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新公布潍坊市区房屋拆迁补偿 补助价格及相关费用 标准的通知 奎文、潍城、坊子、寒亭、市属各开发区物价局(经发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市物价局、财政局、建设局于2006年12月29日印发的《关于公布潍坊市区房屋拆迁补偿补助价格及相关费用、标准的通知》(潍价费发[2006]16号)试行期已满,为维护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城市房屋拆迁合法有序进行,经市物价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研究,现予以重新公布执行。 一、搬迁补助费:每户500元。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房产证证载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8元。超过过度期限,每月每平方米增加4元。 三、经营性补助费:按房产证证载营业建筑面积给予不少于1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补偿。 四、委托拆迁费:25元/平方米。 委托拆迁费每建筑平方米25元;对于商业开发拆迁,委托的数额由拆迁人和接受委托拆迁的单位协商确定。 五、房屋拆迁评估结果允许误差范围:±3%。 六、专家鉴定费:确需专家鉴定的,鉴定费不得超过5000元/每份报告。 七、潍坊市区房屋拆迁附属设施迁移补偿价格 金额单位:元
九、被拆迁房屋的附属设施,包括地下室及其他需要拆迁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地面附属物,随同房屋参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此标准自2010年 5月1 日起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则需再次修订;如国家、省出台新的标准,则按国家、省制定的标准执行。潍价费发[2005]3号、潍价费发[2006]16号同时废止。 二○一○年四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