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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侵权责任法》课堂笔记(三)
发布日期:2011-05-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此条第一款“依照本法”相对于此前草案稿,属于增加的内容,增加之前此条为裁判规则,如今成为概括性的规范,不能直接作为裁判规则。

  编排顺序上,人身权益在前,体现以人为本。此条表明民法的基本法地位更加突出,排除了《知识产权法》、《商法通则》的单独立法。

  不还债只能承担违约责任。行政法规中的侵权责任规范,是否继续有效?是否继续作为裁判性规范?恐怕不能继续作为裁判性规范,因为《侵权责任法》第5条规定只能是其他“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如此也别指望立法上单独地进行《知识产权法》、《商法通则》立法。

  “民事权益”:包括民事权利和民法上的利益。此条第二款列举的全是权利。利益体现在“等”里面了。是否是民法上的权益要注意区分。比如受教育权,是宪法性权利而非民事权利,山东齐玉苓受教育权案,因此案而做的最高法院批复已经被排除在司法解释之外。海淀法院审理的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案,要维护的不是民事权利,维权的途径只能是到国务院学位办去申诉。体育界中的兴奋剂事件,司法也不应介入。虽然学界素有“民法帝国主义”之称,但民事权利并不包括社会、经济、公民政治权利。不是说这些权利不重要,而是说这些权利自有其救济途径。民法不是万能的,只能解决其该解决的事情。

  隐私权,应当独立于名誉权。“人肉搜索”,是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已到了极其令人发指的地步。强迫婚姻,要承担赔偿责任。拐卖儿童,侵犯监护权,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股权,未体现为股票的股权,比如合伙权,也应受侵权法的保护。继承权,诬告某人谋害被继承人,某人因而被剥夺继承权,这样的诬告即为侵害继承权。故意或重大恶意毁坏享有继承权的证明文件,也构成对继承权的侵犯。

  侵权,主要是指对对世权、绝对权的侵害。债权性质的权利都不是侵权对象。

  此条荣誉权是多列举的。列举遗漏的是人身自由权。其他国家立法都是列举人身自由权的。我国司法解释中是承认人身自由权的,而侵权责任法却没有进行法律上的承认。那么“人身自由权”可由“等人身、财产权益”来解决。“等人身、财产权益”表明前面的列举是不周延的。死者的利益?特定人格意义的物品?某些信赖利益,比如因有银行的存款证明,债权人借钱给债务人;证券分析师虚假股评分析;注册会计师虚假证明;第三人恶意阻碍债的履行等,是否属于“等人身、财产权益”的范畴?“等人身、财产权益”的明确化,应当由最高法院统一掌握。

  此条是一个比较开放的范围。民事权益包括权利和利益。有时权利和权益很难区分。权利的落脚点还是利益。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利益有可能权利化。

  侵权责任法不调整违约责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民事权益,由国家赔偿法调整,理论基础是,国家赔偿法是特别法。基于此,界限清楚的,由国家赔偿法调整;界限不清的,可由侵权责任法调整。具体某项纠纷应由哪部法律调整,侵权责任法没有明确规定,可待司法解释解决。

  侵权责任法的目的:保护被侵权人,制裁侵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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