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探法官职业道德与司法公正
发布日期:2011-05-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
法官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是正义的化身。法官是社会矛盾纠纷的终局裁判者,在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过程中起着最后一道屏障作用,法官职业道德的好坏关系到国家的司法职能能否正常发挥。
【关键词】:法官;职业道德;司法公正
民国时期的著名的法学家史尚宽说:“虽有完美的保障审判独立之制度,有彻底的法学之研究,然若受外界之引诱,物欲之蒙蔽,舞文弄墨,徇私枉法,则反而以基法学知识为其作奸犯科工具,有如为虎添翼,助纣为虐,是以法学修养虽为切要,而品格修养尤为重要。”由此可见,“一名称职的法官,除了需要具备法律基本素质,还要有高度的司法职业道德。无知者不能当法官,无能者不能当法官,无德者同样也不能当法官。”法官职业的特殊性,要求法官应该是德才兼备之人。
一、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意义
(一)法官的职业道德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法官的职业道德要求法官诚信,正直,公正,以及社会责任感。这些品格是司法公正的根基。法官是实现司法公正最关键的因素。无数事实表明,唯有诚信正直的法官,才能担当起司法公正的重担。法官应当忠实诚信。法官应当忠实于国家和人民,法官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只有这样,法治的秩序才能得到维护,才能公正司法,判决的正当性才能得到保障。法官应当忠于职守,忠实履行审判职责,必须热爱审判事业,具有高度的责任心。
(二)法官的职业道德是维护司法权威的重要保障。司法权威是指司法使人信服并服从的力量和威望。由于受现实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国司法的权威并没有完全树立起来。现实中少数法官不严格执法,利用手中的特权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弄虚作假,枉法裁判,损害了司法权威的树立。而法官的职业道德要求法官必须严格依法审理和裁判案件,做到审判程序合法,裁判结果公正,确保裁判的每起案件经得起法律的推敲和历史的检验。法官是公平正义的传播者。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展现法官人格的高尚性,保持其裁判的正当性和权威性,人们对于法官自然具有信任感和依赖感,法官“德化于社会”的作用就真正发挥出来。
二、目前法官职业道德存在的问题
(一)人情文化问题。“讲人情、拉关系”之人情文化传统在我国是如此历史悠久,影响深远,以至于人人都耳濡目染,无师自通,深谙此道。作为一种传统的精神,它几乎已经到了根深蒂固的程度。“人情”在中国文化中是规范人与人社会行为交往的一个重要尺度。“讲人情”成为必要的一项人际交往法则。这种现象在司法领域的体现就是“拉关系、走后门”之类的司法腐败。这种“人情案”、“关系案”问题,归结为法官职业道德的缺失。
(二)司法不廉问题。现实中有的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吃、拿、卡、要、玩,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当事人及社会民众对司法感到失望,有损于司法权威的树立。
(三)整体素质问题。目前法官整体素质不高的根本原因是进入法官队伍的门槛过低,没有严格的准入机制。目前法官主要来源于四个方面:(1)大、中专毕业分配。(2)军队干部转业。(3)法院以外的系统调配。(4)从社会上吸收利用,并且后三者的人数远超过前者的人数。
(四)监督机制问题。法官职业道德的监督和处置制度不健全,缺乏科学的法官道德评价与奖惩机制,不能形成对法官有效的监督与约束。
三、法官职业道德问题的解决途径
(一)加强思想品德教育,让法官首先成为正直诚信的人。良好的道德品质不是天生的,必须加强对法官进行“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小事做起的道德修养教育。在道德修养问题上,要从我做起,严格要求自己,不要因为他人没有做到而原谅自己。在思想品德修养上,既要重视大的方面,也不可忽视和放松小事。
(二)加强职业道德和法律知识教育,让法官成为忠实法律、秉公断案的好法官。法官在做一名品格优秀的好人之后,必须接受与其身份职业特点相应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知识学习,才能当好“正义的守门人”。第一,必须加强法官对《准则》的学习,掌握哪些该作为哪些不该作为,使自己在执法中的行为规范有依据可循,并自觉地约束自己的行为。第二,必须加强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学习。法官应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应该接受良好的职业训练,应该通晓法律,阅历丰富。
(三)加强反腐倡廉工作。司法是社会正常秩序的最后一道保护屏障,司法一旦与腐败结缘,社会秩序就会陷入不公、不正、不义之中,失去了健康有序,失去了公平正义。加强反腐倡廉工作,就是必须以最大的决心、最大的力度、最硬的措施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严厉惩治、坚决清除害群之马,确保队伍廉洁;同时坚持司法为民,以公正、高效、廉洁司法的实际行动提升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塑造人民法院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良好形象。
(四)完善监督与惩戒机制。监督在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中至关重要,只有坚持教育、管理、监督相结合,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才能保障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健康发展。应该把对法官职业道德纳入岗位目标考评体系,制定法官职业道德考核办法,建立法官职业道德考核档案。还应该建立法官业外活动指引规范,加强对法官“八小时以外”和参与社会活动的约束,避免法官业外活动对法官的公正司法、清正廉洁和人民法院的公信力产生不良影响;我国目前尚未建立法官职业道德惩戒制度,法官只有违法违纪才受到处分。对法官队伍违反职业道德,损害法官形象的的行为,应加以惩戒。法院系统以及有关机关应从惩戒机构、惩戒程序、惩戒方式、救济程序等方面建立一套完整、科学的法官职业道德惩戒机制,切实推进法官职业道德建设。
作者:卢远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