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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筑法官职业道德体系──从加强现代法官司法理念谈起
发布日期:2005-05-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论文提要:司法改革的最终目标就是实现司法公正,这不仅需要反映人类理性和良知的优秀法律和健全的司法体制,同时要有一个高素质、高效率的司法群体去执行法律。只有维护法官职业的高尚性、法官的高素质性,才能够保障我们的社会主义法制顺利进行。所以,构筑法官职业道德体系便成为我们当代司法改革的重要课题,其成败也将直接影响到司法改革的成败。据此,本文以“中立、公正、独立、民主、效率、公开”的现代司法理念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浅析法官职业道德的定义及其存在的重大意义,并对构筑法官职业道德体系提出几点建议,包括:其一,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监督作为形成职业道德约束机制的外部条件;其二,把法官自身修养看作形成职业道德约束机制的内在动力;其三,从体制保障方面进行维系。籍此,以期在推进国家的法治化进程中有所裨益。

  引言

  随着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顺利进行,法制建设推进司法改革,全国审判机关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探索司法改革的新途径,在司法改革领域中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为世界所瞩目,也为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提供了良好的法制环境。

  司法改革的最终目标就是实现司法公正,这就不仅需要反映人类理性和良知的优秀法律和健全的司法体制,更需要一个高素质、高效率的司法群体去执行法律。在我们生活的社会中,法官是一个值得尊敬的职业,他们代表着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体现着人类的道德与良知。人们在评论法院和评价法官时,不仅是从法院整个审判工作,更是通过对法官言行举止的切身感受来了解和衡量。只有维护法官职业的高尚性、法官的高素质性,才能够保障我们的社会主义法制顺利进行。

  而在现实生活中,有相当一部分法官的形象显然与人们的期待有一定距离……看看最近两年的案件,也许我们能从中得到些启示: 2003年法庭集体作假的案发1,还有那接连出现的法官集体腐败案2……

  过去,我们对法官的政治思想教育从未间断,但对职业道德的教育并没有提到应有的高度,对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的职业道德建设抓得很不够;而法官的形象直接影响着法官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公信力,法官职业道德素质高低,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关系到党和政府形象。所以,无论法官的法理水平多高、业务能力多强、审判经验多么丰富,对法官的职业道德教育都将是一个永恒的话题。

  本文拟以建立“中立、公正、高效、独立、文明”的现代司法理念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浅谈对法官职业道德的理解,以期在推进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化进程中有所裨益。

  一、本文切入点——现代司法理念的确立

  (一)理念的由来、含义

  “理念”本是希腊语ideas,通常指思想。3它的原意是“图画”和“模型”,而后一些哲学家赋予其新的含义,并形成了特定的概念。譬如,苏格拉底、柏拉图认为“理念”是圆满的、真实的、永恒不变的,是自然本有的,由神所创造出来的非物质的实体,是现实世界的起源;康德则注入了理性概念,认为“理念”指从知性产生而超越经验可能性的概念4;黑格尔是“理念说”的集大成者,他认为理念是“概念和体现概念的实在的二者的统一”。

  拙见认为,对于 “理念”一词,可以将其理解为一种“带有理性的信念”,是一种升华了的观念,或者更确切的说是一种价值观。具体来说,“理念”是人们通过长期实践活动总结出来的、并能够广泛适用于以后生产、工作、学习、生活等的原则、指导思想。一种制度在构建和设计之初,是需要有一种哲学原理作为其存在合理性的支撑,同时需要有一种理论成为其指导方向,作为其价值选择的标准,这就是该制度的“理念”。在随后的实际运作中始终贯彻它的理念,并使其得到验证。在这个过程中,某人始终遵循的原则或信念、信仰,就相应可以理解为他的个人理念。也就是说,我们在分析讨论“理念”时,一定要从两方面入手:制度层面和人的层面。

  (二)司法理念

  “司法”的组成主要包括司法体制、司法组织、司法程序、司法人员、司法实践、司法理念和司法环境。5我们这里讨论的“司法理念”就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笔者认为,司法理念,即人们在认知司法客观规律过程中形成的一系列科学的基本观念,是指导人们在司法制度设计和司法实际运作的理论基础和主导的价值观。

  (三)现代司法理念

  1.什么是现代司法理念?

  在明确了“司法理念”之后,再来分析“什么是现代的司法理念”。

  现代司法理念就是以现代司法所要求的中立、公正、独立、民主、效率、公开等意识形态和精神指导来支配人们在司法过程中的思维和行动。从这个含义来看,每一项司法制度设计和司法实际运作都在一定程度上都要体现出现代性的司法理论基础和主导的价值观。现代司法理念的内容主要包括司法中立、司法独立、司法公正。

  2.法官的司法理念:

  从真理和实践之间的辨证关系分析,我们就会发现:如果没有正确的司法理念为指导,很难会有正确的法律实践。正确的司法理念来自于法律实践,并在此基础上的加以总结,而它反过来又会对司法实践起指导、推动的作用,同时又丰富并发展了自身……如此循环往复,不断前进。所以笔者认为司法理念在司法活动中扮演着一个指挥者的角色,处于基础性的地位。

  探讨司法理念,结合之前我们对“理念”所做的定位,也要一方面要从司法制度方面入手,另一方面就要从其主体来进行分析。由于篇幅有限,不可能面面俱到,所以本文只分析人的层面,也就是今天讨论的法官这个角度。

  法官的司法理念就是法官在进行司法活动中所形成的总体上的原则和根本上的指导思想,也就是符合法律与司法品质的理念,其中便包括公平、正义、效率、廉洁等基本的司法职业道德观。

  二、培养法官的司法理念,必须树立法官职业道德

  (一)对道德的界定:

  1.道德的含义:

  在我国古籍中,最早是把“道”与“德”两个词分开使用的。道,本意是“道路”,引申理解为必然性的法则、方法等,同时具有价值评价的标准、理想的含义。德:本义为“得”,人之内在所得,即在成其为人的必要要求方面之所得。6

  道德:(其英译为morality, principles of good behavior),指相应于一定社会基本人际关系规范的行为标准及其个人的品德养成。7

  我们可以再看几个对于道德的经典理解:法国哲学家霍尔巴赫认为“道德是对他人、对社会有利的行为”;而德国哲学家黑格尔则说过 “道德是主观意志的法”; 德国唯物主义哲学家费尔巴哈更是称“道德就是幸福”!

  可以说,道德是由社会舆论和个人信念构成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是一种无形的共用物品,是人们自我发展、自我实现的一种社会形式。他的社会功能是通过道德的行为规范,使一部分社会制度的成本私人化,并通过自觉的形成合作而提高制度运行的绩效。8

  2.道德的类型:

  按照调整关系的不同,道德可以分为社会道德、宗教道德、自然道德、个人道德。按照存在的领域不同则可以分为恋爱婚姻家庭道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9而后者由于其分类的特点,在当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尤其是在当前建立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过程中,尤为突出。

  (二)什么是职业道德?

  1.定义职业道德:

  职业道德是把一般的社会道德标准与具体的职业特点结合起来的职业行为规范或标准。也就是从事一定职业的人在特定的工作和劳动中所应遵循的特定的行为规范。恩格斯曾指出:“每一个阶级,甚至每一个行为,都各有各的道德。”10职业道德是一般社会道德的特殊形式。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费尔巴哈》11一文中指出:职业道德作为一种社会意识,是社会的、阶级的道德在职业生活中的具体体现,反映行为的道德调解的特殊方向,又带有具体职业或行业活动的特点,是一般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的重要补充。

  2.职业道德的基本特点:

  在范围上,职业道德存在于从事一定职业的人中间,是家庭、学校教育影响下所形成的道德观念的进一步发展;在内容上,职业道德具有较大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形成比较稳定的职业心理和职业习惯;在形式上,职业道德具有具体、多样和较大的适用性。12可以说,职业道德是维护一种职业的信念与尊严的基础。构筑良好的职业道德,有利于人们养成良好的道德习惯,有利于促进社会生活的稳定发展,推进法治化国家的进程。

  (三)法官的职业道德:

  1.法官的职业特性:

  法官是社会生活中的一个特殊群体:他们每天翻阅案卷,分析案情,开庭审理,处理实体事务、程序事务和审判管理事务;他们每天都在运用法律思维方式,对事实问题做出判断,解决一个个法律适用问题,通过日复一日的具体工作,将人类社会对公平、正义的信仰和追求具体化。法官不仅代表着国家的形象,同时肩负着医治社会疾病、解决社会矛盾的极其重要的职能,是保护人民利益的最后一道屏障,被公众视为社会正义的守护神,社会正义的化身。

  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官的职业类似于医生。良医不但需要高超的医术,有精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更重要的是他要有一颗救死扶伤的仁爱之心。除了为患者解除病痛外,他还应使患者体味到关爱,体味到生命的可贵。医生是病人生命的守护者,而法官则是国家法律的守护者、实现者,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一名不称职的庸医或缺乏职业道德的恶医,会给病人的生命带来创伤,而一名不称职的法官却会给民众乃至社会正义带来难以抹去的创伤。因此,法官的德行,不仅仅影响着他个人的形象,而且还影响着公众对法官职业、对法律正义的认知和评价。13正是法官职业的这种特殊性,决定了对法官职业道德的要求成为维护司法公正和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基础。

  2.诠释法官职业道德:

  在进行法官职业道德教育时肖扬院长曾提出过“三个德化于”,即德化于自身,德化于本职,德化于社会。14如果把实现公平、正义作为法官最大之德,他们正是以日常的审判工作将自己对公平、正义的理解融化在自我严格要求、维护当事人权益、实现社会正义的过程中。法官就是在多样化的社会生活中,以其特有的工作方式,通过辛勤工作,把广大人民所信奉和追求的公平、正义价值传承下去。因而法官的职业道德自然有别于其它职业道德,它应该远远高于其他职业道德标准。它应该是公正的标尺、正义的化身。

  所谓法官职业道德,是指法官在履行司法职能过程中或者从事与之相关的活动时,在法官职业范围内逐渐形成的比较稳定的道德观念、行为规范和习俗的总和。15笔者认为,法官职业道德的内涵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法官职业道德是一种职业规范,得到社会普遍的认可。

  2.法官职业道德是长期以来自然形成并发展起来的。

  3.法官职业道德没有确定形式,通常体现为观念、习惯、信念等。

  4.法官职业道德依靠文化、内心信念和习惯,通过自律实现,大多没有实质的约束力和强制力。

  5.法官职业道德承载着法院文化,体现法律的权威性,彰显司法机关的凝聚力,影响极为深远。

  三、法官职业道德体系的构筑

  不论在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还是在欧洲等大陆法系国家,司法职能的重要地位是有目共睹的。全社会、全体人民都依赖这样一种机制,依赖那些在机制中公正裁判的法官。人们相信:法官们会依法裁判,而且他们执掌的法律是可靠的;法官会凭良知行事,而他们的良知是高尚的;法官依特有的司法工作方式进行审判,而且这些工作方式是科学的。16这种信任便源于法官职业道德体系的构筑。

  当前,法官职业道德体系的构筑于当代中国法治也成为一种必要的尝试。法官的职业道德培养,是一个接受他律并经过内在良心调整达到自律的过程。笔者在此提出,构筑法官职业道德体系可以分为如下层次:其一,把法官自身修养看作形成职业道德约束机制的内在动力;第二,职业道德的教育和监督作为形成职业道德约束机制的外部条件;第三,从体制保障方面进行维系。

  (一)树立现代法官司法理念,保障法官职业道德的内在动力——自律

  法律是我们道德生活的见证和外部沉淀物,法律的历史就是人类道德演进的历史。17在这一意义上说,审判实践和生活实践才是法官职业道德形成的基础。而那种自上而下的观念灌输,在大多数情形下只能让法官们认识到,什么样的职业道德观念是被最高法院所要求的。而“过分地强调道德的重要性,而把它变得如同法律一样威严,不可侵犯,其结果是取消了道德,磨灭了人们的道德意识,把所谓德行变得徒具虚名。”18一种颇具影响的理论认为,法律与道德的区别可见于这样的一种事实,即法律调整人们的外部关系,而道德则支配人们的内心生活和动机。19因此,法官职业道德的维系更重要的则是法官自身素质的提高,依靠自律加以实现的。

  英国的丹宁勋爵在“通向正义之路”这一著名演讲中曾经告诫读者:“起步伊始,君当牢记,有两大目标需要实现:一是领悟法律乃是正义的,一是务使其得被公正施行”。20转借这一用意,“规则”意识应是法律从业者“起步伊始”所当养成的法律理性的重要内涵。也正因为如此,法律从业者在研习法律之初就应当明了并有所思想准备,应将自己的个性色彩归纳入、体现在对于法律、法学的学科域界和学术纪律的规范之下。

  自律,意味着对职业道德规范的自我认识、自身努力和自觉遵守,教育只是解决认识问题,同时起到警示作用,而更主要的还在于自我修养。自我修养包括自我感悟、自我体验、自我控制。道德上的自我修养是一个较高的境界,必须善恶辨清,是非分明,小处做起,持之以恒,正所谓修身养性,以求品端行正。也就是法官要自我约束、自我控制,把个人的一言一行自觉纳入法官的职业道德规范中去。要做到自律,首先必须树立“唯法至上”的理念和追求公正的强烈意识。法官只有追求公正的坚强理念,才能有正确的道德价值取向,把法律信仰作为法官最基本的价值观念,真正在灵魂深处忠实于法律。

  正如有的学者提出的“信仰法律”。21相信法律是公平、正义的规则,是我们的内心信念的忠实表达和外在行为的最佳规范;认可法律作为规则对于事实的组织和网罗,即对于自己的生活的描述与厘定的准确与允当,视为生活本身天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明了法律是维系人世生活、达成理想的人间秩序所可能有的较不坏的选择;坚信法律的伟大力量,信仰法律规则,失衡的人间秩序必将复归均衡,因而,法律不过是将对于行为与结果间的特定因果关系及其预测呈现于世,使得人们对于自己的举止做出一定的预期,从而妥帖措置……强调最好的法律乃是最能体贴人心、照拂人生的规则,是最为通情达理的规则,是最为有利于居民根据自己的常识、常理和常情,安排过好自家日子的规则。

  在信仰的同时,法律从业者也应当如一切人类生活的建设者,对传统保持必要的尊重甚至敬畏。法律既是传统的产物,而且是传统本身;不仅每一种法统总是特定人文类型传统这一“家族之树”的分枝,而且,法律生命的肥瘠荣枯,紧系于其所属人文类型传统的盛衰存亡。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包括法律传统在内的一切传统,不仅意味着时间之维上的一个“过去”,而且构成了时空之维上的“当下”。就法律传统而言,正如有人说的那样,它是“当下的一个重要的规则性存在”。22

  这样,法官获得对法律信仰、敬畏以及对正义追求的精神支持,才能带动内心严格的理性自律,从而产生巨大的工作动力和无私无畏的勇气。

  (二)树立现代法官司法理念,保障法官职业道德的外部约束——他律

  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如果仅靠法官自觉提升其职业道德,是很困难的。他律,最主要的就是以监督来完善法官的职业道德,而最有效、最经常、最基本的监督,是法院内部监督。这种监督不仅仅是对法官行为的规范、对审判权的制衡,同时,是对法官的爱护和保护。需要建立一种规则,使法官在履行职务时遵循这种规则,这对于公正司法非常重要。而对于职业道德最有效的内部监督,就是有相应的道德规范作为调整依据。

  参看其他国家:1924年,在美国产生了世界上第一个关于法官职业道德伦理的规范,即“美国法官行为准则”。以后加拿大也制定了法官行为准则,欧洲许多国家是将法官的职业道德伦理在法官法中加以体现。

  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认真贯彻落实《法官法》,建立了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建立了法官考评委员会,实行了法官等级制度,建立了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度,强化了法官回避制度,改革了法官培训体制,为保证审判职能的实现提供了良好的人才基础。尤其是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标准》,要求法官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持公正廉洁、遵守司法礼仪、加强自身修养、约束业外活动,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官职业道德体系,综合来讲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法官应当忠诚。这是法官职业道德的最高原则。

  第二,法官应当公正。这是对法官最根本、最核心的道德要求。

  第三,法官应当廉洁。“公生明,廉生威”。公正与廉洁从来就是联系在一起的。从一定意义上讲,没有廉洁就没有公正,法官作为国家法律的实施者必须清正廉洁。一个清正廉洁的法官,可以促进司法公正,保证司法职责有效、便捷地履行,提高公众对司法乃至政府的信任,保持法官的内心高尚与自重。

  第四,法官应当文明。法官文明的言行举止能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法律产生一种信赖感。

  第五,法官应当严谨。因为法官的形象直接关系到法律的尊严,如果一名法官能够做到谨言慎行,一言一行完全符合法律的要求,不仅能使当事人和公众对其产生信任感,也能使当事人和公众对法律、对社会的正义性充满依赖,在公众中树立起一种权威,从而使法官所代表的法律的尊严得以维护。

  道德虽主要靠自觉遵守,但一些违反法官职业道德的行为,严重影响法官职业的群体形象,破坏司法权威。对法官队伍中一些道德沦丧的行为,可以通过法官惩戒制度来解决。对既违反职业道德情节严重,又构成违法违纪的,应疏通“出口”,以保证法官队伍的整体形象。同时,要严把法官队伍“进口关”,防止一些道德较差的人通过种种方式进入法官队伍,因为法官本身就意味着一种形象。

  (三)树立现代法官司法理念,保障法官职业道德的体制完善

  1.实行法官职业化,建立法官身份保障机制。

  现在,虽然法官的社会地位较高,但其职业荣誉感尚未树立起来,这与当前执法环境有很大关系,与司法公正的社会评价标准也有关联。逐步在体制上保障司法权独立于行政的制度,革除法院体制安排中地方化严重的现状,确保司法权的国家统一行使;革除法院内部行政化管理模式,建立足以使法官保证个人独立的各项具体制度。23使法官在办案时 无须担心因秉公办案得罪他人而在职务上受到不利变动”24的情况下排除来自行政权力的、舆论的以及作为上司的、同行的种种压力,以自己的良心和声誉对自己的判决负责。

  综观历史,我们应当明了法治国的发展,大体上要经历“警察国”(专制)到法律国(立法)再到法官国(司法)的过程。随着法治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法官职业化是大势所趋,国家和人民授予法官的最终裁决权,将日益显得突出和重要。所以,未来法治国家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依赖法官这个阶层在国家法律制度形成中的影响力和贡献。25

  2.实行高薪养廉,确保法官待遇。

  从事法官这个职业的正当的报酬足以保证其衣食无忧及在社会上有一定的经济地位,对于保证司法公正具有极为重大的意义。法官是高尚的职业,是只有社会精英才能胜任的职业,因此必须保证法官的高薪。“高薪养廉”在我国提了很多年,但至今仍然阻力重重难以实行。如果不同地区的法院之间的经费和法官之间的收入还是悬殊,如果还继续存在一些地方的法院为了解决经费问题而将当事人当作创收对象的情况,如果一部分法官还是忙于搞第二职业或“吃完原告吃被告”,如果法院还是充斥着冗员,……任何谈及司法公正的论调都将是天方夜潭!

  结语

  在新世纪,我们面临严峻的挑战,更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有利条件和大好机遇。必须清醒地看到: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经济、科技上同发达国家的差距给我们很大压力,我们自身还有许多困难。当前的司法改革既要努力推进,锐意创新,又要充分论证,知而后行,真正做到从实际出发,始终关注和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正义的需求。26

  时代在激励法官,法治正需要法官,人民离不开法官。我始终认为,做法官无上光荣,定纷止争,惩恶扬善;做法官无比神圣,维护公正,弘扬正义。始终保持崇高的职业操守和司法人格,让人民群众实实在在地感受到人民法官既是传播法律的使者,也是涵养道德的楷模。

  注释:

  1 李同欣 崔佳:《调查:三名基层法庭法官为何要编造25起假案?》,详见《人民日报》 2003年09月19日第五版。重庆市大足县法院档案室中25个编造的假案在4年后重见阳光。这25个假案均出自大足县法院的三驱法庭。据记者称,这些案件从起诉书、立案表、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到开庭笔录、送达回证等都有一套十分完整的审理程序。单看资料本身似乎案件没有任何的差错,而错的是,这些案件从来没有发生过,所有的一切都是几个法官共同编造的。

  2 华怀良、陆承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13名法官受贿 44名律师帮忙》,详见《工人日报》2004年6月7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13名法官案发总受贿金额达400万元,行贿人涉及44名律师。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的金鑫、吴旭明二人在一份关于湖北近年出现的法官职务犯罪问题的调查分析报告中披露的数据:仅在2002年至2003年6月期间,湖北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涉嫌职务犯罪的法官91人,其中高级法院副院长1人,中级法院院长2人,副院长4人,基层法院院长2人,副院长1人;涉嫌贪污贿赂犯罪 51人,涉嫌循私舞弊、枉法裁判等渎职犯罪40人。

  3 上海辞书出版社2000年1月版的《辞海》。

  4 江涛《“理念”的滥用》,转自《人民教育出版社》网站,//www.pep.com.cn/20021201/ca62717.htm

  5 范愉:《现代司法理念漫谈》,转自《中国法理网》,//www.jus.cn/include/shownews.asp?newsid=350

  6 详见《马克思主义哲学相关学科大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2003年6月第一版,第645页。

  7 《现代汉语词典》对其的解释为,道德:社会意识形态之一,使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和规范。道德通过社会的或一定阶级的舆论对社会生活起约束作用。(详见P259),商务印书馆1997年5月版。

  8 引自//www.kawin.com.cn/asp/CMCT/kjjc/1.ppt

  9 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决议》进一步明确提出,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当前要以加强职业道德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为重点”。江泽民同志在中央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又进一步提出,“努力建设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必须放在突出的位置来抓”。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建设“要以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建设为落脚点”。

  10 详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36页。

  11 该文全称为《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

  12 《各行业简明职业道德规范(一)》,转自《中国职业道德在线》网站,//www.zgzydd.com/news/ShowArticle.asp?ArticleID=47

  13 马立娜:《法官文化随想》,转自《法制日报》2003年2月24日。

  14 肖扬:《法院、法官与司法改革》,本文为2002年12月8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举行的“大法官讲坛”开幕式暨首场演讲。

  15 曹建明主编:《法官职业道德教程》,法律出版社2002年12月版,第13页。

  16 同注解15.

  17 霍姆斯撰,汪庆华译:《法律的道路》。1897年1月8日,时为美国麻省最高法院法官的霍姆斯(Oliver?Wendell?Holmes?1841—1935)在波士顿大学法学院发表了一篇题为《法律的道路》的演讲。

  18 梁治平著:《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1月修订版,第288页。

  19 [美]E·博登海默 著 邓正来译,《法理学 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387 页。

  20 Alfred Thompson Denning, The Road to Justice (London: Stevens and Haynes, 1955), at 6-7.

  21 许章润 :《论法律的实质理性* ——兼论法律从业者的职业伦理》,《中国社会科学》2003(1)

  22 Martin Krygier, “Law as Tradition”, in S. Panou et al (eds), Philosophy of Law in the History of Human Thought –12th World Congress Proceedings), Stuttgart: Franz Steiner Verlag Wiesbaden GMBH, p.180.

  23 具体可参阅王利民《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程竹汝《司法改革与政治发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等专著。

  24 肖扬主编:《当代司法体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4页。

  25 《法律职业呼唤法哲学智慧——舒国滢教授访谈》,摘自《人民法院报》2002年4月8日。

  26 夏勇,《改革司法》,转自《法律思想网》网站,//www.law-thinker.com/show.asp?id=1564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李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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