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现阶段死刑存废的思考
发布日期:2011-05-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死刑的来源
死刑,是指剥夺犯罪人生命权利的刑罚方法,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因死刑以剥夺犯罪分子生命为内容,故又称生命刑。生命权是人的“权利之王”,故死刑也称极刑。
死刑起源于原始社会“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血还血”的血亲复仇制度。从奴隶社会开始,死刑便成为几千年人类刑罚史上领衔的主刑,它对于遏止犯罪的价值从来没有人怀疑过,但是在被人类不假思索地运用了几千年后,死刑开始受到思想家的挑战。人类在适用死刑的过程中对其认识也不断深化。在死刑被人类适用几千年之后,人们开始对它的作用和存在提出质疑。1764年,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首次提出废除死刑和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主张。接着,世界范围内废除死刑运动风起云涌,许多国家在法律中废除了死刑或在司法实践中已不执行死刑。
大部分学者从人道主义及国际接轨方面主张应废除死刑。死刑是剥夺人的最基本的权力—人格权、生命权的法律制度。“死刑存废之争”由来已久。废除死刑是文明社会的共识和当今世界发展的潮流。限制死刑的适用,“不可不杀,坚持少杀,防止错杀”是我国的一贯形势政策。2004年,国家主席胡锦涛在法国国民议会大厅发表演讲,表示一旦条件成熟,中国政府将向全国人大提交批准该公约的建议。目前,我国国内要求减少死刑的呼声也比较大,有些学者认为,中国废除死刑的要求非常迫切,从法律的角度看,中国只有废除死刑才能更好地融入到国际社会。2010年《刑法修正案(草案)》被建议取消13项死刑,分别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二、关于我国死刑存废制度的理性思考
死刑本身的独特性,在刑法学研究领域也是相当活跃的一个部分。死刑的存废以及死刑制度的取向一直都是理论上和立法上的热点。我国现行死刑制度的存在是有其历史渊源和现实依据的。
(一) 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
面对着当今世界逐渐废除死刑的趋势,现阶段,我国虽然保留死刑,但是对死刑有着严格的限制。
第一,从适用条件上限制
《刑法》第48 条第1 款前半段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从而将适用死刑的条件界定为“罪行极其严重”,也即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犯罪分子人身危险性极其严重的统一,有效地对死刑的适用范围进行了限制。
第二,从适用对象上限制
《刑法》第49 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法律明确规定将“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这两类人排斥于死刑适用对象之外,进一步限制了死刑的适用范围。2010年《刑法修正案(草案)》被建议75岁以上的老年人不适用死刑,使得严厉的刑法具有了更人性化的一面,体现了我国刑法重在教育和人道主义精神。
第三,确立死刑缓期执行制度
死缓制度是我国刑法的独创。《刑法》第48 条第1 款后半段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即对应判处死刑而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犯罪分子,可以给一个缓冲的机会。
第四, 从适用程序上限制
首先从案件的管辖上讲,据《刑事诉讼法》第20 条规定,死刑案件只能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基层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死刑案件。在核准程序上《刑法》第48 条第2 款前半段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规定了严格的核准程序,客观上限制了死刑数量,保证了办案质量。
(2)现阶段死刑存在的必要性
1、死刑废止是一个漫长而曲折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死刑的废止不应限于抽象性的讨论,而必须结合一个国家的实际情况。正如日本学者正田荡三郎指出:“死刑作为理念是应当废除的。然而抽象的讨论死刑是废除还是保留,没有多大意义。关键在于重视历史的和社会的现实,根据该社会的现状、文化水平的高下等决定之。”因此,讨论中国死刑存废问题不能脱离中国所处的历史阶段和社会阶段。
第一,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阶级斗争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而且在一定的条件下还可能激化。在新的历史时期,由于国内外社会基本矛盾的变化和国家中心任务的转移,刑法在客观上将形成政治功能和其他多种社会功能并存的局面。但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人民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安危问题并没有彻底解决的情况下,死刑的政治功能不能削弱。对于那些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特别是那些进行政治性行动破坏的严重犯罪分子,必须依法判处死刑,否则,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将无法巩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就不能顺利进行。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在关系到党和国家、关系到社会主义制度生死存亡的斗争面前,任何的软弱与退让都将犯下历史性的错误。对待国内外敌人的进攻,我们不能没有“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思想准备。当我们在适用法律的武器同国内外敌对势力进行斗争的时候,我们不能忘记,死刑这一刑罚方法仍将是掌握在人民手中的最重要的一个武器。
第二,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存在多方面、多层次的犯罪原因,严重刑事犯罪不可避免地时有发生,某些严重暴力性犯罪如杀人、放火、爆炸、抢劫、强奸等,往往造成极为严重的后果,对这些犯罪分子来说,死刑同样是不可避免的。对这些严重刑事犯罪中的罪大恶疾者如不判处死刑,就不足以惩罚犯罪、伸张正义、平息民愤、安抚被害者,也就不可能使惩罚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当然,在初级阶段,不能单纯的靠运用死刑的高压手段来预防和减少犯罪,但同时又决不可忽视死刑在预防重大犯罪上的特殊功能作用。因此,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对严重的刑事犯罪的死刑存废问题,应持审慎态度。对那些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权利,直接威胁和侵害人的生命安全的严重犯罪的死刑,仍应保留,这不论是从治理犯罪的实际需要、还是从群众的观念需要和心理承受能力上看,都是适宜的。
2、在中国提倡废除死刑的几乎都是学者,对于绝大部分普通民众来说,中国绝对不能废除死刑,在中国的历史文化传统中,无论是古代的儒家、法家,还是近代、现代的思想家,还没有一个人明确提出要立即废除死刑。从我国文化的角度来看,传统的正义是非观念在我国仍占主流地位,尤其在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中,杀人者死之类的报应观念源远流长,已经成为中华民族社会心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死刑的废止起着强烈的阻却作用。“对罪犯的仁慈,就是对人民的残忍。”这一观念目前仍深入人心,保留死刑在中国有着广泛的群众基础,对于一些动机恶劣、手段残忍、危害重大的罪犯,群众会认为其“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事实上,“民愤”在大多数时候反映了一切善良守法公民的意愿和公益,在立法中应当有所体现,否则便有可能背离了“公益应当是立法者的推理基础”(边沁)这一基本规则。民意虽然不能成为完全的法律,但法律更不能完全无视民意的存在,否则法律便不能得到民众的尊重和认同,从而有丧失公正性的危险。因此,目前在中国,死刑应当被保留。
3、从民众和学者对立的观点看,两者一直处于不同的角度和高度,学者们一直是站在高于现实的角度,进行一种理论研究,他们往往接受的是一种比较先进的文化思想。而对于普通民众来说,他们长期接受的是中国传统的文化思想和法律意识,他们考虑问题往往很现实,“杀人者死”从古至今对他们来说,是天经地义的。同时对目前中国司法减刑被滥用的不满,也是造成民众反对废除死刑的直接原因。
三、对中国死刑制度的展望
由于死刑直接涉及了“生命”这一神圣的权利而成为了人们争论的焦点,它的存废也成为一个久争不下的问题。直到今天,死刑保留论者与死刑废除论者仍然是各执一词,谁都没有充分的理由去说服另一方,他们的争论已经持续了两个多世纪。我认为不论死刑存废的问题在短期能否得出一个结果,仅就争论本身而言,这场争论既丰富了刑罚学说,又给世界性的死刑立法与司法实践带来了极大的影响,同时启发人们的理性思考与激发人们的人道精神,对于促进我国法治的发展与进步,都具有重要意义。我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对中国的死刑制度做出下面的分析。
从长远看,中国最终会废除死刑。死刑走向废止是历史规律。死刑的历史在每个国家是古老而漫长的,在每个国家都经过了一个由滥用到慎用,由苛苦到轻缓的沿革的过程,并且在为数不少的国家已经完全退出历史舞台。在中国,我党确定的死刑政策是“不废除死刑,但要少杀,慎杀”,“不废除死刑” 是基于巩固政权的需要;“要少杀、慎杀”是因为认识到了死刑的不合理本质。虽然在目前,我国的死刑立法和死刑适用都进入了一个数量较高的时期,但从人类历史的发展长河来看,这只是短暂一瞬间的反复,可以肯定的说,无论哪个国家,由原始社会以血复仇制度演变而来的死刑制度,都将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而走向衰落,而绝不会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而发扬光大。死刑的最终废止,是历史的大趋势,是人类文明进化的必然结果。
死刑走向废止是世界潮流。目前全世界已有112个国家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除了死刑;自1990年起,平均每年有3个国家废除死刑。我国的香港、澳门也已废除死刑。在发达国家和地区中仍执行死刑的,现在仅剩日本和美国部分州。
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根据1997年4月3日的1997/12号决议敦请所有尚未废除死刑的国家从完全废除死刑着眼,考虑暂停处决,并号召《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有签约国考虑加入或批准该公约的志在废除死刑的第二任择议定书。欧洲理事会大会对死刑的反对特别强烈,欧盟也将死刑的废除作为成员资格的先决条件,同时大赦国际也是致力与废除死刑的重要国际组织。经济发展与对外开放,必然使中国迅速融入废除死刑的世界潮流。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的发展唤醒了民众对生命价值的关注和尊重,而对外交流的频繁和涉外法律冲突,也必然给国人的刑罚观带来强烈的冲击,同时,国际社会的影响和学者的讨论呼吁,也会促使决策层和民众对历史潮流和世界潮流的了解和顺应。如此,中国死刑最终走向废止是会得到民众的支持。
三、结语
综上所述,废除死刑是一种国际趋势,长远来看,我国最终必将会废除死刑制度,但是现行死刑制度继续存在并不是偶然的,而是在充分借鉴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并且吸收国际先进理念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的。虽然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但从总体制度上讲是基本合理的。今后我们的目标是限制死刑并加以完善,最终废除死刑。
【注释】
[01] 胡健,《中国死刑起源探究》载于《政法论丛》2003年卷 第1页
[02] 郭晓东 ,《浅谈死刑存置的条件》,2006年11月11日,聊大校报
[03] 参见李海东,《日本刑事法学者(上)》,中国法律出版社,日本国成文堂联合出版社1995年版,第101页。
[04] 李海东,《日本刑事法学者(下)》,中国法律出版社,日本国成文堂1995年版,第340-341页。
[05] 韩忠谟,《刑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82页
[06]甘雨沛、何鹏,《外国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494页
[07] 马克昌,《比较刑法原理—外国刑法学总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44页
[08]陈兴良,《死刑存废之应然和实然》载于《刑事法学》第七期 第41页
[09] 贾宇:《中国死刑必将走向废止》载于《刑事法学》第七期,第51页
作者: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