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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对土地进行管理使用能否获得全额土地补偿款?
发布日期:2011-05-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张某于1945年生于某农村,有农村户口,并在该村有责任地和责任田,但是自1969年起,张某便外出工作,一直未居住在该村,也未对其责任地和责任田进行管理和使用,而是由其邻居李某进行管理使用。1991年由于城市建设的需要,对该村的部分进行征收,包括了张某的责任田和责任地,李某领取了征地的补偿费,张某要求获得该笔补偿款未果,便起诉至人民法院。

【分歧】

未对土地进行管理和使用能否获得全额的土地补偿款?

第一种意见认为,虽未对土地进行管理使用,但是其对土地有使用权,所以应当获得全额的土地补偿款。

第二种意见认为,在未对土地进行管理和使用的情况下,不能获得全额的土地补偿款。

【管析】

笔者认为两种意见都欠妥,认为虽未对土地进行管理和使用,但有权获得部分的补偿款。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我国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而个人对土地并没有所有权,只享有使用权,在我国农村实行的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村组成员对土地实行承包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收补偿登记。从此条可以看出,享有土地使用权的人,有权进行补偿登记并且获得土地补偿,条文中并未明确一定要对土地进行管理和使用才有权获得补偿。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首先,农村的土地属于集体组织所有,土地补偿费也应当归该集体组织所有,再由集体组织在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的基础上决定分配的原则以及程序。其次,安置补助费是在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的情况下,被征地农民同意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负责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单位,如果被征地农民以书面形式放弃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应当支付给被征地农民。所以安置费应当支付给农村土地使用权人。最后,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的,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分配对象为其所有者。所有者是指对对土地进行耕作,持续进行管理和使用而获得的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所以该项补偿费应当支付给对土地进行管理和使用的人。

归结到本案,张某虽未对土地进行管理和使用,但根本的一点是他对土地享有使用权,所以可以根据规定获得土地补偿费其中的安置补助费。至于对土地进行长期管理和使用的李某,便可以获得土地补偿费中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作者: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建华 黄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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