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经济学角度浅析排污权交易制度----环境保护立法须利用市场机制
发布日期:2011-05-21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出处】中国环境法网
【摘要】 排污权交易制度通过赋予污染排放者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并允许这种权利在市场上进行交易来实现对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制度,其作为一项环境制度不断的发展的新型制度,排污权交易将市场机制引入污染控制中。实践证明,通过推行排污权交易制度,对于抓好污染治理,规范总量控制目标,改善环境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本文将从经济学的角度对排污权交易制度进行分析,以探索此项制度的经济学方面的根据,以期说明缘何排污权交易是运用市场机制控制污染的有效手段,既能达到高效率污染控制目标又能实现污染控制成本最低,从而为我国环境资源在此方面的立法提供相应的制度安排的借鉴。
【英文摘要】 The emission trading institution, is a system to impose the control on pollutant emission by granting the pollutant emitters the legal right of emitting pollutant discharges, and by allowing such rights can trading in the market. As a new system of environment continuously developing, the emission trading institution introduced market mechanisms into the pollution control. Practice proves that by implementing the emission trading institution plays an active role in grasping the pollution control, and regulating the total control target, improving the environmental quality. This aticle will analysis the trading system from the of view of economics, so as to explore the economics reasons under such a system, hoping to prove why the emission trading institution is an effective means to control pollution by using market mechanisms, and why it can both achieve the target of the efficient pollution control and the lowest costs, thus, to give a corresponding reference in system arrangement of the environmental and resources legislative of our country.
【关键词】排污权;产权;稀缺;分配;交易
【英文关键词】The emission trading institution; Property; Scarce; Allotment; Trade
【写作年份】2007年
【正文】
一、 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概况
排污权交易是通过设立允许企业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并将企业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权利设定为在市场上是可以交易的,即这种排放污染物的权利可以如同商品般转让给其他企业,或者是转让给相关组织或政府等其他市场主体。以下将从该项制度的背后作出经济学的分析,以此分析,环境的纳污能力即环境容量是具有稀缺性的,排污权交易制度能够通过交易的手来控制排污总量,同时也降低了控制污染排放的成本。
(一)排污权交易产生背景
排污权交易制度(The emission trading institution)最早产生于美国,20世纪60年代后期,由美国人戴尔斯提出来的排污权交易,提出了将污染总量控制的期许从集中在技术方面的规定转而集中在通过交易及市场作用,并且,美国从1976年开始实施排污权交易制度,取得了正面的效果,特别是在防治空气污染上作用很是明显。
最开始面对污染问题,美国通过制定的限制控制污染的法律的重心被停滞在技术规则之上,比如有规定要求企业须采用“最佳实用技术”和“最佳可行技术”,[1]在实践中,进而发现此类技术性规定并未达到人们事先预设的制度实施结果,因为通过政府的力量将技术规定来强制企业执行,这必然需要很大的司法成本和执法成本,于是,这些技术性规定的贯彻面临着巨大的障碍。后来,排污权的交易就发展起来,就是在控制总量的前提下,利用市场机制来采取灵活高效的做法。从最开始的仅仅允许同一个工厂内不同排污口之间的调整,逐渐发展到排污权交易被运用到广大的实践之中,并产生了比较好的效果,在此项制度不断成熟发展过程中,世界其他各国也纷纷借鉴,比如澳大利亚、德国等。排污权交易的基本思路背后有着经济学的基础,即将稀缺的环境纳污能力或者说是环境容量,以排污权的形式进行交易,利用市场将外部不经济内化。
(二)我国的排污交易制度
排污权交易制度现今在我国还在试点阶段。而我国现行的制度是排污许可证制度,可以追溯到自1987年起,我国开始试行水污染物的总量控制。80年代末代90年代初这段时期内,排污许可证制度开始被确立为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2]而我国正式开始排污权交易是从地方试点开始的。2002年7月,国家环保总局在江苏、上海、天津等地开展“七省市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及排污交易政策”项目示范工作,为的就是希望寻找到一种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能够通过利用市场调节的功能,将排污和排污者的自身利益联系起来,来调动排污者的减少排污量的内在积极性,从而实现对二氧化硫排放的总量控制。同时,并且某些国际条约(如《京都议定书》)[3]之下的跨国排污权交易也得以尝试。实践证明,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规范总量控制目标,实施排污权交易对于抓好污染治理有积极的作用。
二、 对排污权交易一个核心概念的理解
用经济学来分析排污权交易,必定要涉及一个概念就是“产权”.作为排污权,特别是作为一种由政府或其他管理机构认可为前提的一种权利,是否可以纳入产权这个范畴之内,是本文首先要解释的一个核心概念。
“产权可以被定一位是一组明确稀缺资源和物品使用权的规则。(伯西特)” “产权不是指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指由物的存在及关于它们的使所引起的人们之间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是一系列用来确定每个人相对于稀缺资源使用时的地位和经济社会关系。(菲吕博腾和佩杰威齐)” “产权就是以法律所允许的最独断的方式处理事物的权利。(沃克)” “产权是描述人们或企业可以对他们的财产做什么的法律规则。(平狄克)” “产权是一个社会强制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品的使用的权利。(阿尔钦)”“所谓产权,意指使自己或他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德姆塞茨)”
这些制度经济学家对产权的定义,在表述上面存在很大的差异,角度也是各有侧重,但是从中可以总结出共性的东西。有学者将产权的特征作出总结[4]:其一,产权是人们在资源具有稀缺性条件下产生的,从而应该具有排他性;其二,产权是行为权利,反映的不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反映了人与人之间由行为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其三,产权不是一项单项的权利,而是一个权利组,是一个建立在某物之上可选择的权利之束。
可以将排污权与产权的特征逐一地进行对比和分析,以论证其具有产权的特征,确为产权。
第一,环境容量或者说环境纳污能力的稀缺性是排污权的排他性产生和存在的基础。向环境中排放过多污染物,特别是如果超过环境的承受能力,这势必降低环境的质量,为了保障更好的生存环境,人们必然会控制和限制污染物的排放,在有限的纳污能力之下,这种环境容量是稀缺的。并且随着生产的扩大、人口的增加以及人们对环境质量的追求提高,这种稀缺性定会在不断增强。在这种情形之下,为了实现利用市场机制实现削减污染,通过使污染排污者得以分配到的排污权利,并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具有排他的性质,从而为这种产权的交易设定了前提。前文提及排污权是一种由政府或其他管理机构认可为前提的一种权利,这也正是说明了排污权在强制力的保障下作为产权的排他性。环境容量最初是公共财产,国家和政府的作用就是代表公共所有者将排污的权利分配给排污者,这种权力是排他的,使得不可交易但稀缺的公共产品转变为可交易的私人物品,同时保证排污权的法律权威,再通过制定和实施一套排污权交易的规则,使得排污权交易得以保障,从而实现通过市场调节稀缺的环境容量的向更有价值的方向流动,以达到控制污染。
第二,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经济学认为产权不反映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指 “由物的存在及关于它们的使用所引起的人们互相认可的行为关系”。[5]产权安排确定了人们由于物而产生的一系列行为规范以及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可以将产权制度表述为用来“确定人与人之间因为稀缺资源使用时的地位和经济社会关系”。[6]物可以是有形的或者无形的,但是产权并不是有形的,而是人与人之间由稀缺物品的存在而引起的、与其使用相关的关系。把排污权放到这个涵义上来,环境的有限纳污容量是一种稀缺的资源,排污权就是建立在此种无形的资源或言无形的物之上的,人与人之间相互建立的社会行为关系。不同的产权制度安排会形成排污权使用中不同的激励机制,这样必然产生不同的权利使用绩效,影响着人们之间对排污权的不同的行为方式的选择。于是,通过对排污权制度的设计,人们在面对有限的环境纳污容量和利益最大化的需求,与此之上,对其使用产生了权利和义务关系。
第三,产权,是一套权利规则和体系,其外延比财产权要大得多,并不完全等同于法学中的财产权,不仅仅是既有状态,不仅仅是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法学里的财产权是指包含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股权等一切可以表示财产内容的权利;而作为经济学范畴的产权是为了确定其交易的属性而建立的。比如,“所有权是法律规定的对物的最终归属,是财产权中最全面的排他性权利,尽管如此,所有权是一种法权,表明一种对财产权利既得状态,它概括和反映了经济生活中事实上达成的权利安排和权利结构。”[7] 因此,可以这么理解,在环境纳污能力稀缺的前提下,在污染物总量一定的条件下,政府把排放污染物的权利通过分配发放或者以出售的方式交与给排污者,排污者按法律中关于污染权规定,可以选择进行污染物排放,也可以选择在持有污染权的排污者间进行这种权利的有偿交换与转让。从中可以看出,排污权的可交易性反映了产权的最为本质的特征,同时,也映证了排污权不仅仅是一种法权的既得状态,也是可选择的多种使用途径的权利束组中的制度安排。
总之,排污权是由于环境容量的稀缺性产生的,实质是环境容量的产权,环境容量稀缺程度正是排污权制度产生以及变迁的原因所在。作为经济学意义上的产权,排污权不是一个单项的权利,而是一个权利束,是一个对环境容量的多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权能的规则体系,其所反映不是一种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而是人们之间围绕环境容量的如何使用所产生的经济社会关系。
三、 排污权制度的产生:由于人们对环境容量的需求从相对富足走向短缺
在产权经济学看来,人类社会的各种资源总是会从富足走向短缺的,特别是相对于人们无限制的需求上升,资源的供给总是会走向不充分的。而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出现正是面临着某种资源不断短缺而出现的。而这种资源就是环境容量,也就是说某一特定的范围之内,环境容纳污染物的能力是有一定限度的。其主要决定于两个因素:环境本身具备的客观条件以及人们主观上对环境在空间和时间上特定功能的要求,前者比如地理的,生态的,物理的各种因素等等;后者比如环境污染总量和浓度质量的标准。环境的容量是有限的,而人口的增加、经济的增长,以及人们对环境质量标准要求的提高,使得环境容量从相对富足走向短缺,即稀缺程度愈发显著。环境容量就是在主客观条件下,容纳污染物的最大的能力,这种能力是对人类有价值的,但也是有限的,而且是稀缺性不断增强的。
而产权界定是在物品从充足走向稀缺、资源从富足走向短缺的情况下产生的。“若资源为人所有,则拥有财产者便有合理的理由利用之以创造更多的财富和满足。若资源异常丰实,以致每个人均可随意利用资源,那么资源便无需各有其主。但是如此丰富的资源现在几乎不存在了。”“假设所有的资源归大家所有,每个人都是万物之主,那么,实际上人们将陷于一无所有的境地。……就如同众所周知的‘公地的悲剧’那样,可能会导致效率的丧失。”[8]而排污权界定了环境容量的归属,确立了在一定的总量之下,排污者对所持有的部分的环境容量的支配内容与排他效力,并且使排污权交易成为可能,同时也使其主观努力与回报具有了必然联系。但是与此情况之下,如果不对环境容量进行产权的界定,实现环境容量的排他性消费,在“经济人”利益最大化的追求下,这样必然导致人们无节制地争夺使用有限的资源,造成“公地的悲剧”。
在环境容量相对充足的情况之下,对环境容量进行产权明晰的成本是很高的,不过,由产权明晰所带来的收益却是微弱的,因此环境容量的排他性消费并没有引起“经济人”的兴趣,“只有当个人努力与报酬成正比的时候,人才会产生兴奋感。(刘易斯)”否则,随着环境容量稀缺性的日益增强,如果产权不能得以明晰,并实现排他性消费,对稀缺的环境容量的使用必然产生恶性竞争性的后果,无节制的使用环境容量使得本已经稀缺的环境容量进一步的稀缺,环境进一步地恶化。如果稀缺的环境容量处于公有状态之下,环境容量的使用者即排污者的使用成本为零,由于产权不明晰,排污者无节制的排污,于是由社会承担了私人成本,如此,社会成本的加大,环境负外部性问题产生就成为一种必然。
经济学就是关于节约的科学,稀缺是客观上为人类社会进行有效率供给提供了机会,同时,也正是迫于稀缺人们才有了算计的可能。由此可见,排污权制度是伴随着人们对环境容量的需求从相对富足到短缺而出现的。“稀缺是包括法律在内的制度形成与变迁的根源。”“法律因稀缺而形成因稀缺而变迁。(考特、尤伦;西伯特)” 进行经济理性分析是由于物的稀缺性才成为必要的。“企业以产权为中心的治理制度也是基于稀缺产生的。(威廉姆森)”环境容量稀缺性的增加,导致环境容量的相对价格上升,这使得环境容量使用的竞争性不断加剧,如果不对环境容量进行排他性的产权界定,必然产生“公地的悲剧”恶性使用的后果。而相反,假设能够通过对排污权的产权明晰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正因为环境容量的相对价格是在提高的,在明晰产权之下通过交易来解决外部经济性所获得的收益也是在提高的,所要损耗的建立排他性产权机制所带来的收益将高于为了制定此项规则而付出的成本。[9]在这种“刺激”之下,在环境容量的不断稀缺的压力下,在环境污染不断严重的形势下,这就是人们产生“兴奋感”进行“算计”的来源。
四、 排污权交易的两个环节
排污权交易旨在用市场的机制来控制环境污染,通过产权的明晰以及产权的交易,排污权交易改变了环境容量的公共物品的特性,从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环境容量的排他性消费,通过对排污权进行初始的有效分配和在市场上充分交易这两个环节,利用市场机制使环境容量达到一个优化的配置。
(一)排污权初始分配与何方
科斯定理表明,“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条件下,只要明确产权的所有者,无论谁拥有产权,最终的结果都能使资源达到帕累托最优水平。”“当权利的任意配置可以无成本地通过市场得到重新配置时,可交易权利的初始配置不会影响它的最终配置或社会福利,原因在于权利的任意配置可以无成本地得到相关主体的纠正。”[10]在环境污染治理这个问题之上,无论授予受污染者还是污染者拥有对环境容量的产权,只要交易成本为零,并且产权是明晰的,均可以通过协议和纠正最终能够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也就是说,交易成本为零之时,明晰的产权会使的最终的资源配置方式都能达到最高,而与其产权的初始分配的状态没有关系。
但是科斯第一定理的前提是交易费用为零,而现实世界中总是存在着交易成本的。于是科斯第二定理指出,在交易成本不为零的情况下,产权的初始分配就变得非常重要的,可以看出,交易权利的初始安排将影响到权利的最终配置的绩效。而现实世界并不存在交易成本为零的状态,所以,产权的初始分配影响着达到资源配置最优化的效率,影响到人们在制度变迁过程中付出的成本的高低。因此,在排污权交易上,最初的权利分配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排污权的最初分配,即环境容量的产权最初配置有两种方式:一是配置给受污染者,另一是配置给排污者。作为受污染者的社会成员数量众多,“所有者数量增加,就是财产共有性的增加,它一般会导致内在化的成本增加。”[11]所以作为多数的被污染者要与相对数量较少的污染者之间要达成一个排污交易的成本必然很高,无论是私人为达成交易所付出的用于协商或者信息收集的成本,还是为实现产权交易的制度成本。而排污者之间对环境容量的交易,私人成本和制度成本都相对较低。排污权的界定是将环境污染的负外部性内部化的前提,考虑到交易费用的大小,制度成本的高低,环境容量的产权设立给与污染者消耗的交易成本相对要小,资源达到优化配置的效率当然也比授予单个的受污染的个体更高。
(二)排污权是以交易为灵魂的产权
诺斯的研究表明,纵观历史上,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的社会发展无不是与产权制度的安排与变迁息息相关,在人类历史发展进程所有制度中,产权是对经济增长与发展始终起着推进或者阻碍起着最直接最充分的作用。因为“一个提供适当有效的个人刺激的制度是促使经济增长的决定性因素。(诺斯)”而产权之所以可以“刺激”经济的原因就是产权是交易的产权,产权就是为交易而生的权利,而产权交易是产权效率的原因。
效率,简言之,就是用最小的努力,获得最大的效果。“产权只有在它们为最大化一国财富创造激励的时候才是有效的。自发的交换一般会将资源由对其评价较低的人那里转移到对其评价最高的人手中。所以,产权通过保护和促进自发交换实现财富的最大化。……”[12]效率牵引着产权总是在向着价值最大化方向流动,向着最有利于实现其价值的方向流动。产权经济学的观点是,如果产权能够得以清晰的界定,并且交易能够得到有效地被保障,市场可以通过交易自身来解决追求利益最大化产生的负外部性问题,也就是说,排污权交易可以通过市场的手段来解决实现对环境污染的控制。可缘何通过市场,通过排污权交易,可以实现对环境容量这一资源的最优配置,实现对污染总量的控制,达到减少污染、治理污染的效果呢?
前文已经论及在环境容量的初始分配中,将排污权分配给排污者相对比分配给受污染者的成本更低,效率更高,但是,产权不是静止的产权,而是交易的产权,有了明晰界定的产权不是目的,其预期达到的目的就是使得交易成为调节资源优化配置之手段的现实,明晰产权的分配只是实现产权交易的前提。排污者排污是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必需,于是就产生了对排污权的购买需要,或者同时,排污者也可以通过自行治理污染来节约购买排污权的支出,这就需要排污者在购买排污权和自行治理污染之间进行选择。存在两种可能,其一,如果用于治理污染物的边际成本低于排污权的价格,它们将选择自行治理污染,其二,如果用于污染物的边际成本高于排污权的价格,它们将会选择到市场上或政府手中购买排污权。这就是说,企业究其选择治理污染物,还是购买排污权,取决于对治理污染物的边际成本和排污权价格的博弈。[13]而同时,不可忽视的事实就是,前面也提到,环境容量是有限的,环境的纳污能力是一定的,也就是说排污权的总量是固定的,面对不断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工业发展的压力,使环境容量的相对价格,也就是稀缺的排污权的价格必然是不断上升的,购买排污权就意味着排污者的生产成本的无休止大量的增加,排污者经过博弈之后,对市场交易中形成的排污权的购买价格与治理污染的边际成本进行对比,从而选择是通过治理污染来减少排污权的需求,还是在市场上进行排污权交易。由于“经济人”“理性人”总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追求最高的效率的,排污企业自然会在各种选择中寻求到交易成本最低的方式,不断稀缺的环境纳污能力,不断升高的排污权的价格使得排污者最终还是要选择通过治理污染节约生产的成本,这种减排的努力促进了环境污染得以控制,也客观上促进了环境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
如此,交易是产权的灵魂,产权通过市场上的交易,达到资源的优化配置。排污权交易制度就是通过产权的明晰和交易,利用市场的机制将企业外部不经济克服。“产权可以通过谈判实现资源的配置效率,以内部化的方式实现生产上的效率。”将考特的这句话放到排污权交易上来理解,通过明晰产权和排污者在市场上对排污权交易作出博弈,将环境污染的负外部性内部化,来避免对环境有限的容量无节制的使用。
五、 结语
本文从经济学的角度,特别是产权的角度对排污权交易制度进行了分析。从产权这一核心概念作为出发点,进而证实了排污权作为经济学上产权具有的特征。分析了环境容量的稀缺性,避免“公地悲剧”的发生是排污权而产生的原因,说明产权明晰,建立排他性环境容量的产权制度的必要性。进而,从排污权的初始分配和市场交易这两个环节出发,分别论证了从科斯定理中得出在现实世界交易费用不为零的前提下,排污权如何初始分配能够使产权交易的费用最小;论证了产权是交易的产权,排污权在交易中如何能够实现将环境负外部性行为内部化,如何通过市场达到治理环境防治污染的效果。总之,本文从产权经济学的角度对排污权交易制度进行概要的分析,探索了此项制度背后的经济学上的根据。 “……我们必须创造出新的体制,从而激励人们投资于更有效的技术,增加其技能,并组织更有效的市场。这些激励机制体现于制度之中。”[14]我国应该不断地完善和发展我国的排污权交易的制度,我国正致力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性社会,如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充分利用市场的机制来解决环境污染的问题是环境污染立法当中不可缺失的重要内容。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樊翠: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06级研究生。
【参考文献】
[1]齐可奎:《论排污权交易制度》,载《2002年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年会论文集》。
[2]王君红:《从新制度经济学看排污许可证交易》,载《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006年第5期,第36页。
[3]比如按照《京都议定书》,发达国家可以通过对发展中国家进行资金援助和技术转让的方式,若能确实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可获得相应的减排额度。
[4]蓝虹:《环境产权经济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4月第1版,第3页。
[5]菲吕博腾: 《产权与经济理论:近期文献的一个综述》,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01—205页。
[6]菲吕博腾: 《产权与经济理论:近期文献的一个综述》,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01—205页。
[7]蓝虹:《环境产权经济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4月第1版,第3页。
[8] [美]迈克尔·贝勒斯著,张文显等译:《法律的原则》,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第1996版,第78-79页。
[9]蓝虹:《环境产权经济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4月第1版,第3页,第216页。
[10][美]科斯:《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0-24页。
[11][美]德姆塞茨:《关于产权的理论》,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59-67页。
[12][美]罗伯特·考特等著,施少华等译:《法和经济学》,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7页。
[13] 沈满洪:《环境经济手段研究》,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46-147页。
[14] [美]罗伯特·考特等著,施少华等译:《法和经济学》,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