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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借款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11-05-10    作者:110网律师
此类案件争议焦点:是否发生真实借款关系、以及款项的性质和举证责任的分配四个问题。
    一、婚内夫妻互借合同的效力
    关于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产生个人之间的借款关系,即婚内借款合同的效力问题。再审法院认为,婚内借款其实质仍是借贷关系,夫妻在婚内的借款合同并不违背合同法关于形式和主体的规定。
    合同法并不禁止有夫妻身份的自然人作为借款合同的主体,并且婚姻法也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实行财产分别制,可以拥有个人专属的财产,这就为婚内借款合同可以成立并生效提供了前提,因而婚内借款合同的效力应予肯定。
    二、借款真实性的认定
    要认定婚内借款关系是否成立,不能仅仅依据夫或妻出具的一纸“借条”,还要看是否实际发生过夫或妻一方将自己个人所有的款项出借给另一方的事实。
    如果一方否认这些借款的真实存在,另一方称该款项系向亲戚朋友所借,却又以保密为由拒绝进一步陈述。各种迹象表明出借方将该笔款项借给借款人的事实主张值得怀疑,而借款人未对该合理怀疑进行解释。是否发生真实借款关系应着重考察出借方是否有出借该笔款项的能力以及借款人是否有举债的必要。如果一方曾多次参与工程项目的经营管理,为工程一时之需借用70万或90万元是有可能的。但对出借方而言,根据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其并无出借涉案巨额款项的能力。借款人称这些款项系向朋友所借,却无法提供具体来源,也没有证据表明叶海英已经偿还或至今仍欠他人这些款项的事实。
    三、款项的性质
    如果涉案款项确实存在,那么款项的性质也决定着出借方是否应当支付借款方这些款项。
    就本案而言,应该从涉案款项的来源和去处来分析。如果该笔款项源自夫妻共同财产并且用于家庭用途,一方向另一方借款并出具借条的行为仅仅是夫妻之间的一种财产管理方式。如果该笔借款源自夫妻共同财产而用于 一方个人事务,那么应返还一半给对方。如果借款源自个人财产,而用于另一方个人事务,那么就需要负全部还款责任。
    鉴于此,我们可以看到,对夫妻婚内互借合同关系是否真实发生既可以从款项的来源和去处方面来考虑,也可以从举债的必要和出借的能力方面来考虑。否定以上两项内容中任意一项,都可以认定借款关系并未真实发生。但是要确定借款关系真实存在,并且应该归还借款,就必须有证据证明出借款项为个人所有,借给个人使用,并且应有举债的必要以及也有出借涉案款项的能力。否则,应认定借款关系未真实发生。
    四、举证责任的分配
    在普通借款合同关系中,只需要提供借据就可以认定借款的事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借款需要进一步举证证明借款真实发生。
    第一,由于借款关系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根据我国传统的婚姻家庭文化及现行法律规定,夫妻财产共同制为通常状态,而财产分别制为特殊形态,也就是说,只有当双方有特殊约定时才可能实行财产分别制。因而,在认定婚内财产的性质时,主张财产分别制或者某财产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一方应该对其主张负举证责任,若其举证不能,则应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从证据法理论看,当提出证据的相对方提出的辩解事由能够使普通人对该证据证明的事实主张产生合理怀疑时,提出证据的一方应就其主张进一步补强证据,否则应该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提出其出借巨额款项给,并出具了借条,但由于其所述借款关系发生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必须另外完成两项举证责任,即其所述借款源自其个人财产并且用于个人事务。此外,在对该借款发生的真实性提出合理怀疑后,应该进一步对其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补强。如果在出具借条后,并不能提供所述借款的具体来源,对方对该借款的真实性提出合理怀疑后,也不能就其主张进一步补强证据,就要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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