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侵权责任法》课堂笔记(六)
发布日期:2011-05-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累积的因果关系。
第十三条 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必须是法定责任,即有法律规定。实践中连带责任的认定比较混乱。现在要统一意见是,如果没有法律明确规定“连带”字样,就不能判以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的对内责任和对外责任要分开。这里有个法律空子可钻。可能让不是被告的有机会转移财产,而让承担连带责任的追偿权落空。这种情况下法院尽可能地追加共同被告。
对内责任方面,根据侵权行为的大小确定责任份额。
第十四条 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一定要法律明文规定,才能够承担连带责任。本法第8、9、10、11、36、51、74、75、86条共九处规定了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此三项不要求行为人有过错。损害后果也不是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包含在“等”中。
残疾赔偿金不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
被侵权人死亡的,应当赔偿医疗、护理、交通等治疗费用;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不包含精神损害赔偿,系财产性,属于对收入减少的填补(遗产丧失说和抚养费减少说两种理论学说)。近亲属存在精神损害,有权索赔。
赔偿范围:1、一般赔偿范围,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康复费、误工费、实践中并不限于这些项目。2、残疾赔偿金是否应吸收被扶养人生活费,需要留待司法解释去解决。(立法原意是要吸收的);3、死亡赔偿金:有的认为应是赔偿死者,因而是遗产,由近亲属继承;有的认为应是赔偿给近亲属,因而不是死者遗产,不能继承。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德国法坚持抚养丧失说,因而在德国,百万富翁死了,儿子有继承财产,侵权人不赔死亡赔偿金。理念是不能让家里死了人像中了大奖一样,不补被扶养人生活费。有的主张继承丧失说或者遗失利益说(余命年限78——50)。
死亡赔偿金以有差别为原则,以无差别为例外(交通事故、矿山事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