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俊峰律师受邀为新闻媒体点评案例
赌博欠债难偿还 合同诈骗法不容
案情回放:
李某因赌博欠款两百多万元,无力偿还。李某因先前与张某有生意上的来往,就与张某商定在张某处购买一批钢材,价值40万元,约定张某先交付钢材,一个星期后李某再付款。李某得到钢材后,即将其转卖,得款38万元,但是并没有用来偿还张某,而是拿去继续赌博。后又输个精光。因李某久不还款,又停了手机,张某因此报警,后李某被抓获。
法院判决:
被告人李某得到钢材后,即将其转卖,得款后并没有用来归还张某,而是拿去继续赌博,李某主观非法占有故意明显,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万元。
夏俊峰律师点评: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得到钢材后,即将其转卖,得款后拿去继续赌博,李某主观非法占有故意明显,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犯罪与民事欺诈行为在客观上行为人均采用了一定的欺骗手段,使对方当事人相信其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从而与其签订合同。但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即:合同诈骗犯罪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而民事欺诈行为主观上无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如何正确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应将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欺诈手段的动机、是否具有履约能力、有无履约行为、未履约的原因、合同标的物的去向以及事后的态度等方面情况结合起来进行分析,判定是民事欺诈行为还是合同诈骗犯罪。不能将行为人采取的欺诈手段与案件的其他事实割裂开来,单独进行评价。结合本案,被告人李某无论从签订合同动机、履约行为等来看,被告人李某签订合同就是为了骗取被害人的货物,实现其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万元是适当的。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夏俊峰 现系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现代物流报》邯郸地区法律顾问。夏俊峰律师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办案经验,被中国法网评为2009-2010年度“邯郸十大知名律师”和“邯郸十大公益律师”。“ 诚信 、智慧、 技巧、责任 ”是其坚守的执业理念。专业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律师.曾多次受邀为新闻媒体发表各类点评、评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