的汽车流量使得噪音、尾气不断,给小区居民的生活带来极大不便。根据方便生活的原则,解决该问题的唯一办法就是让停车场尽快搬迁,根本不存在什么“团结互助”的问题。因此,基于相邻关系的制度价值在最本质意义上体现的是“利益衡量”,那么有必要对现有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进行修改。

2.根据公民环境权提出的要求,在《民法通则》原有五种相邻关系的基础上尽快完善其他相邻关系的类型以保护公民的日照权、安宁权、优美景观眺望权等相关权利。

3.在体系上应当采取相邻权利与相邻义务相并重的模式,不能只强调相邻权利而忽视相邻义务。在这里我们有必要借鉴的德国“不可量物侵害”制度。迄至今日,该制度业已经由立法、判例与学说或的了重要发展,形成为一项相当完善的制度。 它规定于《德国民法典》第906条,第1款:“从另一土地排放的煤气、蒸汽、臭气、烟雾、燥热、噪音、震动以及类似的侵入,如对土地的使用未造成侵害或只有轻微侵害的,土地的所有权人不得禁止。所谓轻微损害是指,根据法律或规章中所规定的界限,或者价值标准进行调查和评估而没有超过法律的规定的侵入。根据联邦放射物保护法所颁布的普遍适用的行政规定中作为技术标准确定的价值标准在此同样适用。”第2款:“当从另一土地排放的具有重大损害的侵入是按照当地通行的使用方法产生的,而且对使用人尚无经济上可以设想的措施要求其加以制止的情况时,上述规则同样适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在因此而必须容忍侵入的情况下,如果这种侵入对当地惯常的土地利用或者土地的收益造成超过设定限度的损害时,可以向排放侵害物的土地所有权人要求金钱赔偿。”此处,在容忍限度之内必须承担者就是相邻义务,而超出容忍限度可要求赔偿者则是相邻权利。

(二)公法方面之完善

1.通过对《城市规划法》的完善,客观上给相邻关系设置以良好的前提。城市规划 对一个城市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决定意义,同时一个合理的城市规划又在一定程度上预先排除了不必要的相邻纠纷。我国于1989年12月26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在实施后的十多年来,其发挥作用的余地实在是微乎其微,究其原因,在于该法的规定完全是笼统的套话,根本没有操作的可行性。而日本则不同,它的城市规划法相当发达。早在1919年,日本的城市规划法和城市建筑法就引入了土地使用区划制度,仅分为居住区、商业区和工业区三种类型,以确保私人部门的开发活动与公共部门的基础设施建设计划之间相互协调。此后随着工业的高速发展、第三产业的兴起与发展以及城市化进程脚步的加快,土地区划制度已将地域划分为12类土地使用分区,包括7类居住地区、2类商业地区和3类工业地区。在不同的土地使用分区,依据城市规划法和建筑标准法,对于建筑物的用途、容量、高度和形态等方面进行相应的管制。这种土地使用分区是为了避免用地混杂所造成的相互干扰、维护地区形态特征和确保城市环境质量。因此,我们有必要在借鉴日本城市规划法的基础上尽快完善我国的城市规划法,作出细致并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减少那些因规划的不合理而导致的相邻纠纷,另大家能够合法、合理、愉快地相邻。

2.空间立体相邻关系在土地高度利用化的今天与人们的生活密不可分,同时又因民法在“相邻关系”专节中对某些细节方面仍不足以作合理必要的规定,因此我们可以考虑从其他方面进行相应完善,比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台湾于1995年6月28日公布施行了被称为“住宅宪法”的《公寓大厦管理条例》,该条例的制定系为加强公寓大厦之管理维护,提升居住生活品质,并促进公共安全、公共安宁与公共安居。 其中第16条规定了住户相邻关系:“住户不得任意弃置垃圾、排放各种污染物、恶臭物质或发生喧嚣、振动及其他与此相类之行为……住户饲养动物,不得妨碍公共卫生、公共安宁及公共安全。但法律灵活规约另有禁止饲养之规定时,从其规定。”此规定对我们来说不乏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3.进一步完善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相关环保法规,并通过有效地执行为相邻关系提供有力的公法保障。 总之,环保相邻关系的提出及其发展对于我们今天的生活有非常重大的意义,它既是相邻关系制度适应时代要求的产物,又是实现公民环境权的一个重要途径,同时还是规范和谐有序的社会生活的重要制度保障。
 
【作者简介】
曹文婷,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2004级研究生。

【参考文献】
[1].王泽鉴:《民法物权 第一册》(通则·所有权)2001年10月版,《民法物权 第二册)(用益物权·占有)2001年9月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版;
[3].吕忠梅:《环境法新视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5月版;
[4].陈泉生:《可持续发展与法律变革》,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5].陈华彬:《德国相邻关系制度研究——以不可量物侵害制度为重心》,载《民商法论丛》第4卷,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69页。
[7].吕忠梅:《绿色民法典:环境问题应对之路》,摘自《2003年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基地会议论文集》//www.riel.whu.edu.cn/;
[8].金启洲:《德国公法相邻关系制度出论》,来源:中国法律信息网。
[9].马东姣:《论环境权与物权的结合》,摘自《2001年环境资源法学国际研讨会论文集》;
[10].邵建东:《德国民法的百年发展》,载《民商法前沿论坛》第1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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