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建立社会诚信 新闻媒体要从自身做起
发布日期:2011-05-14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我们知道,诚信,是现代民商法和市民社会的基本原则之一。在现代社会,诚信,是一个国家、一个社会法治文明程度的最直接体现,是维持公平交易、社会秩序、良好人际关系的基石。而真实,是新闻的基本属性。诚信和真实,是一个法治社会中新闻报道的基本特点。因此,真实的新闻报道对于推动社会诚信意识的确立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在推动我国以诚信为基础的现代法治文明的进程中,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可以说居功至伟。他们传播现代民法的诚信观念,褒扬诚信的人和事,揭露和抨击各种各样的欺诈和骗局,推动社会诚信的逐步建立。特别是坚持不懈地揭露和批评严重违反诚信原则的假冒伪劣商品和欺诈性交易,以及违背诚信道德的各种腐败现象,为媒体和新闻工作者赢得了良好的社会声誉。人们曾经一度非常相信和期待新闻媒体告诉自己事实和真相,人们为自己的文章、报告、讲话乃至私下闲谈寻找论据的时候,常常会提及,据某某媒体报道。那应当是媒体工作者感到无上光荣和自豪的时刻。这是多么难得的事情!因为他们的话语能够引起社会的共鸣、激荡公众的思想,因为新闻工作最重要的职责,就是用有价值的真实新闻引导人们和社会,并因此而赢得尊重。

但是,也许媒体和新闻工作者自己没有想到的是,当他们逐渐置身于市场经济的汪洋大海之中时,他们自身也更多、更经常地面临同样的诚信考验。在多媒体竞争的时代,尤其是面临网络媒体的强大优势,为了赢得关注和名声,为了稿费、发行量、收视率、收听率、点击率以及广告等经济利益,为了抢时间、抢独家,为了节省采访人力、费用等成本,或者是因为内容海量而来不及仔细推敲,因为轻信第二手资料而不去核实,因为知识、经验不足而牵强附会、推测、编造,一些媒体和新闻工作者有意无意地生产虚假报道,出现了一些凭空捏造的假新闻和因为疏忽造成的失实报道。所以,一段时间以来,一些有关热点问题的报道,常常给人捉摸不定、今是昨非的感觉。乃至虚假报道成为目前我国新闻业正在重点治理的一个突出问题。这提醒我们的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建立社会诚信,也要从自身做起。

必须看到,虚假报道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严重的虚假报道甚至构成违法行为,需要承担民事的、行政的、刑事的法律责任。那些凭空捏造的假新闻和严重失实的新闻报道,特别是有关公民名誉、经济政策、司法案件等虚假报道,其直接危害是给当事人及其利益相关方带来很大的困扰甚至不法侵害,给读者、观众、听众、网民带来信息混乱,甚至造成局部的社会震荡。而从长远、全局来看,更是降低了媒体和新闻工作者的公信力,有损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的信任关系,对我们国家来之不易的、初步建立起来的社会诚信造成严重侵蚀。

虚假报道问题当然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一方面,这里面有社会大环境的外部影响,例如部分人群缺乏诚信意识、规则意识,导致部分行业、领域屡屡出现违法违规现象。更重要的是另一方面,即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自身的因素。首先,我国新闻媒体越来越多地面向市场竞争,面对公众日益增长的庞大信息需求,他们需要更多地考虑增加内容、加快时效、提高出版效率、降低采编成本和增加广告等收益。其次,年轻一代新闻工作者的思想和生存状况发生了巨大改变,他们多数把新闻工作只是看成一种谋生的普通职业,很少能够像前辈那样充满职业崇高感和责任感。第三,适应这种情况的新闻行业规则还没有发展和成熟起来。虽然我国新闻界也制定了一些职业道德规则,但多数是宏观的、粗线条的。新闻媒体还没有普遍地为贯彻这些职业道德规则制定具体的操作性规范。最后,有些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可能还认识不到虚假报道的危害,认为只不过是一种正常的工作失误,从而不以为然,屡屡出现虚假报道。

诚然,无论我们说新闻工作是一种思想文化创作,还是把新闻媒体看作现代工商业经济的一部份,出现诸如虚假报道这类“残次品”或失误,客观上的确在所难免。这样说,并非是为虚假报道的存在寻找什么合理的借口,而是说,我们应当在正视客观现实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分析问题、解决问题,防范和减少因为失误而导致的严重失实报道,杜绝故意编造假新闻的可耻做法。

因此,尽管说虚假报道客观上难以完全避免,我们还是要看到,由于新闻工作对于社会教化、人们信息交流的极端重要性,由于任何工商业产品和服务都有一定的质量标准,新闻工作的这个“残次率”应当是非常有限度的。这个限度就是新闻职业道德规范。现在,包括我国在内的绝大多数国家的新闻界都有自己的职业道德准则。其中最普遍、最基本的新闻职业规则之一就是真实。

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我国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要从现在开始,尽快地、普遍地树立新闻职业的规则意识,确立新闻真实的职业规则意识。

那么,我们的新闻界如何确立自己的新闻真实规则意识呢?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种途径和方法,就是制定新闻采编工作的操作性规范、勇于承担责任、加强内部惩戒。

其一,新闻媒体要为保证新闻真实而专门制定具体的采编规范,明确采访、编辑、审稿、发稿等各个流程的具体操作要领,并对新闻工作者进行定期培训,要求其严格遵守。

其二,新闻媒体要对比较严重的虚假报道,例如凭空捏造的假新闻和严重失实的报道,在本媒体的显着位置、以同等篇幅进行公开更正道歉,为当事人消除不良影响、恢复名誉,对社会展示知错必改的诚意。

其三,新闻媒体对于比较严重的虚假报道,要严格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违规行为形成一种威慑,避免其他新闻工作者重蹈覆辙。

如果我们的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能够做到以上这些,就能够逐步树立明晰的法律意识和新闻职业道德意识,减少和杜绝虚假报道。如此,他们将会重新获得公众更多的信任。
 
【作者简介】
阚敬侠,法学学士、民法学硕士、新闻传播学博士。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